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網訊 記者趙燕華報導:為解決物業小區業主共同決策低效、公信力弱的問題,3月6日-16日,廣州市住建局就《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修訂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根據新修訂的徵求意見稿,廣州小區業主決策電子投票流程進一步簡化,行為更加規範,將省卻書面申請建立資料庫流程。
新規:建立資料庫無需書面申請
早在2016年9月,廣州市住建委就出臺了《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暫行規則》,並同步開發了「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業主關注「廣州物業管理」微信公眾號,並綁定業主身份,只需2分鐘,就能完成投票,參與決策小區的公共事務。去年4月,廣州市住建部門正式向全市小區推廣「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通過電子投票參與決策小區的公共事務,比之前通過「掃樓」式書面投票更高效也更具公信力。
要實現電子投票,關鍵是建立小區自身的資料庫,資料庫包括了業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房號)等等信息,建立資料庫之後,才能組織投票。而根據現行規定,投票組織者需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建立基礎資料庫的書面申請。其後還要經過街鎮政府部門錄入門樓號牌等信息、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錄入不動產登記簿登記號、建築面積、業主姓名、業主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的多個流程。
而根據徵求意見稿,資料庫的建立改為由住建部門主動建立,省卻書面申請流程。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區域-樓棟-房屋的邏輯,按照規定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區域的投票系統資料庫」。此外,對於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以及業主大會擬續聘、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要優先建立投票系統資料庫。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廣州全市已有約1200個小區建立了資料庫,這些小區的業主都可以使用電子投票系統決策小區重要事項。
簡化:已建資料庫的應當採用電子投票
電子投票系統的使用流程也有所簡化。按照現行規定,投票組織者應當在使用投票系統30日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投票系統的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可以使用投票系統的書面通知,並將書面通知、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抄送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後的3個工作日內開放投票系統使用權限。
根據徵求意見稿,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已建立投票系統資料庫的,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應當採用電子投票的形式;但對於因客觀原因未通過微信投票的其他業主,可以在電子投票期間採用書面表決票或者選票補充投票。
書面申請流程已簡化為書面告知。即會議組織機構在向業主通告電子投票表決相關內容前,應當將電子投票的時間、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內容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議組織機構擬通告內容符合相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投票系統資料庫中相關專有部分的地址(房號)、建築面積、業主姓名和業主手機號碼等信息提供給會議組織機構。
電子投票開始時間的15日前,會議組織機構需向投票表決範圍內的業主通告電子投票開始時間、電子投票截止時間、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內容;同時,公示專有部分的地址(房號)、建築面積、業主姓名、業主手機號碼等信息,公開接收業主意見的聯繫方式。
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或者組織業主表決的,可以於電子投票開始前通告、公示前款規定的內容。
電子投票期限應當不少於5日,不超過20日。會議組織機構決定延長已通告投票期限的,會議組織機構應當在已通告投票期限屆滿前向全體業主通告延長投票期限的決定。已通告投票期限只能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日。
規範:業委會不得通過業主大會授權等方式制定議事規則
此外,投票行為將更加規範。可以採用電子投票的十三個事項規定有所微調,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決定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的,應當同時制定、修改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的方式和標準,確定物業服務期限。業主委員會不得通過業主大會授權、委託等方式決定製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組織投票的主體也擬由「投票組織者」改為「會議組織機構」,對「會議組織機構」的定義中,詳細介紹了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物管服務企業的界定。根據徵求意見稿,「會議組織結構」包括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其中,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居民委員會是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會議組織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是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業主對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事項進行投票表決的會議組織機構。
明確:十三項重大事項可表決
根據徵求意見稿,依法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下列事項,可以採用電子投票: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是否設立業主監事會;
(五)續聘、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制定、修改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的方式和標準,確定物業服務期限;
(七)籌集、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制度;
(八)依法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依法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合法經營,管理和使用經營收益;
(十一)審議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資金預算方案;
(十二)制定和修改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標準和業主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薪酬標準;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約定應當由業主大會表決或者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第五項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同時對第六項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不得通過業主大會授權、委託等方式決定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編輯:智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