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新疆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有了新規範

2020-11-30 網易新聞

2020-11-29 00:45:13 來源: 新疆日報

舉報

  

  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完善自治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機制、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機制等進行了完善和規範。

  《意見》明晰了

  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保留原劃撥用地方式,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轉讓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出讓方案,在土地二級市場公開交易。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當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准;轉讓後,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實行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管理制度。

  對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出租管理

  《意見》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宗出租

  也可以部分出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宗地長期出租,或部分用於出租且可分割的,應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的條件下,可進行出租或轉租,不需繳納租金土地收益。工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在租賃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意見》明確

  按照債權平等、適度放寬的原則

  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

  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

  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

  及在建工程須同時抵押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最高抵押期限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限期。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

  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期限應小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剩餘期限,同時小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

  為規範市場秩序,《意見》要求,各地要大力推進土地交易市場和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各地現有的土地交易機構設置辦事窗口,接受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委託,辦理交易服務事務。鼓勵依託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等多種途徑,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規範,搭建土地二級市場「線上+線下」交易平臺,匯集交易、登記、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平臺,實現數據共享。2021年底前,各地(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建立。

  END

  來源:新疆日報

  記者:劉翔

  編輯:吳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關焦點

  • 首個建設用地交易文件出臺,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問題
    首個建設用地交易文件出臺,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問題 原標題:   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土地市場,是現代化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 濟南:不得轉讓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或者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二是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或者屬於成片開發土地,未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三是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四是權屬有爭議的;五是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六是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七是抵押存續期間
  • 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強制執行
    而能否流轉,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因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憲法》第2 條規定: 「任何組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該款中「土地使用權」不僅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包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方式解讀
    我國國有建設用地交易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進行土地出讓、出租,二級市場進行土地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並獲得相應的收益。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 從物權行為無因性視角,簡析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
    既然最高院的解釋規定未經批准的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都是無效的,這是否意味著,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違《合同法》52條所規定之情形?然而,在此需明確的是,籤訂了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不意味著合同受讓方就成為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人,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39條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是需要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而在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的前提下,即使雙方當事人籤訂了轉讓合同,但是如果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不能提供政府部門批准轉讓的證明文件,那麼登記機關不可能僅憑當事人之間的土地轉讓合同就將土地過戶到受讓人名下
  •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許建斌律師解答: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是屬國家投資或其他投資者投資建設,用於非經營或非營利性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項建設用地,主要有:1、國家機關用地;2、軍事用地;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這一規定表明劃撥方式供地仍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但劃撥供地的範圍將繼續縮小,對劃撥方式用地的限制將更加嚴格。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為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行為,部制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現予印發。
  • 陳會廣 李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的江蘇實地調研及對...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限制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律空間,用但書規定了「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被動流轉原則。這一條和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43條建設使用國有土地為常態、使用集體土地為例外3的原則一脈相承,再加上耕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就更加嚴格縮限了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的空間。
  • 擬IPO企業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及募投項目各環節用地手續問題
    (工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2、劃撥土地進行轉讓、出租、抵押需要具備的條件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2)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3)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
  • 智庫|《土地管理法》修訂解讀: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隨著全國建設佔用土地規模增長加速,人多地少矛盾日益突出,計劃經濟殘存的「無償、無限期、無流動」劃撥土地配置形式已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在深圳試點探索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逐漸恢復其市場價值和資產屬性。1988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刪去《憲法》第十條第四款「禁止土地出租」,增加「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
  •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這裡都說清楚了
    我國的土地是只有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兩種所有權方式,出讓與轉讓的都是土地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接下來請隨小編來仔細了解一下。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 陳吉棟 馬思傑:論登記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的作用
    關鍵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登記 物權變動模式 登記生效主義一、問題的提出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進入土地一級市場,也可以在土地二級市場進行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破除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改變了農地入市無法可依的現狀。
  •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 《民法典》抵押權章要點解讀丨融金尚法社
    抵押人僅辦理了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未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或者僅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未辦理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在實現抵押權時,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同樣一併作為抵押財產。2.分別抵押的,登記優先。
  • 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惠州市惠城區自然資源局決定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下列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交易具體事務委託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新成立公司必須是競得人的全資子公司(即競得人必須是新公司的唯一股東)。根據掛牌出讓結果,可先與競得人籤訂《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註冊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籤訂《出讓合同》。
  • 什麼是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比,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需要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無需支付出讓金,一般不需支付費用的,但對集體土地徵收後劃撥使用的,一般需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 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的含義是什麼?
    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的含義是什麼?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根據取得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劃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國家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部署開展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2018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標誌著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進入新階段。第四階段是2019年以來,宅基地規範管理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