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舉債妻子不知情
「共同債務」妻子是否應當償還
遭繼父持續猥褻
女孩如何遠離傷害
農村婦女離婚後
能否獲得離婚前
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離婚後
撫養一方
不讓孩子上學讀書怎麼辦
幼兒園食堂
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誰來維權
」
8月28日,湖北省婦聯聯合省女法官協會、省女檢察官協會、省律師協會女律師專門委員會發布了2019年「湖北省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案例」。
十大案例涉及撫養權糾紛、猥褻兒童、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多個方面,反映了目前婦女兒童維權的重點難點問題,體現了各級司法機關與婦聯組織的通力合作,展示了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創新發展,並為今後涉及婦女兒童權益類似案件處理提供了示範指引。
從本周起,每周三將持續推出「十大案例」,讓更多家庭成員知法懂法,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那麼第一期講了什麼呢?
往下看吧!
基本案情
江某與鍾某於2009年3月登記結婚,2010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江某某。2011年9月, 江某與鍾某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江某某由鍾某撫養,江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兒子江某某成年後隨父親或是母親生活由其自己選擇。
離婚後,江某和鍾某都沒有再婚。江某某一直跟隨母親鍾某生活。鍾某以種種理由拒絕讓父子相見,鍾某無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內靠親人接濟為生,常年閉門不出,不讓江某某上學讀書。江某曾於2015年6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後撤回起訴。2016年10月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江某某撫養關係。2017年4月,經法院主持調解,江某與鍾某達成協議:
1、江某某撫養權歸鍾某,每周一至周五上學期間由江某照看並隨其生活,每周六、周日放假由鍾某照看並隨其生活,生活、教育所需費用均由江某承擔;
2、江某一次性支付2017年4月之前撫養費14200元給鍾某。
江某按約定履行調解書約定的義務,但鍾某拒不履行調解書約定義務,經法院多次執行,鍾某仍拒絕送孩子上學。現在,江某某年滿8周歲,已達到適學年齡,鍾某拒絕讓江某某去學校上學,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江某某爺爺奶奶為了孩子上學,頻繁越級上訪,導致矛盾激化。
辦案過程及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家長的義務,根據當地婦聯、團委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為江某某調取的大量證據材料,證明鍾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剝奪江某某的受教育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為保護江某某的受教育權,保障其健康成長,法院根據事實,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依法變更江某某的撫養關係。
典型意義
本案看似簡單的變更撫養權糾紛,但其背後涉及到的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被侵害。讓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每一個家長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都對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即便是法定監護人也不得隨意違反。
本案亮點在於當地婦聯、團委作為基層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組織,積極作為,收集了大量證據材料,證明江某某的母親存在侵犯子女合法權益的事實,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即江某某的母親存在剝奪江某某受教育權的行為,依法變更了江某某的監護權。
該案處理的結果其價值引導值得深思。法官決定由誰撫養孩子,首先考慮的是子女的權益,即由誰直接撫養孩子對其今後的成長、學習、生活更為有利,父母都應當依法履行自己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讓孩子接受教育的義務,共同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