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完善自治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機制、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機制等進行了完善和規範。
《意見》明晰了
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保留原劃撥用地方式,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轉讓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出讓方案,在土地二級市場公開交易。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當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准;轉讓後,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實行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管理制度。
對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出租管理
《意見》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宗出租
也可以部分出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宗地長期出租,或部分用於出租且可分割的,應依法補辦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的條件下,可進行出租或轉租,不需繳納租金土地收益。工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在租賃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意見》明確
按照債權平等、適度放寬的原則
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
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
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
及在建工程須同時抵押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最高抵押期限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限期。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
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期限應小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剩餘期限,同時小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
為規範市場秩序,《意見》要求,各地要大力推進土地交易市場和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各地現有的土地交易機構設置辦事窗口,接受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委託,辦理交易服務事務。鼓勵依託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等多種途徑,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規範,搭建土地二級市場「線上+線下」交易平臺,匯集交易、登記、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平臺,實現數據共享。2021年底前,各地(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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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疆日報
記者:劉翔
編輯: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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