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行使監督權力不構成商業詆毀 ——衍生集團訴王老吉不正當競爭...

2020-12-14 澎湃新聞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的,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那麼,同行業競爭者行使監督權,向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舉報競爭對手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日前,衍生集團訴王老吉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中就涉及到這個問題。

01

衍生集團認為王老吉多次舉報投訴

屬於惡意虛假投訴

對於很多有孩子的家庭來說

「七星茶」和「開奶茶」都不陌生

可以說是家中常備

衍生集團與王老吉公司是同行業競爭者。王老吉公司認為,衍生集團在其「衍生小兒七星茶TM固體飲料」上擅自使用藥品名稱命名生產食品是違法行為,遂於2015年9月以衍生集團仿冒藥品為由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深圳市羅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生產商已取得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書、已明確該食品的屬性,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並函復了王老吉公司。

2017年7月11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關於開展食品標籤說明書「非法聲稱」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這次整治工作重點之一為普通食品名稱使用藥品通用名稱、醫學術語等明示或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並明確列舉了衍生小兒七星茶TM固體飲料作為典型例子。

王老吉公司於2017年9月、11月先後兩次以仿冒藥品為由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反映「衍生小兒七星茶TM固體飲料」擅自使用藥品名稱命名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作出不予立案處理。

此時,衍生集團認為王老吉公司的多次投訴行為屬於惡意虛假投訴,使其商譽受到重大損害,對正常經營造成了嚴重困擾,構成商業詆毀行為,遂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老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向衍生集團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02

王老吉公司辯稱

合法舉報投訴,未影響對方經營

王老吉公司辯稱,《中國藥典》載明「小兒七星茶」是藥品的通用名稱,有嚴格的配方,且國家禁止以藥名作為普通食品的名稱。「衍生小兒七星茶」涉嫌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擾亂藥品食品正常秩序,導致廣大消費者將該產品誤以為藥品。

現王老吉公司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衍生集團涉嫌食品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同時,王老吉公司既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對外披露投訴舉報,監督管理部門亦沒有將相關情況對外公開,所以投訴舉報行為不可能對衍生集團的經營行為造成影響。

03

法院:不構成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

爭議焦點

一、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二、王老吉公司是否存在虛假宣傳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1

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是否構成對衍生集團的商業詆毀

本案中,王老吉公司根據《中國藥典》2015年版的記載認為「小兒七星茶顆粒」屬於藥品名稱,而「衍生小兒七星茶TM固體飲料」使用了「小兒七星茶」字眼,據此認為該產品作為食品名稱有仿冒藥品的違規行為,因此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映投訴,屬於正常合法的投訴監督行為。同時,王老吉公司的兩次投訴行為均沒有公開進行、擴大宣傳,不屬於商業詆毀行為,故王老吉公司的投訴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

2

王老吉公司是否存在虛假宣傳並對衍生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衍生集團提交的現有證據,王老吉公司在其官網上對其生產、銷售三公仔益生菌的宣傳內容更多強調的是更適合兒童,「兒童專用」一詞只出現了一次,也並非使用較大字體等形式予以強調、提醒消費者注意,單純強調「更適合兒童」並非是對適用人群的虛假宣傳,吉芝草蟲草飲、王老吉龜苓膏、王老吉枇杷糖、王老吉潤喉糖的宣傳內容有一定的誇大成分,但對於相關公眾而言,不足以因為王老吉公司的誇大宣傳行為將蟲草飲、龜苓膏、枇杷糖、潤喉糖這類產品誤認為藥品或有特定的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故王老吉公司的宣傳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

綜上,白雲法院判決駁回衍生集團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衍生集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食品安全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由此可知,任何組織或個人通過合法途徑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屬於合法行使監督權的行為,不應得到負面評價或懲罰,否則將嚴重打擊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管理、行使監督權的積極性。

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在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認定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時,應以上述宗旨作為價值評判標準,在合理範圍內對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監督權,對涉嫌違法的經營者行使舉報權,是維繫市場健康運行、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理應得到正面評價。

最後,提醒眾多經營者,在合法、誠信、良心經營的同時,應坦然面對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監督、建議或舉報,並以此為動力促進產品創新發展,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從而增加企業的競爭力,推動企業壯大發展。

供稿:民三庭 馮齊廣 溫翠茗

圖片:白雲法院、網絡

原標題:《正當行使監督權力不構成商業詆毀 ——衍生集團訴王老吉不正當競爭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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