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遼寧省餐飲烹飪行業協會」(英文譯名Liaoning Diet and Cuisin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LDC TA),簡稱「遼寧烹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餐飲烹飪行業的社會團體、經營服務企業、教育培訓機構和行業管理人員、業內實際工作者、知名人士、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專業性、非盈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各項活動,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弘揚中華民族飲食文化,致力於發展遼寧餐飲烹飪事業。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商業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黃河南大街105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餐飲業的國家、省行業標準、食品標準,規範企業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推廣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餐飲業的技術進步。
(三)組織開展餐飲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宜。
(四)組織餐飲理論、烹飪技藝、企業經營與管理等方面的培訓;開展理論研討、技藝交流、學術講座等活動。
(五)組織推廣烹飪新知識、新工藝、新技術,舉辦各類技能大賽;發展與創新遼菜,擴大遼菜的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組織參加全國行業性的各類評比和競賽活動。
(六)舉辦和組織參加餐飲行業的各種展銷促銷活動;加強與省內外同行業和相關組織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擴大遼寧餐飲業在國內外的影響。
(七)為會員單位和餐飲行業提供市場信息、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八)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省內各級烹飪(餐飲)協會、學會、研究會,各類餐飲企業及與餐飲業相關的企業,駐遼部隊、武警和烹飪院校、研究機構等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餐飲企業或相關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獲中級以上資格等級證書的烹調師、麵點師、服務師;
(三)烹飪院校或相關專業的教師;
(四)在市級以上行業的各類技術比賽或專業理論研究會上獲獎者;
(五)各類餐飲烹飪研究人員和理論工作者。第十條 對熱心餐飲烹飪事業,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領導或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聘為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 入會手續:凡自願參加本協會者,必須有兩個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填寫會員登記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並由本會頒發相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優先參加本會提供的人才培訓、技術交流、觀摩考察、信息諮詢等各項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名譽會員享有(二)(三)(四)(五)款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並對發展餐飲烹飪事業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相關證書。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對行業發展和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以適當形式予以表彰;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四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會長、分會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專業分工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按行政區劃在省內各市設立分會,其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表決確定。專業委員會和各市分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常委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會長、分會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會長、分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會長、分會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會長、分會會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原則上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法人代表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籤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決定本會重要問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及本會所屬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各方面的工作關係和業務交往;
(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