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土地管理法》修訂解讀: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2020-12-14 和訊

  

  

  寫在前面

  中房智庫認為,本次《土地管理法》以「促進城鄉均衡、融合發展」和「扶持農村居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為導向,在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和房地產長效調控機制、推動國土空間有序開發利用、落實最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做出創新性制度安排。

  中房智庫特約研究員 趙琳禕 中房智庫研究員 柴鐸/文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在總結全國33個試點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對改革徵地制度、破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障礙和改革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學界稱「三塊地改革」)等七方面做出突破。

  一是改革土地徵收制度。首先明確了可以徵地的六類情形並規範了徵地程序,要求政府「徵前公告」,且與農民充分協商。其次放寬徵地補償,改變以往以土地年產值一定倍數計算補償標準的做法,實行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二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撤銷過去農村土地必須徵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規定,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三是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一戶一宅,針對人多地少、宅基地用地緊張的地區,要求地方政府採取其他方式,保障農村居民居住權利。同時,下放宅基地審批權,要求合理規劃安排宅基地並為改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

  四是為國土空間規劃制度改革創新預留法律空間。

  五是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加強耕地數量和質量統一保護。

  六是調整央地土地審批權限,以是否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為權限劃分依據,大幅下放其他農用地審批權。

  七是確立土地督察制度。

  中房智庫認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訂將對未來土地和房地產市場運行產生深遠影響,也為房地產企業經營策略選擇、業務轉型和新盈利模式拓展提供了新機遇。

  ━━━━

  演進:30年四次修訂

  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頒布以來,歷經1988年、1998年、2004年和2019年四次修訂(修正)。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土地管理經歷了由統一(內務部地政局)到農、牧、林、工、礦多部門條塊分散管理的過程。改革開放初期,生產力迅速釋放帶來城鎮擴張、企業迅速發展,土地需求爆發式增長,招致土地資源嚴重浪費、農用地過快流失等問題。1986年,以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塊土地」為核心,《土地管理法》應運而生,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我國國土資源進入「依法、統一」管理軌道。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正。隨著全國建設佔用土地規模增長加速,人多地少矛盾日益突出,計劃經濟殘存的「無償、無限期、無流動」劃撥土地配置形式已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在深圳試點探索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逐漸恢復其市場價值和資產屬性。1988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刪去《憲法》第十條第四款「禁止土地出租」,增加「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同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新規定對《土地管理法》作出適憲性修改,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正式確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二權分立、建立使用權交易市場」的模式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制度的標誌之一。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20世紀90年代,我國城鎮化進程加速,城鄉土地利用出現失控風險,城鄉邊界混亂、土地無序開發,耕地保護形勢嚴峻,地方違法用地嚴重,徵地社會矛盾突出。1998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土地管理法》修訂案,確立了以耕地保護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開啟土地利用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98房改」後,住房需求迅速釋放,推動房地產市場擴張,地方大舉徵地,甚至突破規劃量、線。由於當時《土地管理法》對徵地補償額度做出倍數限制,造成利益矛盾、社會衝突加劇。2004年3月,全國人大第十屆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同年8月,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根據《憲法》對《土地管理法》做出修改。

  隨後,《土地管理法》修訂步入探索期。2009年,國土資源部起草了《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主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條,旨在提高徵地補償安置標準。2012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該草案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為了醞釀更全面、成熟的徵地制度改革方案,避免頻繁修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止了這次修改。

  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確立了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用途管制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為手段、國土資源有序開發利用和耕地保護為目標的我國土地制度基本格局。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矛盾變化,《土地管理法》逐漸顯現出一些不匹配問題:徵地制度造成社會利益矛盾;農村土地資源利用閒置使得大量農村資產閒置沉睡、加劇城鄉發展差距;農村居民宅基地用益物權不完整對「人—地—錢」要素流轉構成障礙,降低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在此背景下,2014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意見》,在全國33個試點地區部署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初次審議;2019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次審議;2019年8月22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

  ━━━━

  亮點: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中房智庫認為,本次《土地管理法》以「促進城鄉均衡、融合發展」和「扶持農村居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為導向,在構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和房地產長效調控機制、推動國土空間有序開發利用、落實最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做出創新性制度安排,其最重要的突破在於以下三方面:

  第一,破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有助於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和房地產長效調控機制。長期的城鄉土地用益物權差別不僅加劇了城鄉發展差距和利益衝突,也使得鄉村土地資源長期沉睡。同時,在國內大城市紛紛提出「建設用地總量約束」甚至「減量化」發展背景下,農村建設用地資源成為城市內涵化集約發展必須盤活的寶貴後備空間。為此,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起點,33個土地改革試點對集體土地入市主體、途徑、交易規則、範圍、監管制度、收益分配進行了綜合探索並取得突破。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且「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在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方面邁出堅實步伐,有利於提升城鄉土地資源綜合利用效益、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也能夠助推鄉村產業升級和新業態進駐,促進鄉村振興。同時,這一突破也對建立房地產長效調控機制、突破土地資源瓶頸、降低社會綜合用地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改革徵地制度,「多予少取」轉變城鄉土地利益分配格局。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在徵地制度改革方面的思路可概括為「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提高補償標準」三個要點。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明確界定了徵地「出於公共利益需要」的六種情形,即「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意在減少對農村土地利益的侵佔。將原來的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最大限度尊重徵地農戶的意願。同時,明確提出「保證被徵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證」的兩保原則,按照更為市場化的「區片綜合地價」而非以往的土地產值一定倍數限制作為補償標準,特別是提出「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不再將農民居住的住宅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體現了對農民財產權的賦權和保護。

  第三,保障落實宅基地用益物權,促進人、地、錢要素有序流轉。修訂後《土地管理法》吸收了天津的「宅基地換房」、浙江嘉興「兩分兩換」、成都「指標掛鈎」、重慶的「地票交易」、義烏市「集地券」等宅基地有償騰退模式經驗,以保障農民住有所居為目標,按照地區差異化原則對一戶一宅制度進行完善和補充,並為宅基地有償退出打通了渠道,也為未來宅基地「流轉」預留了空間。不僅盤活了土地資源、彌補了農村人口外流帶來的「人—地」管理脫節,同時促進農民最大一塊資產價值的顯化和利益實現。

  但是,此次修改沒有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與此前學界預期有所差距。立法者可能為了更多體現對農民土地利益的賦予,但「一戶多宅」問題仍懸而未決,相關法律未來仍存較大修改空間。

  ━━━━

  影響:改變城鄉土地要素流動和利用分配格局

  對土地市場的影響。中房智庫認為,本次修訂正式開啟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建設序幕,在破除「存量發展」時期土地資源瓶頸的同時,也改變了城鄉土地要素流動和土地利用分配格局。集體土地入市的實質是對過去城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用益物權歧視的糾正,是通過「漸進式賦能」試探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本路徑的嘗試。從33個試點情況看,2018年末,全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入市地塊1萬餘宗,面積9萬餘畝,總價款約257億元,收取調節金28.6億元,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228宗、38.6億元,規模較為有限。

  短期來看,此次修訂對入市集體土地規定了四個條件,即①必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土地;②須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③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④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見,集體土地入市亦受到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制約,其規模、時序、區位、價格管理條件相當嚴格,對現有國有土地市場衝擊有限,反映出政策設計者對地方財政穩定性的考量。但是,中房智庫注意到,與前期社會預期不同,本次修改並未明確「只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才能入市, 為「增量農村建設用地」入市留下了遐想。

  目前,集體土地入市還需要一系列配套機制的建設完善:一是農村土地金融市場的建立完善,特別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抵押融資、作價入股的規範。二是土地收益分配進而土地配套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問題,本次修訂並未作出解釋,對試點現行的「調節金」辦法未明確納入,如何保障「土地入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可持續性需要進一步探索。三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用地主體的權益保護問題以及資產轉讓、繼承問題,其實質是契約精神與效力定位,這關乎用地主體對土地建設投資強度的意願,也是農地入市後能否真正用好的關鍵。

  對房地產市場影響。此次修訂為企業進入農村土地市場發展新產業打開了口子,雖然嚴禁進行商品房開發(關係到存量小產權房處置、農用地保護等問題),但可以作為商業經營、服務業用地。中房智庫在全國各地考察後發現,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來,全國各地以「鄉村綜合體」等形式為載體,已經探索出豐富的新產業業態。集體土地入市後,作為配套服務設施用地必將極大促進相關業態成長,在助力鄉村振興的同時,也為房地產企業轉變經營模式、拓展開發新市場提供了機遇(表2),在這方面中房智庫將進行跟蹤研究。

  (此文刊於中國房地產報9月2日11版 責任編輯  蘇志勇 )

  流程編輯:曹冉京

  審讀:戴士潮

  中國房地產報版權所有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中國房地產報。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責任編輯:李顯傑 )

相關焦點

  •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
    對於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有的委員、部門、地方、群眾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要求擴大本法的調整範圍,刪去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將由森林法調整的森林、林地,草原法調整的草原,漁業法調整的漁業水域都納入土地管理法,統一發證、統一管理。
  • 新土地管理法將於明年實施
    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對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把黨中央關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和試點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重點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 今年將實行土地新政 可能修訂《土地管理法》
    國務院28號文件中明確規定「調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權力和責任在中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權力和利益在地方,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同時,今年將把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納入省長考核指標。  啟動土地管理省長負責制,意味著各省市區的行政一把手將面臨新的考驗,在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持經濟增長,難度比以前增加了不少。
  •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該法修改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新《土地管理法》有哪些變與不變?農民的權益將如何得到保障?這兩年,安徽省金寨縣劉衝村村民方長山住進了新家。他家原來的老宅基地恢復成了耕地,種上了莊稼。方長山不但居住條件更好,復耕土地上的莊稼還給自己增加了額外一份收入。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方式解讀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策解讀(四)前面的系列文章向大家解讀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政策、主體和條件,本文向大家介紹一下當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體流轉方式。首先,明確流轉概念。我國國有建設用地交易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進行土地出讓、出租,二級市場進行土地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並獲得相應的收益。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 在明法評丨關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的立法建議(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出甫一出臺,在明就針對《條例》的實務問題提出了萬字立法建議,本文為立法建議完整版。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 武威市敲響全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第一槌」
    新甘肅客戶端武威訊(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伏潤之)11月30日,武威市組織召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啟動儀式暨公開出讓會,公開出讓的6宗101.32畝集體建設用地全部成交,總成交價款656.29萬元,敲響了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全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 史律師解讀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七大亮點
    《土地管理法》作為我國土地制度的框架性、綱領性的法律,於2019年最新修正。本輪《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充分吸收了近年來土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其中對集體土地制度的修改可謂是大刀闊斧。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繫所長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解讀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七大亮點!
  • 陳會廣 李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的江蘇實地調研及對...
    法律革新建議有:加快入市相關法律修訂與專項立法工作,明確入市主體、時間、範圍、方式、增值收益分配等問題,同時,完善確權登記頒證,統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司法解釋,破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桎梏。下一步改革應圍繞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建設,以入市流轉為突破口,理順政府、集體與農民的關係,合理調節土地收益分配。
  • 土地管理法修改通過了!這幾大變化要注意
    今天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最受關注的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相關內容。那麼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審議通過,將帶來怎樣的改變呢?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周永康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於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 「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對房價意味著什麼?
    改革力度超預想其一、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從事非農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徵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解讀:這是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大前提,此條政策不改,所有集體建設用地用於非農用途建設都是不合法的。所以,要修改土地制度,必先刪改這個條款。在土地管理法修訂初期,曾對這條政策有過爭議,不過隨著修法深入,此條政策刪改已經沒有爭議。其二、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商業、工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和個人使用。
  • 回顧:2020中國法律重大編撰和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修訂,破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的決定,決定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國土地日 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亮點
    原來的《土地管理法》除鄉鎮企業破產兼併外,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只有將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土地才可以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一規定使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不能顯化,導致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 智庫·熱點|「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十三個要點分析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意見第二條即是「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提出「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完善土地管理體制」4條舉措,雖只有600字,但包含要點很多、需仔細品讀。我們總的認為:其中要點在前期地方試點探索、學術研究中均有提及。
  • 統一市場 破城鄉鴻溝
    「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是一個很好的提法,一旦「基本建成」,意義重大。(視覺中國/圖)(本文首發於2019年5月9日《南方周末》)2019年5月5日,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4月15日出臺),文件共36條,提出近期目標:到2022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基本建成,農村產權保護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 蔡繼明:動態調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蔡繼明表示,要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用於城市建設,從而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使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作用,必須修改《憲法》中有關城市土地國有制的條款。
  •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
    為了準確理解新法的精神實質,全面貫徹新法確立的原則和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現就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土地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
    來源:江門日報原標題: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 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 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筆者從江門市自然資源局了解到,1月1日,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最為突出和被廣大農民廣泛關注的問題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土地徵收制度的改革
  •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通過!農村集體土地可直接入市
    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徵收程序,將批後公告改為批前公告,使被徵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