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劉先生在鄭州一機械公司工作,其職務為技術指導員。雙方籤訂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1月9日,劉先生與該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15號領取12月份工資是才發現自己的工資和平常相比竟縮水了2000+,只發了2800元的基本工資。劉先生於是公司財務詢問,財務說離職後公司不給予績效工資。
劉先生認為自己12月份幹的租約的,而且工作任務都是圓滿完成的,公司沒有理由剋扣自己的績效工資。於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發放自己應得的績效工資。
接下來就和小躍一起來看看HR招聘必須做好的7項工作,每一條都是規避官司的黃金法則。
員工離職後,公司有權剋扣員工的績效工資嗎?
答案肯定是不行。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而績效獎金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公司沒有理由因為員工離職就剋扣員工應得的報酬。每一個職場人每日早起貪黑的理由,就是為了有一份比較可觀的收入,作為我們基本的經濟來源。如果在籤了正式的勞動合同而且我們又履行了對應的工作職責並且是按制度流程辦理的離職,公司是必須把對應的薪酬足額發放的,否則員工可以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企業如何維權
雖然說法律上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現實中仍然有很多公司拒不履行足額發放離職員工工資的義務。這種時候千萬不要吃啞巴虧,要學會用合理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接下來小編給大家提供幾種常用的討回工資的方法:
1、雙方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但是如果感覺公司可以講道理,表明自己的立場,和單位協商要求發放自己應得的績效工資。畢竟鬧上法庭也是一件在經濟上和程序上都有一定的壓力,能協商解決更好。
2、地方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處理。
如果公司態度惡劣,不願支付勞動者應得的績效工資嗎,當事人可以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勞動訴訟解決。
這一般作為最後的手段,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
無論是協商還是走法律程序維權,一定要有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自己在履行了合同內的工作職責職責並嚴格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辦事,並且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一定要保存好比如工資條、勞動合同等相關憑證。只有這樣,才能不被公司鑽了空子,給自己加一道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