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於第六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和《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作為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基於獨立、審慎、客觀的立場,我們對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審核,並發表如下獨立意
見:
一、關於與浙江省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籤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協議之補充協議事項的獨立意見
公司本次籤訂《關於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之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股份認購協議之補充協議》」)事項的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公司與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在審議《關於籤訂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之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之補充協議的議案》時,關聯董事進行了迴避表決。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與浙江省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籤署《股份認購協議之補充協議》的事項。
二、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修訂稿)的獨立意見
本次修訂後的《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修訂稿)》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實際情況和發展戰略、切實可行。因此,我們一致同意《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修訂稿)》。
三、關於轉讓參股公司部分股權的獨立意見
公司轉讓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符合《公司法》、《證券不存在損害公司、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實際情況和發展戰略、切實可行。因此,我們一致同意轉讓參股公司部分股權。
獨立董事:吳小亮、魏鵬舉、張雷寶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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