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黃金項鍊被買方掉包,是詐騙罪還是盜竊罪?

2021-01-16 中國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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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條網購的黃金項鍊,剛收到貨就被退回,可發貨方收到退貨後卻發現項鍊被掉了包。但買家是當著快遞員的面拒收的,快遞員親眼見證,如何掉包?

賣家和快遞方收發貨均有視頻監控,每一環看似都無懈可擊。這場黃金謎案「羅生門」,到底誰在說謊?

消失的黃金來自山東省人民檢察院00:0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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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戶就能買到低價的心儀商品,還享受7天無理由退換貨……每年的雙十一購物節可謂是「全民大狂歡」。

2018年11月15日,購物熱潮還沒完全散去,深圳一家售賣黃金的鑫生金店便收到一件價值6000多元的退貨件。因涉及貴重物品,按照退貨流程,質檢員對退回的商品進行了鑑定。可鑑定結果顯示,這條與他們發出商品極為相似的手鍊,並非原黃金飾品。

商家對此物立即作出拒收處理,並在購物平臺進行舉證,將打包發貨及退回驗貨的監控視頻上傳,證明收到的貨與發出去的貨不相符。

而這件黃金飾品的買家身在山東省濟寧市,網名叫「李慧敏」。她在得知商家拒收退貨後一直不斷和其進行線上協商,聲稱自己是當著快遞員的面開箱驗貨,貨的克數、款式不對才拒收的,並稱快遞員可以為此作證。

無獨有偶,另一家名為鳳緣黃金旗艦店的商家也遭遇了同樣的退貨事件。「雙十一」當天,一個名叫「江萊麗」的買家在該店購買了3條總價值33000多元的黃金首飾,過了兩天,買家反饋說收到的貨跟購買的商品克數不符,拒收並退回了貨物。

而賣家發現,退回的商品有明顯汙漬、沒有廠標,除了外觀與寄出的商品相似外,樣式和規格皆存在明顯出入。商家斷定退回來的是假貨,同樣做了拒收處理並主動聯繫了「江萊麗」。但「江萊麗」稱收到的就是假貨,堅持要申請退款,商家無奈選擇了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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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戶商家都是經營多年的品牌店鋪,打包發貨皆有錄像為證,不存在發假貨的可能。而買家又是在快遞員眼皮下拒收的,那最有可能的便是在快遞環節出了問題。恰好兩戶商家選擇的是同一家快遞公司,難道快遞小哥是「內鬼」?

經調查,深圳快遞方取件發貨、退件派送無任何問題,矛頭一下轉向了快遞公司的濟寧營業點,公司內部責成網點調查此事。如果這件事真是快遞方出了問題,那他們不僅要按照約定,原價賠付賣家共計4萬元的貨款,更要背上貨物保管不力,甚至是「監守自盜」的罵名。

可萬一不是……

為了證明清白,快遞公司重新梳理了這幾件商品收貨、派送、拒收、寄回的全過程。一位細心的快遞員發現,雖然這兩單快遞收貨地址和收貨人均不同,但收件人「李慧敏」竟莫名有些眼熟。他翻出此前因寄送其他快遞加上微信的一個客戶的朋友圈,經過仔細辨認,快遞員認出,這正是當時收貨的「李慧敏」。更令人詫異的是,另一名快遞員竟也認出,這名所謂的「李慧敏」正是另一起事件中的「江萊麗」!

因所涉財物巨大,快遞公司立即報警,並將情況反饋給賣家。

20日晚,「江萊麗」在得知賣家報警後,在線上懇求和解,並同意確認收貨,三萬多元的貨款到達商家帳戶。

濟寧高新區公安分局在接到快遞公司的報案後,於次日立案偵查,依法傳喚了該案的買家——實名為蔡雯的犯罪嫌疑人。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偵查人員在其身上搜出一條金手鍊,而這手鍊,正是鑫生金店價值6000多元的正品。

百口莫辯的蔡雯只好交代,因一時鬼迷心竅,提前買了款式相近的假貨,在收快遞時,趁快遞員不備將其調包,然後再找各種理由拒收。

至此,真相大白。可她卻拒絕在這份供述上簽字,並在第二天的訊問中翻供。

「根本沒有掉包這回事兒,手鍊是我男朋友送的。」

「江萊麗和李慧敏都是我朋友,我沒騙人。」

可當偵查人員繼續追問時,她又無法提供幾人的具體身份信息。

同時,經過調查發現,蔡雯購買商品所預留的兩個不同的手機號,是在作案前幾天以她和她母親的名義開通,案發後進行了銷號,這顯然不符合常理。

最終,偵查機關認為蔡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於2019年11月26日將該案移送濟寧高新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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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高新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朱天慧對案件進行梳理。審查後,她卻對罪名的認定產生了疑問:蔡雯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標準和依據是什麼?

要知道,對案件的定性就像是一個地基,一旦定性錯誤,後面的一切都將受到影響。

為此,濟寧高新區檢察院專門組織召開了檢委會,就該案的性質進行討論研究。

一種意見認為蔡雯構成盜竊罪:蔡雯的掉包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規定。收件時,其採用的是拒收形式而非籤收後退貨形式,拒收意味著商品所有權一直在賣家手中,法律意義上的交付行為並未完成。

朱天慧工作照

濟寧高新區檢察院二級檢察官朱天慧:

本案的焦點實際是普通詐騙和盜竊的區分。

要搞清楚這兩者的區別,我們首先要對網購平臺的交易機制有所了解。支付寶交易規則是:買方拒收後,與賣家溝通,經賣家同意,支付寶將執行退款,賣家不同意的,支付寶將根據合約採取凍結等行為。

檢察官:該案中的支付寶在賣家授權的範圍內具有部分處分權限,但在申請退款時,程序要求買家與賣家溝通,賣家同意的情況下,支付寶根據賣家指令進行退款。

具體來說,可以將蔡雯的行為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步,向支付寶支付貨款,收貨時掉包;第二步,拒收退回賣家,告知賣家要求退款和賠償。

從整個行為上看,只有賣家同意退款後犯罪行為才真正完成,如果沒有第二步,第一步即便掉包也無法實現佔為己有。

檢察官:蔡雯的行為實質是用假首飾掉包,並要求退款的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

在對購物平臺機制進行分析後,濟寧高新區檢察院給出最終明確的定性——這是一起詐騙案。

但蔡雯始終不認罪,又給出了一個新的供述。

檢察官:她稱自己購買黃金飾品系受一名男子指使而進行的刷單行為,開箱驗貨後沒有掉包。身上被搜出的手鍊是她的刷單報酬,自己並不知道該手鍊是公安機關所說的網購店家的首飾。但是她卻不能提供指使其刷單男子的詳細信息,及刷單的動機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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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寧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7月10日,該案作出刑事判決。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掉包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對其定罪量刑。被告人蔡雯掉包鳳緣旗艦店黃金飾品後主動支付了貨款,系犯罪中止,沒有造成該商家實際損失,依照刑法規定,對其掉包三條飾品的犯罪行為免除處罰。被告人蔡雯騙取鑫生金店6000餘元的黃金手鍊後,其家人積極全部賠償被害人損失,可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認為蔡雯犯罪情節輕微,因此並沒有判處有期徒刑等主刑。最終,法院判處蔡雯犯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判決後,濟寧高新區檢察院對判決結果提出抗訴。檢察機關認為,對被告人蔡雯掉包黃金飾品的犯罪事實認定為犯罪中止並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蔡雯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且不應對蔡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蔡雯不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親屬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賠償快遞公司的損失,該賠償行為不能認定為蔡雯本人積極退賠,一審判決對蔡雯單處罰金刑,量刑畸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糾正,濟寧市檢察院以相同觀點支持抗訴。

檢察官:蔡雯犯罪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其確認收貨的行為不具有犯罪中止要求的「自動性」和「徹底性」,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根據在案證據,蔡雯在明知商家報案、公安機關已經受案的情況下,能夠認識到如果繼續實施犯罪,肯定會被抓獲,從而被迫停止犯罪。該行為與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因害怕罪行敗露而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行為有本質不同,即出現了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商家報案後公安受案)使其意識到犯罪已無法得逞,從而被迫停止犯罪行為。

同時,被告人蔡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她聲稱自己沒有掉包騙取黃金首飾,沒有犯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就檢察機關提出的兩個抗點,經二審法院審理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蔡雯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親屬積極退賠鑫生金店的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從蔡雯與鳳緣金店商家的聊天記錄及其供述看,蔡雯本人並不承認自己的掉包行為,其在知道商家報警的情況下,以確認收貨為由要求商家撤案,其此時應意識到已不可能完成犯罪,因此點擊確認收貨的行為並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動性特徵。抗訴機關據此提出的抗訴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經濟寧高新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濟寧市檢察院支持抗訴,2020年11月13日,二審法院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蔡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隨案移交的贓物黃金手鍊一條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文中部分圖片源於網絡,除檢察官外,人名、店名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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