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雙方約定女兒由男方撫養,但母親之後「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因證據不足,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法官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時撫養權一旦確定,後續一般不會支持輕易變更。而在出現四種情形時,法院會對變更撫養關係給予支持。
前妻想變更女兒撫養權,因證據不足敗訴
黃小麗與季斌原是一對夫妻,兩人婚後生下女兒季文文。婚後,因生活瑣事不斷,兩人經常發生爭吵,2018年2月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季文文隨季斌生活,由季斌撫養。
因為季斌在南京打工,每周只能回家一次,季文文平時由爺爺奶奶照看,臨放暑假時由黃小麗接走。黃小麗在照看期間,覺得女兒還是由自己照顧更好,於是向前夫提出變更撫養權,但遭到對方拒絕。協商無果後,黃小麗以前夫無暇顧及女兒生活起居為由,於今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原撫養關係是對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孩子基本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的結果。因此,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於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係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
因原告黃小麗主張要求變更撫養關係,證據不足,故對原告訴請法院未予支持。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還需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官:實踐中變更撫養權存在一定難度
法官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時撫養權一旦確定,後續再想變更將存在一定的難度,除非出現下列四種情形,否則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
第一,具有撫養權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為身體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等,造成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的。比如,原撫養一方當事人沾染吸毒、賭博等惡習甚至因違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撫養一方當事人再婚並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產生消極影響的。
第三,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願意跟隨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並且具備撫養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如果孩子明確表示跟隨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後撫養權的。
第四,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因社會現實的複雜性,法律無法一一作出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使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更小孩撫養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丁皓宇
【來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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