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十年禁漁政策已經實施,漁民紛紛上岸「轉型」。也有少數人,得了政府退捕安置補償「實惠」,卻還惦記江裡的魚。
這樣的人,除了嚴打,檢察機關還耐心普法,細緻宣講禁漁政策。最終,被告人認罪認罰,並且籤下生態損害賠償協議。
9月18日,由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沈某某、張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依法宣判。法院當庭做出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上岸後還惦記江裡的魚沈某某原是漁民,張某某在鄰鎮菜市場有固定的水產品攤位。二人長期合作,沈某某捕獲的漁獲物一般都由張某某在攤位上出售,出售之後雙方再結帳。2019年12月,地方政府根據長江退捕政策對沈某某進行了退捕安置,給予相應補償,漁船被拆解、網具被收繳處置。
多年捕魚突然閒了下來,沈某某感覺很不適應。張某某也因為攤位少了長江水產,生意很受影響。利益驅動之下,沈某某和張某某抱著僥倖心理,決定重操舊業。
2020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沈某某、張某某在明知捕撈區域處于禁漁期、系長江禁漁區的情況下,分工合作,由沈某某三次駕駛鐵皮漁船在長江如皋段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電魚器進行非法捕撈,共捕獲160公斤左右漁獲物,均交由張某某出售牟利。
在第三次非法捕撈中,沈某某捕獲一尾重約2.56公斤的胭脂魚。經鑑定,該胭脂魚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發後,執法人員及時將該胭脂魚放流至長江。
2020年6月26日,沈某某和張某某因涉嫌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2020年7月31日,該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和張某某,在禁漁期和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魚,並捕撈到國家二級珍貴保護動物胭脂魚,其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法律課和政策課要補上辦案中,檢察官注意到這起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當前,長江十年禁漁政策已經施行,長江沿岸政府都對漁民進行了安置補償,但非法捕撈案件仍屢有發生。
「從被動上岸到主動保護,差的就是觀念,法律課和政策課必須及時補上。」
兩人的作案工具
審查期間,檢察官不僅向沈某某、張某某告知了非法捕撈相關法律規定,還向他們講解了電魚對環境的巨大危害,尤其是對於長江生態系統。電魚不僅會將水中魚類不分種類大小直接電擊致死,而且會破壞魚類的繁殖能力,導致水中貝類、藻類等生物死亡;電魚工具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導致電魚人員傷亡。
「長江水生生物豐富,是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屏障,非法捕撈作業對長江水域漁業生態資源造和生態環境會造成嚴重破壞。」檢察官說的這些「大道理」,在具體事實、案例支撐下,句句敲打在被告人心坎上。
經過檢察官耐心、細緻地教育,沈某某和張某某最後認罪認罰,並在檢察機關與南通市農業農村局籤訂了漁業資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繳納了生態和漁業資源損失費共計11394元。
每一次辦案都是絕佳普法契機法庭上, 有31名全國人大代表全程旁聽庭審。這樣的高規格陣容,也是難得的普法「舞臺」。
擔任公訴的檢察官結合本案以案說法,向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進行法治宣傳。公訴人指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在非法捕撈過程中,獵捕到國家珍貴、瀕危動物胭脂魚,情況又有變化,必須罪加一條,還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罪名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傳播法律知識是基礎。更重要的是,庭審中人大代表可以直觀了解檢察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在長江大保護工作上做所的努力、探索。通過他們,這些理念、做法、成效會被廣泛傳播給公眾,而且是幾何級數放大,宣傳效果非常好。」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檢察長孫亞認為,每一次涉長江保護案件辦理過程都是很好的法治宣傳契機,檢察機關要牢牢抓住。
(來源:南通檢察微信公眾號 作者:蔣君 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