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為先,然而卻有一些人千方百計地想與父母斷絕親子關係,我國法律對此有何規定?在譴責他們之前,我們是不是應該先聽一段他們的故事……
只要那兩個被我稱為父母的人從我生活消失,這樣我快快樂樂過完下半輩子是沒問題的。
只要和原來的親戚統統切斷關係,生活應該可以按照我的意思重新塑造一個開始。
在小時候,我在家的時候,我遭受過來自父母的家庭暴力,非常多,非常頻繁,非常殘忍。
父母會把工作上遭遇的不順發洩到我身上,一言不合就會抽耳光,讓我下跪,用銅頭皮帶鞭笞,用啤酒瓶砸,用凳子砸,用瓷碗砸,用皮帶抽,用皮鞋抽,用棍子打。
他們兩都是社會上的小人物,工作上受氣被看輕是常有的事,我也就經常當受氣筒。
父親常常酗酒,酗酒之後會打砸家裡的東西,在家裡大聲咒罵,吵到凌晨。
他常常帶著自己工地上的工人回家喝酒吵鬧到深夜,然後醉醺醺的耍酒瘋,砸東西,打人,無所不用其極。
他常常在家裡辱罵我和母親,難聽的字眼信口拈來,僅僅是因我們觸怒了他。
母親會常常讓我跪下,然後"絮絮叨叨的『"教育』我,不是一個小時,半個小時,而是整整一天。內容都是」我養你這個兒如何如何艱辛,你怎麼這麼忤逆不孝。『「不聽話爸媽就打死你。」『好生聽話才是乖兒,才是社會上的好人。"『別人家的孩子都聽話,你怎麼這麼做不到。』『你要敢跑,離了我們誰能養你個小雜種「
她絮絮叨叨,重重複復,時間非常長,這些訓話中我都是跪著的,如果我不認真跪著,或者她發現我沒有認真聽,她會拿皮帶抽,拿擀麵杖毆打我,拿針扎,那手邊任何東西砸我。
有一次是她打完我之後灌了一壺冷水,放在蜂窩煤爐上,然後把蜂窩煤爐的火量調的很低,然後開始訓話,天黑了,她去換蜂窩煤爐,才發現水壺已經被燒紅了。
從我5年級那時候他們開始鬧離婚,每天下班後吵架到深夜,鍋碗瓢盆的砸的叮叮噹噹響,互相大打出手,一度鬧到財產分割,後來分別是被兩邊的親戚給」勸「回去。
曾經有一次,因為放學沒按時回去,我被父母用凳子砸暈過。
曾經又一次,深冬深夜,我父親喝完酒回家,發現我在看電視,拿拳頭打我,打到窗戶上,把他自己手傷到了,更加怒不可遏,要揍死我,我在深夜裡穿著秋衣秋褲逃到我二姨家去,他追到我二姨家,用拳頭砸門,我二姨夫要面子,就把我推到門外去。我被他拖回家,揍了一頓。
曾經有一次我挨打的時候跑出來,漫無目的跑到小縣城的火車站被他們截住,然後拖回家用皮鞭又抽了一頓。我記得那一天是個周六他們打我打了一天,我哭到聲嘶力竭,最後只會發出像野豬似的嘶嚎,這是印象最深的一天,印象最深刻的一次。
那十來年裡 ,我身體和心上都布滿淤青,創口,軟骨挫傷,注意力難以集中,常做噩夢。
寫了很多,又覺得男子漢大丈夫,這麼做太矯情,一句話簡述:
現在回憶起來,我的心裡應該是被他們種滿了難以消弭的憎恨的。這些仇恨一度讓我喪失了很多正常人應該有的能力和財富。
他們曾經想要控制我。
小時候,我住過的房間是有門鎖的,後來,因為我怕挨打反鎖過房門幾次,我母親就把門鎖卸了。
高考完報志願,我違逆了他們意思,執意填報了離家千裡的北京。一個親密的同學曾經告訴我,他看到我母親背著我到學校找到老師,要改我的志願書,老師們沒同意,她走了。
在北京的大學裡,渾渾噩噩過的還行,不怎麼去跟他們聯繫,過年回去也就不冷不熱的敷衍著。但是每次我母親都會找茬辱罵我一頓:我不聽她的話,沒有回小縣城工作。還是老樣子,一罵就罵一天。
大學期間過年回家,我媽會拿著我小學,中學,高中,大學的繳費單,要我還錢,那時候我還在上本科,哪來的錢還給她?
她甚至扣留過我的身份證和回北京火車票,我找到我表弟重新買了一張,回北京補辦了身份證。
2013年8月份開始,我把父母的電話,QQ號,以及其他所有聯繫方式統統拖入了黑名單。
我忘了解除父母子女關係這個決定是什麼時候出來的,它浮現腦海的時候,我並非沒有阻力。
我年少挨打的時候,常跑到親戚家去,那些親戚常常勸我說:
」別記恨你父母,他們是為你好。「』等你長大了你就懂了。「
我父母離婚的時候,他們(包括我父母)也說:
「你爸媽是為你好才沒有離婚的。」
眼下,我拖黑父母手機號和QQ之後,仍然時不時收到一些親戚的簡訊:
」你爸媽養了你多不容易,你要孝順他們啊。「
」你爸媽操勞了大半輩子,都為了你。「
」你爸媽很想你,快回去看看他們。「
」你爸媽供你上大學花了好多錢。「
」多體諒你父母,他們老了,別讓他們傷心。「
」過年了,問候下你爸媽,別讓他們惦記。「
平心而論,我父母並沒有說的那麼不堪,我媽會做菜,會持家,會按季節給我買新衣服,從來沒有讓我吃不飽,穿不暖。
平心而論,他們盡力的拱了我上小學,上初中,上高中,上大學,從沒有欠過學雜費,生活費。
但回到那個問題:
如果我知道出生以後會面臨這樣的父母,我會選擇他們嗎?我會選擇這種生命嗎?
當然不會,這不是我想要的父母,這也不是我想要的童年,這都不是我選擇的,為什麼就要讓我」償還「,這他媽的跟搶劫有什麼區別?這他媽跟強買強賣有什 麼區別??
我也不知道怎麼回答。
他們也老了,我拖黑他們之後,他們像鼻涕,眼淚或成的麵團一樣軟,他們低聲下氣,讓我對他們的怨恨也就無從談起————他們這輩子也就點出息了,我就算發洩了怨恨又怎麼樣呢?
我不是,也不想做一個殘忍的人,但是為了讓我自己的生活更好一點我不會吝嗇付出任何代價。
我有一將功成萬骨枯的冷酷,也做好了剖筋斷骨的決絕。
我的生活仍然可以好起來,我在北京有份工作,幹下去,再找個伴,每天玩玩遊戲,結交點朋友,再旅遊旅遊,過幾年,也許我就不這麼偏執,焦躁,喜怒無常。
只要那兩個被我稱為父母的人從我生活消失,這樣我快快樂樂過完下半輩子是沒問題的。
只要和原來的親戚統統切斷關係,生活應該可以按照我的意思重新塑造一個開始。
題主的悲慘遭遇令人唏噓,然而唏噓之餘,針對題主提出的問題,到底如何在法律上斷絕親子關係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白,親子關係在法律上本質就是一種身份關係,所謂身份關係,就是指基於主體的一定身分而發生的以身分利益為內容的人身關係。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一、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這一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其形成的基礎是血緣,因此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係的聲明當然也是無效的。
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這一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這一關係是人為設定後經法律認可,因此具備了從法律上否定的可能性。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因此,題主要想跟父母從法律上解除親子關係,只有在找到證據證明自己並非親生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實現。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為 :
1、當事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手續;
2、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若是親生子女要想在法律上完全斷絕血緣親子關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則是不可能實現的。在子女未成年時,遇到類似事情可以通過提起轉移監護權訴訟解決;但在成年後,由於在立法者眼中,成年子女處於強勢地位,父母處於弱勢地位,更加應該加以保護,加之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孝道傳統,因此不可能出臺允許解除親子關係的法律。這一立法思想在照顧到許多需要贍養的老人的同時也傷害了童年生活在陰影下急於逃離的人們,如何取得一個平衡,我們還需要不斷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