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粉絲超千萬的「萌娃」博主,睜著大大的眼睛對正在拍視頻的媽媽說:「在這個家裡,我姓劉,爸爸也姓劉,只有你姓李,誰才是垃圾桶裡撿來的,你心裡沒點數嗎?」另一個小學女生的帳號裡,僅看視頻縮略圖就能捕捉到「買房」「結婚」「資產過億」「窮」這種成人世界裡的詞。評論區裡,更多的人誇孩子伶牙俐齒、長大了不得了,僅有極少數觀眾提出了質疑:這樣的話該從孩子口中說出嗎?
這樣的感觸,再一次把網絡直播要不要設年齡門檻的爭議提到前臺。
未成年人直播,非營利性的自娛自樂是基本不存在的,直接的是賣貨、接受打賞,間接的是通過獲取流量來為商家做廣告而套取利益。由於利益衝動的存在,直播又不分級,受眾群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小主播們自然會投其所好。但由於拿不準尺度,很可能就把主播的話語弄成了二人轉的臺詞。
比如,一名小主播在視頻中說道:「大家好,我是『00後』小媽媽,歡迎你們」。鏡頭裡,還一臉稚嫩的她,懷裡抱著一名正在熟睡的嬰兒。而這樣的內容,卻往往容易獲得打賞,這又進一步刺激了小主播們的任性。媒體曾經報導,一名11歲女孩兒也先後35次向直播平臺打賞50060元,另一名同樣大的女孩兒則直接將母親辛辛苦苦掙的12.6萬元全部用於直播打賞。由於平臺有利益抽成,平臺自然也沒有監管的積極性。可以說,未成年人做商業性的網絡直播至少是弊大於利。
「玩直播應該限制年齡嗎?」這是人民日報官方微博今年初發起的一則投票。在近70萬參與網友中,超過95%的人認為「應該限制」,過半數人認為開直播應以「18歲」為限,超2成人認為應以16歲為限。而年初「出爐」的一份《中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政策研究報告》也建議,限制14歲以下兒童開直播、發視頻,僅允許在父母同意或陪伴情況下使用。
事實上,早在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就規定,視頻直播網站聘請未成年人擔任主播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註冊通道,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但是,不少父母本來就是慫恿孩子做主播的,像那位說「誰才是垃圾桶裡撿來的」的萌娃,視頻拍攝和運營都有其母親參與。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早就提出,規範與兒童相關的廣告和商業性活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還專門作出規定:父母不得利用未成年人從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業活動;今年6月,國家網信辦、全國「掃黃打非」辦等8部門開展網絡直播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更是提出探索實施網絡直播分級分類規範,希望形成激勵正能量內容供給的網絡主播評價體系;11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網站發布《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未實名制註冊的用戶不能打賞,未成年用戶不能打賞。要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核等措施,確保實名制要求落到實處,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但是,這隻解決一端的問題,未成年人直播,卻無法限制成年人打賞,這可能更讓小主播們去迎合成年人。
目前,對於網絡直播的年齡限制和分級分類規範,尚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哪怕是行業標準。如果說要進行年齡限制,未成年人搞正能量直播,能不能獲取成年人的打賞鼓勵?很難說未成年人沒有這個權利,但也很難保證未成年人能把握住尺度。怎麼辦?或許有人說可以按照法律上的禁止用人單位僱傭童工來制約。但主播與直播平臺並沒有被界定為勞動關係,多被認為合作關係,這就不存在非法僱傭童工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也不能 再 爭執中繼續下去。
筆者建議,可以從家長作為突破口。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在直播過程中一些違背公序良俗和主流價值觀的言行,必然對收看直播的青少年價值觀帶來損害,也會使自己的價值觀逐漸走向歧途,因此,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是非特定人被侵權,檢察院可以根據輿論曝光而對相關監護人提起公益訴訟,這至少對監護人們起到一個震懾作用。
另一方面,探索實施網絡直播分級分類的步伐要加快。分級分類規範可以避免年齡限制帶來的「一刀切」的偏頗,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