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8 09: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2008年1月1日,某零件公司與某機械廠籤訂《委託加工協議》。2010年雙方暫停加工合作,零件公司仍有6468件零件在機械廠處。某零件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機械廠交付加工合格的零件6468件。後被告某機械廠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對案涉6468件零件享有留置權,並判令某零件公司支付加工費用455441.38元、逾期付款違約金157458元等。
原告某零件公司稱:某機械廠主張的加工費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某機械廠稱:截止2011年3月31日,因原告未能按約支付加工費,被告因此將6468件零件留置。
法院查明:2014年7月10日,某機械廠向某零件公司出具對帳確認單,載明截止2014年6月30日,某零件公司尚欠某機械廠加工費455441.38元。2014年7月31日,某零件公司在對帳確認單上蓋章予以確認。
2017年8月7日,某機械廠向某零件公司發函,載明:截至2017年6月30日,某機械廠帳面尚有貴司欠款455441.38元。現某機械廠再次向貴司送達催收通知書,請貴司收到催收通知書後30日內付清款項。2017年8月11日,某零件公司向某機械廠寄送《退還毛坯件通知書》,載明:經核查,我司目前仍有6469件零件在貴司倉庫。鑑於雙方已經不再合作,請貴司在接到通知書10日內將零件清點後退還。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機械廠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按《委託加工協議》的約定,向某零件公司交付加工完成的零件共計6468件;二、駁回某機械廠的反訴請求。
原告某機械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經審理判決:某零件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某機械廠加工款45544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機械廠對其加工完成的零件共計6468件產品享有留置權。
法官說法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巖巖
二審爭議焦點一:某零件公司應否支付某機械廠455441.38元加工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權利義務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權利人主張債務人履行債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雖然某機械廠認為其所主張的加工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但其並未放棄加工款的訴請,故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已屆滿,應根據案件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
結合某機械廠自2010年4月一直佔有6468件毛坯件及成品不予交付的事實,期間曾兩次以書面形式向某零件廠主張過加工款,應認定其以實際佔有行為主張加工款,故不應認定某機械廠怠於行使權利,455441.38元加工款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二審爭議焦點二:某機械廠對6468件成品是否享有留置權。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本案中,某零件公司未按約於2010年6月20日前向某機械廠支付455441.38元加工款,《委託加工協議》中對留置權未進行特別約定,故某機械廠作為承攬人,對其於2010年6月22日前即已合法佔有的6468件成品依法享有留置權。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款系針對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進行的規定,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發生原因,留置權即告成立,留置權人即可留置相應動產,該留置行為無需通知債務人,但在實現留置權時,應根據上述規定確定債務履行期間。綜上,某機械廠主張其對6468件成品享有留置權,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該案被評為「2018年上半年市法院優秀案例」)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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