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未經審批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協議約定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如轉讓行為並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宜僅因違反審批程序規定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效。
轉讓人為獲取超出合同約定的更大利益,怠於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且以未經審批為由在訴訟中主張轉讓協議無效的,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二)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二)關於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經過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本案中,湖北二師與永隆公司籤訂的教育資產轉讓協議中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協議籤訂時,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尚未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就案涉系列協議的效力,本院認為:
第一,雖然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中所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尚未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違反了相關程序規定,但不宜依此對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的效力作否定性評價,需根據協議約定內容和當事人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鑑於案涉劃撥土地使用權系由湖北二師直接轉讓至永隆公司出資成立的武昌工學院名下,繼續作為教育用地使用,未改變該劃撥土地的辦學用途;同時,協議履行過程中,湖北二師已先後向湖北省教育廳、湖北省財政廳如實申報了資產轉讓的對象、區位、範圍和價格等重要事項,上述部門均同意該資產轉讓並作出同意補辦資產轉讓手續的復函;此外,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對轉讓稅費的負擔作了明確約定,並無規避法律監管和行政審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故,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雖涉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並未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第二,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系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永隆公司已經依照協議約定支付了7367萬元,僅餘1000萬元尾款依約需待湖北二師辦理案涉相關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後支付。
湖北二師在自身合同目的已基本實現的情況下,未依約履行辦理案涉教育資產權屬變更登記的義務;其後,單方主張案涉教育資產價值應為12023.57萬元,並表示如永隆公司同意此價格,則案涉相關房地產過戶工作可如期進行;嗣後,又在本案訴訟中主張因案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未經審批,協議無效,無法辦理相關房地產過戶手續。
湖北二師作為案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應是明知的。在永隆公司已依約支付協議約定價款,湖北省教育廳和湖北省財政廳亦已審批同意湖北二師轉讓案涉教育資產並補辦轉讓手續後,湖北二師怠於依法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且以自身原因造成的案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未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為由在訴訟中主張合同無效,其目的在於獲取超出合同約定的更大利益。湖北二師的做法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基於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已經過湖北省教育廳和湖北省財政廳審批同意,永隆公司已依照協議約定支付了款項;永隆公司在案涉劃撥土地上投資成立的工商學院(後轉設為武昌工學院)已獲得教育部批准並招生辦學多年等實際情況,原審法院認定案涉教育資產轉讓協議有效並無不當。
案例索引
湖北第二師範學院、湖北永隆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5003號;合議庭成員:張淑芳、萬會峰、謝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上傳時間: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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