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爆雷事件不斷湧現,私募基金亟待加強監管。這次出事的,是上海知名財富管理公司鉅派投資集團。
來 源丨21世紀經濟報導(ID:jjbd21)
記 者丨謝水旺
編 輯丨馬春園
上海知名財富管理公司鉅派投資集團(簡稱「鉅派」)的風控再一次被拷問。近期,鉅派旗下私募產品資金被挪用一事遭曝光。
此事要從四年前說起,2016年6月,鉅派旗下私募鉅洲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簡稱「鉅洲資產」)作為基金管理人,成立了「鉅洲智能製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續期限2年、可延期1年。
在鉅派理財師的推薦下,投資人周先生於2016年6月20日與鉅洲資產、招商證券籤訂了《「鉅洲智能製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投資300萬元,認購費3萬元。其中,基金管理人是鉅洲資產,基金託管人是招商證券。
三年後基金即將到期時,周先生卻等來了「私募資金被挪用」的消息,300萬元本金不翼而飛。
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私募資金流向了哪裡?
9月17日,鉅派方面回復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稱:「智能製造基金所投合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已被北京朝陽警方立案,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偵查及追贓過程中。部分投資人就智能製造基金提起了訴訟,正在審理程序中,目前司法機關尚未作出判決。」
圖/圖蟲
基金到期才知資金被挪用
周先生的委託律師,上海市公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寬介紹:「這個私募基金一共募集了2.3億元。」按照合同第十一章《基金的投資》的約定,資金主要投資於廣州天河明安萬斛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明安萬斛合夥企業」),主要對標的企業卓郎智能機械有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
2016年6月29日,周先生收到了鉅派的《資金到帳確認函》。
「鉅洲資產歷次的公告和說明均披露,卓郎智能機械有限公司已於2017年9月完成借殼上市,周先生投資的私募基金間接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賀寬表示。
2019年6月10日,鉅洲資產向投資人發布公告稱,2019年5月31日,明安萬斛管理人北京國投明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國投明安」)向本基金出具《2019年退出前報告》,表示將在2019年7月28日到期之日收到投資本金及收益,並在到期之日開始清算,清算時間為期2個月進行結算收益及繳納稅費。
然而,四個月後,鉅洲資產再次發來《臨時信息披露公告》,原本順利的投資爆出了問題。
《臨時信息披露公告》稱,在本基金募集及存續期間,明安萬斛基金管理人國投明安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明,通過偽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資款劃款銀行流水、投後管理報告、部分資金已到帳的銀行網頁及視頻,惡意挪用基金資產,並已於2019年10月20日失聯。
「對上述涉嫌犯罪行為,鉅洲資產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經偵支隊以涉嫌合同詐騙於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受案回執》。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鉅洲資產正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以期逮捕周明歸案,查實資金去向,追回款項。」鉅洲資產稱。
周先生隨後尋求鉅派協商無果。
「實際上,基金投資款早已被周明挪用,卓郎智能機械有限公司之後的借殼上市與周先生投資的私募基金沒有任何關係。如果鉅洲資產找卓郎智能及其相關股東核實一下,就能發現其中的問題。但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裡,鉅洲資產幾乎沒有作為,風控形同虛設。」賀寬說。
圖/圖蟲
募集資金從未流向投資標的
天眼查APP顯示,明安萬斛(有限合夥)有三個股東,鉅洲資產、深圳前海中明興泰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國投明安分別持有約94.3%、5.3%、0.4%股份。
「作為基金管理人,鉅洲資產募集資金以後,劃撥至明安萬斛(有限合夥)帳戶,由這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上市公司股權。但是這筆資金一開始就被國投明安的實際控制人周明挪用了,從未投資上市公司股權。」賀寬指出。
賀寬認為,鉅洲資產未按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應承擔法律責任。
他進一步分析,首先,鉅洲資產放任「雙GP」模式變為「單GP」模式,埋下事故隱患。涉案合同約定,明安萬斛(有限合夥)原本應有兩名普通合伙人(即國投明安、廣州匯垠澳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的就是共同管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但實際操作中只有國投明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此過程中,鉅洲資產卻未提出任何質疑,未進行任何糾正,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
其次,鉅洲資產就股權代持問題未盡查證義務,且未按規按約進行糾正。比如,據鉅洲資產解釋稱,雖已發現卓郎智能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東名冊中未有明安萬斛(有限合夥),卻未向卓郎智能機械有限公司的大股東進行任何徵詢與核實,涉嫌失職。
最後,基金投入明安萬斛(有限合夥)後,鉅洲資產未盡監督管理責任。鉅洲資產作為明安萬斛(有限合夥)的有限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但其輕信周明偽造的投資款劃款銀行流水、投後管理報告、部分資金已到帳的銀行網頁,未履行監督、核查的職責,甚至明安萬斛(有限合夥)本身從未進行基金備案,鉅洲資產也未糾正。鉅洲資產作為有限合伙人,未盡到控制基金投後風險的職責。
「涉案基金被明安萬斛(有限合夥)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周明非法挪用,此系鉅洲資產的片面之詞,還有待公安機關的查證。」賀寬認為。
他還表示,2019年底,該案已在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立案,並經過開庭審理,不過還在等待判決結果。除了周先生之外,其他投資人也各自起訴了鉅派及鉅洲資產,預計法院將會參照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執行。
圖/視覺中國
基金管理人向下推卸責任?
「本案值得討論的點在於,鉅洲資產作為管理人,將募集資金投入下層合夥企業後,但下層合夥企業發生合同詐騙,募集資金完全沒有按照當初設想投資,而是被下層合夥企業的負責人捲走。」賀寬表示。
他認為:「爭議焦點在於,私募基金合同目的到底是什麼?究竟是募集資金投入下層合夥企業,基金設立,就完成了合同目的?還是在此基礎上,根據私募基金合同、歷次披露內容,確認資金最終投入設立的投資主體?我堅持認為,肯定是後者。」
爆雷事件不斷湧現,私募基金亟待加強監管。
「一旦下層投資企業發生問題,負責募資的基金管理人就推卸責任,應防止這樣的問題發生。」賀寬表示。
9月11日,證監會就《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普遍性異地經營、錯綜複雜的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剛性兌付、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行業風險逐步顯現。」
上述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十三種行為,其中包括: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或者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玩忽職守,不按照監管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一位不願具名的金融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就本案而言,該基金應屬於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支付對價獲取股權,既然投向上市公司,查一下上市公司股東名單,即可一目了然,這是對基金管理人最基本的要求,鉅洲資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竟然沒有做到,是存在未盡責甚至是重大過錯的。」
本期編輯 黎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