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民國元年十二月,振新紗廠向上海瑞記洋行訂購多種機件,其中鍋爐電機是與茂新麵粉廠合購的,全部價值英金一萬零八百鎊。茂新付銀兩萬兩,但與瑞記訂立的合同,則是以振新的名義訂立的,由振新兩位董事署名籤押。貨到之後,電機中有麵粉廠用馬達六部,即裝備給茂新廠用。
江蘇省檔案館館藏租用馬達案的判決書。
江蘇省檔案館館藏租賃土地案的判決書。
提起榮氏家族,無錫人引以為傲,他們靠實業救國、護國、榮國,留下一段輝煌的歷史。民國時,榮宗敬、榮德生兩兄弟是著名的「麵粉大王」「棉紡大王」,他們創辦的企業是中國民族企業的前驅。
江蘇省檔案館館藏兩件與無錫榮氏家族有關的民事案件卷宗,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受權獨家解密。這兩份檔案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榮氏家族的商業風貌。
案件一:榮氏茂新麵粉廠租用馬達案
兩廠合購機器,六部馬達究竟歸屬誰家?
■案件審理時間:民國七年(1918年)
■控訴人:榮德生
■被控訴人:振新紗廠董事會
■案件提要:榮氏茂新麵粉廠租用振新紗廠馬達,因租用合同指代不明引發爭議
■案件結果:撤銷原判,振新紗廠董事會敗訴
原審判茂新麵粉廠償還馬達本利,榮德生提起上訴
據這份民國七年的江蘇高等審判廳民事判決記載,榮德生,無錫人,44歲,住開原鄉,業商,在無錫任茂新麵粉廠經理。從清光緒末年到民國四年九月,又兼任振新紗廠經理。官司就發生在這兩個廠之間。
茂新麵粉廠是榮宗敬、榮德生等於1900年籌資創辦的,是榮氏家族創辦得最早的企業,原名保興麵粉廠,後改稱茂新麵粉廠。
民國元年十二月,振新紗廠向上海瑞記洋行訂購多種機件,其中鍋爐電機是與茂新麵粉廠合購的,全部價值英金一萬零八百鎊。茂新付銀兩萬兩,但與瑞記訂立的合同,則是以振新的名義訂立的,由振新兩位董事署名籤押。貨到之後,電機中有麵粉廠用馬達六部,即裝備給茂新廠用。
民國四年九月,兩廠互訂合同,商議將合購機件並歸振新所有,但仍由茂新照舊使用,年納租金兩千兩。
民國六年四月,振新董事會忽令振新董事會代理人王某到縣,代訴聲稱這六部馬達,是茂新囑託振新墊款代購的,並不包括在租用電機之內,今被使用多年,請將原價本利一併判令償還。原審訊問王某,該機件的價格究竟多少,他僅稱曾經估明價值美金七千元。於是原審判由洋行經理等估明價格及歷年利息,著茂新如數清償。榮德生不服,到江蘇高等審判廳提起控訴。
馬達包含在合購鍋爐電機之中,振新紗廠董事會敗訴
本案訴訟之事唯一的要點,即該馬達六部是否包括在租用合同上所租電機之內。
江蘇高等審判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拿到一個重要證據——振新公司會議簿一冊。裡面載明民國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開董事會商議增添機器之事,一共所需費用四萬四千五十鎊,約合現銀三十二萬兩。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三萬三千二百五十鎊,與茂新無涉。另一部分是一萬零八百鎊,與茂新合購的機器即在內。會議簿上還寫明,此項機件內鍋爐電機是與茂新合購,茂新認銀兩萬兩。
由此可見,茂新對于振新所購的全體機件,除了合購部分之外,絕無所謂「託購」之件,產生爭端的馬達,的確是兩家共同出資的,且與其他電機一起由茂新使用。
民國七年九月十八日,江蘇高等審判廳作出判決,原判所判毫無根據,應予以撤銷,改判被控訴人振新紗廠董事會在第一審的請求駁回。由敗訴的被控訴人負擔原審及二審的訴訟費用。
案件二:榮氏租賃土地案
原賣主買回租地,租地契約能解除嗎?
■案件審理時間:民國十二年(1923年)
■上訴人:榮宗敬
■被上訴人:孫渭臣
■案件提要:榮氏與孫渭臣訂立土地租約,因故不能履約
■案件結果:租地契約解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七百五十元
一審判照約租地,榮宗敬提起上訴
這起案件是因土地租賃引起的糾紛,打官司的一方是榮德生的哥哥榮宗敬。
榮宗敬住上海閘北光復路,曾向趙某買得一塊一畝大小的地。民國十年十二月,孫某租地開同利竹號,每年租金五百元,立有合同。租據上面寫明,此地早先租給德利竹號,需於明年(民國十一年)九月責令德利遷讓後,才能交產起租。將來五年後,如果地主要將此地出讓,照時值同等的價格,同利有優先承受之權。如果同利不願意出同等之價,或地主有出於萬不得已的情由不能不收回自用,則同利不得藉口年限未滿而不遷讓。雖然雙方訂立的租約看似「未雨綢繆」,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仍然出乎雙方所料。
民國十一年七月間,趙某的侄子主張收回這塊地,於是向榮宗敬備價贖回,轉賣永盛煤號營業。民國十一年十一月間,孫某以故意違反租約等情由,將榮宗敬告到上海地方審判廳,一審判令榮宗敬將地照約交孫某租用。對於一審判決,榮宗敬不服,上訴到江蘇高等審判廳,稱該地既被原賣主買回並轉賣永盛煤號,他對於該地的權利已失,從何給付?他認為原判讓他「負不能給付的義務」,所以他提起上訴,表示願加倍償還預付租金。
租地契約解除,榮宗敬賠償七百五十元
依照合同來看,榮宗敬對孫某是有交地的義務,榮宗敬稱因「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所以不得不解約。而孫某則認為,並非不能給付,堅持要求履行原來的條約。所以本案應該先審查清楚的是,「有無給付不能之事」。
江蘇高等審判廳查明,永盛煤號已經取得所爭之地的所有權,這就不是榮宗敬和孫某締結債權性質的租借契約所能對抗的。榮宗敬沒有收回永盛煤號的權力,所以他所說的「給付不能」的狀態是實情,孫某堅持不允許解約,請求強制履行不能認為是合法的行為。但是,這塊地既是榮宗敬向趙某買來,趙某隨時有取贖之權,榮宗敬在與孫某訂立合同時,不應完全以地主自居,這是他自己的過失。孫某若有損害,榮宗敬應負賠償的責任。
按照上海租賃房屋業主毀約要加倍返還定金的習慣,榮宗敬已經收受預付地租二百五十元,責令賠償孫某五百元。榮宗敬的代理人又表示,如果案件和解,願意加賠二百五十元。民國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江蘇高等審判廳宣判,榮宗敬上訴為有理由,原判除訴訟費部分之外廢棄,改判雙方所締結的租地契約準予解除,並令榮宗敬除返還孫某預付地租二百五十元之外,再賠償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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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宗敬(1873~1938)
江蘇無錫人。榮德生之兄,中國近代著名的民族資本家。早年經營過錢莊業,與榮德生等人先後在無錫、上海、漢口、濟南等地創辦保興麵粉廠、福興麵粉公司(一、二、三廠)、申新紡織廠(一至九廠),被譽為中國的「麵粉大王」「棉紗大王」。著有《實業救國芻議》等書。
榮德生(1875~1952)
江蘇無錫人,榮宗敬胞弟,是中國著名的民族資本家、慈善家、民族實業家,著有《樂農氏紀事》。榮德生從事紡織、麵粉、機器等工業60年,享有「麵粉大王」「棉紗大王」的美譽。曾任北洋政府國會議員、國民政府工商部參議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