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抵押期間,抵押人( )轉讓其登記過的抵押房產
新舊規定對比
舊的的《物權法》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新《民法典》物權編第四百零六條修改了這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權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新《民法典》修改有什麼特點呢?
新《民法典》更改了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則,由「經抵押權人同意」變更為「通知抵押人」。此項修改使抵押財產的流通更為便捷。但對於抵押權人而言,其權益保護並不如原規定周全。
(1)《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擬轉讓抵押財產需要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並且需要將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民法典》物權編則不要求經抵押權人同意,僅需通知即可;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但如抵押權人能夠轉讓財產的,抵押權不受影響,但如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要求抵押權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