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公監函〔2016〕0055號
當事人: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和邦生物,A股證券代碼:603077;
莫融,職務:時任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2015年7月3日,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和邦生物」)申請重大事項停牌,並於同月9日披露正在籌劃與其他相關方共同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重要事項。同月11日,公司發布《對外投資暨公司股票復牌公告》,稱公司與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希望」)、成都紅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旗連鎖」)等有關各方籌劃共同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最終決定投資不超過1500萬元,佔擬籌建民營銀行總股本不超過5%。次日,公司股票復牌,並連續2個交易日漲停。公司此後一直未就上述參與投資設立民營銀行的相關事項進展進行披露。
2016年6月13日,紅旗連鎖披露公告稱,與小米科技、新希望共同設立四川希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希望銀行」)已獲銀監會批覆。同日,有媒體報導公司董事會秘書在接受採訪中稱,因為所需投入與其預期差距較大,公司最終未參與四川希望銀行的籌建。次日,經我部督促,公司披露未再繼續參與前述投資民營銀行事項。同月17日,經我部問詢,公司在《關於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及公司回復的公告》中披露,公司作為前述民營銀行項目籌備的參與方,投資額度較少,後續未主動開展任何工作,未接到項目組織方的任何通知,也未與相關方就項目籌建進行進一步聯繫,直至紅旗連鎖公告後,公司才知悉籌備工作已經完畢,公司未獲得參與機會。
公司前述投資籌建民營銀行的金額雖然未達《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但公司對該事項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也應當符合《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同時,在公司前期披露投資籌建民營銀行事項後,公司股價反應明顯,但此後公司卻並未與各方保持持續溝通,未主動了解和披露該項投資的後續進展和重大變動。在知悉未能獲得相關投資機會後,公司董事會秘書在公司尚未公告的情況下,以媒體採訪報導的形式代替臨時公告,經監管督促後,公司才披露不再參與投資籌建民營銀行等相關事項。
公司信息披露前後缺乏一致性,未能及時披露對公司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的相關進展,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20條和第7.5條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直接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以媒體報導代替臨時公告,披露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2.14條、第3.1.4條和第3.2.2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莫融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以身作則,切實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