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石藏毒運毒超9公斤,周某玉等7人分別涉嫌犯販賣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一案,12月24日,在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範某宇在得知被告人周某玉處有毒品販賣的情況下,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間多次向周某玉購買毒品並販賣給被告人藍某,藍某購得毒品後在河池市宜州區進行販賣。在此期間,被告人李某夏、朱某海幫助範某宇販賣毒品,被告人袁某傑則幫助藍某販賣毒品。
據了解,被告人範某宇共三次向周某玉購買共計9公斤毒品冰毒。周某玉將毒品裝在剖空的石塊中通過快遞包裹寄給範某宇。其中,第二次在快遞途中被雲南公安機關查獲,被查獲的3包冰毒疑似物總淨重3976.8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李某夏在第三次領取快遞包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公訴人:從其領取的申通快遞包裹石塊中查獲冰毒疑似物兩包。總淨重1992.75g均檢出甲基苯丙氨。
被告人藍某除向範某宇購買毒品冰毒用於販賣之外,還在2019年2月5日通過微信聯繫已另案處理的黃某華預定兩塊毒品海洛因在宜州販賣,並讓他的妻子蘭某通過銀行轉帳,將19萬元毒資轉到黃某華提供的銀行帳戶。此外,藍某還用毒品海洛因及金錢酬勞僱傭被告人袁某傑為他販賣海洛因。3月2日,袁某傑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其身上及其出租屋內查獲海洛因疑似物14小包,經依法稱量、鑑定,14包毒品疑似物總淨重18.71克,檢出海洛因。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玉、範某宇、藍某等6人販賣毒品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蘭某包庇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的財物,構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目前,庭審已結束,案件將擇期宣判。
記者 | 宜州融媒體中心 羅濤 通訊員:楊柳 韋海峰
編輯 | 蒙宛若
責編 | 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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