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020-12-12 手機鳳凰網

滬房地 (20 )出讓合同 第 號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 年 月 日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

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於上海市 地塊,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籤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 ,出讓年限為 年,自本合同籤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 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籤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如該地塊以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出讓,事先繳納過保證金的,該款相應改為:本合同籤訂後,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 元。其中,乙方原支付的投標(或拍賣、掛牌)保證金 元相應轉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金,定金餘額人民幣 元,乙方應在本合同籤訂之日起15天內,即二○○ 年 月 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

自本合同籤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餘額人民幣 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後,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除上述土地出讓金外,乙方還應當向 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其他費用人民幣 元(大寫: 元)。付款方式為:

(1)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額;

(2)分 期付清上述費用:

第一期:人民幣 元,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人民幣 元,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 期:人民幣 元,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七條 甲方同意於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 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 。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 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與甲方重新籤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並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築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籤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並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並與甲方重新籤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處理:

(一)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二○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籤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後可另行約定,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於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範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籤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築容積率:不大於 萬平方米/公頃( 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於總面積的 ,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於 。

1.5 停車庫:按《上海市停車場(庫)設置標準(DBJ08-7-90)》配置。

1.6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的上海市 規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7 地塊內建築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於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並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佔用出讓地塊範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並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後,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規定進行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隨之抵押。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地塊的開發建設。

6.4 建築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築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於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並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

用設施和地上建築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註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佔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註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築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籤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託動遷後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複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於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

1、自籤訂出讓合同起,至約定的交地日期超過1年的,開工日為交地日後的6個月;

2、自籤訂出讓合同起,至約定的交地日期不足1年的,開工日為籤訂合同後的1年;

竣工日:

按開工後每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於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後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於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於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於籤訂補充合同

1、原已籤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範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築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籤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範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於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准增加建築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籤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徵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築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於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註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註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新增招拍掛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以及其他由政府以總地價出讓並以熟地(期貨熟地)條件交付土地的出讓行為。

相關焦點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性質的實踐反思
    雖然如此,如今司法實踐中,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性質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原因就在於國土局在這裡扮演了兩個角色:一種是平等地出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另一種是土地行政管理者。兩種身份的交織使得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性質及其具體條款的認識出現了差異。
  • 解除土地出讓合同 退還出讓金並收回土地使用權
    核心提示:土地出讓金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民事還是行政行為?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的民行法律屬性之爭及其與行政協議司法審理之間的關係等爭議由來已久。如在一個案例中,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因拒絕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拒絕籤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乙市自然資源局發生糾紛。
  • 扎蘭屯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成交公示
    扎蘭屯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成交公示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
  • 湖北省棗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成交公示
    湖北省棗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成交公示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
  • 【學習園地】最高檢發布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
    【基本案情】2017年7月,某大型房地產集團旗下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務的金某置業公司通過網上掛牌方式競得株洲市區四個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在成交之日起10日內與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籤訂了四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最高檢發布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2017年7月,某大型房地產集團旗下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務的金某置業公司通過網上掛牌方式競得株洲市區四個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在成交之日起10日內與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籤訂了四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高法負責人就《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針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投資合作建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12月27日曾出臺了《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解答》對因欠缺法定條件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作建房等行為作出補救性規定,即將違法行為補辦合法手續的時間放寬至一審訴訟期間,避免了大量無效合同的出現。
  • 平涼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出天價
    隨著拍賣師手舉錘落,平涼電機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以1205萬元高價成交,拍賣會現場響起熱烈的掌聲,這是2006年平涼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上最精彩一幕。  受平涼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甘肅至誠拍賣公司於8月2日在平涼賓館舉行平涼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拍賣會由中國註冊拍賣師、拍賣法專家、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濤主拍。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國有土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平均年納稅額不低於7700萬元;  5.競得人須在土地成交之日起30天內在廣州市花都區辦理工商註冊及稅務登記,並承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花都區設立企業總部;  6產業準入標準按照《廣州市花都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執行;  7.競得人須在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籤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8.競得人在土地出讓年期內工商註冊、
  •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坤達公司申請再審稱,1.交投集團不是租賃標的物的合法佔有人,屬於非法處分他人財產,其對外籤訂的租賃合同無效,無權索要租賃費。2.涉案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交投集團未經批准擅自將不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出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
  • 2010年度鞍山市臺安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2010年度鞍山市臺安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20、21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拍賣
  • 馬鞍山市國有建設涉宅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
    馬鞍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馬國土出讓告字[2019]第5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經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馬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決定採取拍賣方式出讓下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
    原標題:宜昌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   經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宜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決定以拍賣方式出讓P(2020)11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
  •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就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
    守護好全體國民共同的寶貴財富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就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國有財產、國有土地是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實踐中,國有財產和國有土地被侵害的形勢依然嚴峻。
  • 惠州市龍門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經龍門縣人民政府批准,龍門縣自然資源局決定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下列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交易具體事務委託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龍門分中心辦理。
  • 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惠州市惠城區自然資源局決定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下列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交易具體事務委託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根據掛牌出讓結果,可先與競得人籤訂《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註冊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籤訂《出讓合同》。 (二)聯合申請競買的,聯合競買人在提交競買申請材料時,須提交一份聯合競買申請書和協議,協議主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參與競買的代表人、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等。
  •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意向用地公示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將擬協議出讓地塊有關信息公示如下:地塊號 面積(平方米) 地塊位置 用途 出讓年限(年) 擬用地項目 備註 KCC2020
  • 土地出讓金拖欠不繳,使用權被收回
    本報訊(記者韓兵 通訊員李祥宇)近日,黑龍江省寶清縣政府向該縣經濟園區管理委員會、縣自然資源局下發文件,決定收回一面積4.15萬平方米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此前,該地塊被一公司拖欠土地出讓金達5年之久。通過寶清縣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又在法檢兩單位協助下,寶清縣自然資源局積極履職,該公司被強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