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誰優先?

2020-11-30 和訊

  案例:甲向乙借款10萬元,以小汽車一輛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後又用同一車輛做質押向丙借款10萬元,並辦理質押登記。因車輛故障,丙將該車送到丁處維修,欠丁維修費5萬元未支付。丁向丙多次催要費用未果後對該車行使了留置權。由此爭訟。

  在這種情況下,乙丙丁誰的債權可以優先受償?

  (圖文無關)

  本案其實就是一個擔保物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造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權益相衝突的情形,哪一種權利優先受償的問題?

  一個擔保物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時應當按以下順序受償:

  一、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並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本案中丁基於修車合同佔有車輛,並基於維修行為就修理費對丙享有了債權,丙未按時支付修車費,丁有權留置車輛並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二、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衝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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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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