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這裡都說清楚了

2020-12-18 土地資源網

雖然說中國地大物博,但是中國的人口分布不均勻,東南沿海分布的人口密集西北地區地廣人稀,從而導致土地資源並不是那麼充足。我國的土地是只有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兩種所有權方式,出讓與轉讓的都是土地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接下來請隨小編來仔細了解一下。

  雖然說中國地大物博,但是中國的人口分布不均勻,東南沿海分布的人口密集西北地區地廣人稀,從而導致土地資源並不是那麼充足。我國的土地是只有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兩種所有權方式,出讓與轉讓的都是土地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接下來請隨小編來仔細了解一下。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企業和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籤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如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的問題,我們先要了解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其次了解出讓和轉讓各是什麼含義,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兩者的區別。我國對土地流轉的規定內容比較繁雜,這主要是由於我國土地的性質與歷史文化的沉澱而引起的。所以在進行土地轉讓的時候一定要對該塊土地的性質有所了解,辦理手續要齊全。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土地資源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相關焦點

  •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麼區別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對於土地的形式很多人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徹,但這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大家有必要了解清楚,下面就來講講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麼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2.涉案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交投集團未經批准擅自將不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出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3.租賃的土地不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因交投集團沒有土地使用證,致使其無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另外場地內常年有人進行各項施工,長春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已下擬徵地通知書,致使坤達公司的物流業務無法進行。
  • 轉讓土地使用權賣方需要交哪些稅,是什麼?
    在房屋買賣的時候購房者除了要辦理購房手續之外,還需要向稅務部門繳納各種稅費,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很清楚的,只知道購房要繳費,卻不是不知道為什麼要繳納,繳納多少。那麼轉讓土地使用權賣方需要交哪些稅,是什麼?網友諮詢:轉讓土地使用權賣方需要交哪些稅,是什麼?
  •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購房者容易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  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的區別 國有劃撥參照什麼標準進行
    因為現在用地是比較緊張的,所以國家也給出了一些規定,主要是讓大家能夠合理的用地,現在大家對於房屋的需求也是越來越多了,所以今天我們來為大家分享一下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的區別?國有劃撥參照什麼標準進行?想要了解的朋友們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 從物權行為無因性視角,簡析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
    既然最高院的解釋規定未經批准的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都是無效的,這是否意味著,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違《合同法》52條所規定之情形?結論——承認劃撥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效性依據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6條由於無效的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且這種無效是一種絕對的、確定的無效,它不會因時間的經過或者任何事實的出現而發生補正。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性質的實踐反思
    雖然如此,如今司法實踐中,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性質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原因就在於國土局在這裡扮演了兩個角色:一種是平等地出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另一種是土地行政管理者。兩種身份的交織使得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性質及其具體條款的認識出現了差異。
  • 你知道土地使用權轉讓繳納稅費是這樣算的嗎?
    當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在轉讓土地的時候,有一點大家肯定有疑惑的就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由誰來承擔,要承擔多少?其實在這個過程中,土地使用權轉讓者和土地轉讓權受讓者都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那麼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如何繳納呢?以下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 未經審批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未必無效
    轉讓人為獲取超出合同約定的更大利益,怠於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且以未經審批為由在訴訟中主張轉讓協議無效的,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經過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本案中,湖北二師與永隆公司籤訂的教育資產轉讓協議中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
  •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那麼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是什麼,怎麼規定的?網友諮詢: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 案例分析|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屬首次登記還是轉移登記
    2011年6月,杜某與鐵礦公司籤訂《土地分割協議》,明確約定鐵礦公司將其擁有的1370平方米國有土地及相關房屋轉讓給杜某,並就轉讓土地進行分割並重新辦證。市國土部門與杜某籤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鐵礦公司宗地內糧店所佔用的1370平方米土地出讓給杜某,國土部門開展地籍調查、宗地指界時,相鄰用地單位市供銷社提出異議並拒絕指界,市國土局向供銷社作出《違約缺席指界通知書》。
  • 什麼是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比,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需要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無需支付出讓金,一般不需支付費用的,但對集體土地徵收後劃撥使用的,一般需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 蚌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土地出讓 位置在這裡
    蚌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蚌自然資告字[2020]18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蚌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決定公開出讓下列12
  •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就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
    12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為什麼說國有財產保護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重要領域?這兩個領域公益訴訟檢察主要對哪些具體的違法情形進行監督?
  • 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法律後果有哪些,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這個東西很重要,如果沒有辦理的,法律後果很嚴重。那麼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法律後果有哪些,是什麼?
  • 龍泉驛區個人劃撥土地補辦出讓補繳土地出讓金新標準公布
    近日,東進通從龍泉驛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告獲悉,為加強國有劃撥住宅用地使用權管理,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將2020年7月1日正式執行的龍泉驛區個人分戶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補辦出讓補繳土地出讓金標準公告如下:
  • 新疆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有了新規範
    、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機制、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機制等進行了完善和規範。  《意見》明晰了  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保留原劃撥用地方式,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轉讓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出讓方案
  • 法學家熱議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年限不同怎麼對待?
    溫州有溫州的規定,深圳有深圳的規定,青島有青島的規定,或者說讓地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來做決定。  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完全有必要說清楚。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法律解釋,因為這個條款寫在《物權法》上,對《物權法》的解釋當然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說來也就是法工委。不能再由政府或者哪個部門來解釋,更不能夠由下面各級政府來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