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公布典型民告官案例|具體行政行為|民告官|行政案件

2020-12-05 騰訊網

  本報訊 昨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典型行政案例,並對今後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建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昨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全市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簡稱「行政審判白皮書」),對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民告官」行政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並提出相關建議。白皮書顯示,在過去的一年半,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199件,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數756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443件,受案數量仍呈上升態勢。

  作為三大訴訟之一,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多集中在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領域。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市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984件,行政敗訴案件83件。據了解,2012年行政機關一審案件敗訴率為10.2%,2013年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率為8.9%。2014年上半年行政機關一審案件敗訴率為7.2%。從數據來看,行政機關的敗訴率呈現出明顯持續下降趨勢,說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

  轉醫保遭拒 市民打贏官司

  判決:西安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答覆沒有法律依據

  市民王某1981年1月至1998年9月在西安柴油機廠工作,2003年去深圳打工,同年在深圳辦理了醫療保險手續。2012年,她回西安辦理了退休手續,並向西安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將醫療保險關係從深圳轉往西安。對此,西安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王某從深圳轉移至西安的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能按實際繳費年限轉移接續」為由拒絕轉入。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裁判,被告給出的答覆沒有法律依據。

  評析:我國《社會保險法》對此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西安市的地方性規定與上位法存在衝突,法院果斷適用了上位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老教師退休身份被審批成工人

  判決:撤銷長安區人社局作出的退休批覆

  劉某1980年1月被招收為正式工人,同年進入學校任教。1989年調動至長安區實驗小學工作,職稱評定為小學高級教師。審批退休時劉某仍在教師崗位從事管理工作。長安區人社局以其為工人的身份審批退休,劉某對該批覆不服,將長安區人社區告上法庭,二審法院裁判認為,長安區人社局未考慮對方在教師崗位工作三十多年的事實,與相關規定不符,遂撤銷長安區人社局作出的關於劉某退休的批覆。

  評析:在處理曾具有工人身份但一直從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應從《關於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建議》的政策精神出發,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

  婚後落戶城中村 派出所不給辦

  判決:丈八路派出所應當為原告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原告李某和許某結婚後,李某多次申請丈八路派出所要求將戶口從甘肅遷到許某戶籍所在地紅廟坡。遷入地紅廟坡村委會以李某未在該村居住夠半年為由,不開具落戶證明,丈八路派出所也因此對此事未辦理。庭審中,李某稱未在紅廟村連續居住是因為房子漏雨維修、受傷住院等因素所致。法院查明,對紅廟村村委會和村民的證明,丈八路派出所並未經核實。據此,紅廟村村委會不開具落戶證明,不能成為被告不履行職責的理由。

  評析:外地戶籍的人通過真結婚、假結婚等各種方式設法將戶口遷入城中村,以期獲取額外利益,由此造成利益衝突。所以一些地方的村委會和派出所會採取措施限制戶口遷入,例如,派出所要求出具村委會的證明,派出所和村委會為了確保婚姻的真實性,籤訂協議要求原告在村內居住滿半年以上,這些管理措施都具有現實合理性。

  因特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在村內正常居住,不能視為原告違約,在這種情況下,派出所和村委會應當履行各自的承諾,為原告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舉報房產開發單位

  申請公開信息遭拒

  判決:工商新城分局應依法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

  原告任重稱其居所系第三人(國稅新城分局勞司項目部)開發建設,因第三人涉嫌惡意偷逃巨額房地產銷售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私吞國有資產等問題,原告任重曾向有關部門舉報,訴訟無果。後原告申請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公開第三人提供1998至2008年度年檢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信息。第三人及被告辯稱原告申請的事項是商業秘密,不能公開。

  評析:法院認為,原告申請被告公開的相關信息並不屬於商業秘密。故被告應依法公開原告申請的第三人1998年至2008年度年檢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審批頁等政府信息。

  房屋網上登記備案被註銷

  業主狀告市房管局

  判決:該案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2005年張新長與華捷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鳳城明珠房屋一套。合同籤訂後華捷公司到市房管局進行了網上登記備案。2008年張新長以華捷公司未按期交房為由,提起仲裁,要求華捷公司交付房屋並承擔違約金。

  2011年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張新長的請求。張新長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法院審理後認為,仲裁裁決認定張新長已全額交付購房款的事實證據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2012年初,市房管局對涉案房屋網上登記備案予以註銷。張新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本案中原告對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依據合同取得,而不是登記備案取得,行政機關對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行為是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註銷登記備案也不導致原告所有權的消滅,所以,該案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39秒內在兩處不同地段

  被拍到超速

  判決:交警支隊對原告兩次處罰,事實不清,予以撤銷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顯示,劉波駕車經過西安市長鳴公路和東二環理工大兩個路段時,均被檢測到車速超過該路段限定時速,交警支隊對劉波處以100元罰款和記扣3分。劉波以其事發當日沒有駕車經過上述路段,亦未看到限速標誌和測速警告標誌,且不可能在39秒內從長鳴公路行駛到東二環理工大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一審法院認為,交警支隊沒有提供該路段設置有限速標誌和測速警告標誌的證據,不能僅憑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記錄資料認定劉波在上述路段實施了超速違法行為。且按檢測到的時速,車輛不可能在39秒內從長鳴公路行駛到東二環理工大。交警支隊辯解系測速設備計時鐘有誤差,但證據不足。因此,交警支隊提供的兩組監控設備記錄照片不能成為認定劉波違法的合法證據。公安交警支隊對劉波的兩次處罰,事實不清,遂判決予以撤銷。

  倉庫發生火災

  醫藥公司狀告公安局

  判決:警方《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與本案無關,駁回原告起訴

  2010年,紅太陽倉儲公司與漢城醫藥公司籤訂《倉庫租賃合同》,將公司4號倉庫租賃給漢城醫藥公司。2011年,該倉庫發生火災,倉庫內幾家公司的庫存藥品、辦公用品等被燒毀。隨後兩家公司就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進行民事訴訟。紅太陽倉儲公司將公安未央分局2009年作出的205號《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作為證據,證明出租的倉庫符合消防安全規範。法院認為,漢城醫藥公司租賃的倉庫為自管庫,且該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在火災事故中無過錯,故應承擔火災責任。漢城醫藥公司不服,將公安未央分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205號意見書。

  評析:法院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與本案並無關係,也不是判決的決定因素,所以裁定駁回漢城醫藥公司的起訴。近年來,有不少當事人經過因果關係推導而將行政機關告上法庭。對此,法院必須堅持法律思維,將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分清楚。

  堵路維權致交通堵塞

  業主被拘留十日

  判決:原告違法行為存在,公安雁塔分局處理時程序存在問題

  雷某因小區供暖問題得不到解決,與小區部分業主在公園南路延伸段以排人牆、拉橫幅等方式將該路段進行封堵,致交通堵塞。公安雁塔分局依法採取了勸告及強行驅散等措施,經詢問、證人辨認等取證後,雁塔分局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由,對雷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雷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雷某違法行為確實存在,但處理違法行為也要依法。公安雁塔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中存在《擬處罰告知筆錄》與《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均不一致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之規定,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但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內容已執行完畢,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確認違法。

  土地所有權起爭議

  政府出面處理惹上官司

  判決:長安區政府所作處理決定違反法律規定,責令重新確權

  原告義井寨村委會、義井寨村第一村民小組與西渠村委會對灃惠渠以西、西漢高速公路以北的土地所有權發生爭議,請求長安區人民政府對土地進行確權。長安區政府以市國土資源局長安分局土地調查登記的原始資料作為確認土地權屬的主要依據,確認該宗爭議土地4.2畝所有權應為西渠村委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之前的處理決定,責令長安區政府於該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重新作出土地確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在該案土地確權行政程序中,長安區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嚴格審查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據以作出處理的原始資料未經質證、認證、聽證,亦未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更未有證據證明其曾依法調查取證,違反法定程序;長安區政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爭訟土地的位置與兩次土地調查成果圖的相應性及爭訟土地的面積,處理決定雖認定爭訟土地面積為4.2畝,但又表明以實測面積為準,系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長安區政府在所作的處理決定違反法律規定。故原告義井寨村委會、義井寨村一組請求撤銷該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應予準許。

  鬥門街道3村民

  不服拆遷安置方案

  判決: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拆遷安置方案程序違法

  2012年11月,鬥門街道夢白村村委決定依託昆明池文化生態景區項目啟動城中村改造。西鹹新區灃東新城城中村改造辦公室批覆,同意將夢白村列入2013年綜合改造計劃。灃東管委會出臺《拆遷安置方案》。2013年3月,夢白村村民姚某等3人因對《拆遷安置方案》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確認西鹹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夢白村綜合改造項目拆遷安置實施方案》程序違法。責令西鹹新區灃東新城管理委員會對原告三人拆遷安置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拆遷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對於城中村改造,國家尚無具體規定,主要依據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執行。據《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的規定,本案被訴的拆遷安置方案屬城中村改造方案中的組成部分,雖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但與「城中村改造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不符。故灃東管委會作出的《拆遷安置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此外,本案確立了西鹹新區灃東新城管委會可以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實質上也明確了開發區管委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本組稿件由記者劉曉雲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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