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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手機,一個微信群,似乎能解決不少溝通上的麻煩,可問題也隨之而來,微信群的秩序該如何維護呢?
今年6月,山東平度律師柳孔聖被踢出微信群聊後起訴群主的消息,在網上引發討論。律師的較真值得嗎?群主能否隨意踢人出群?最近,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並當庭作出裁定。
無端被移出群聊 律師起訴群主損害聲譽
這個「訴訟服務群」是2018年5月31號,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於建平為方便溝通而建的,群裡多是平度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柳孔聖就是被其他律師邀請入群。去年6月7號,法官劉德治成為新群主,之後,他在群內發布《群公告》,並@所有人,稱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今年1月21號,柳孔聖先後在群內發布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群主劉德治提醒他注意言行,不過,柳孔聖並沒理睬,並與群成員何某在群內發生爭執。之後,他又發布相關言論。當晚9點多,群主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該群。柳孔聖遂訴至平度法院,該案經青島中院指定管轄至萊西法院審理。
2019年1月21日晚,原告在平度市法院,為方便向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訴訟服務而建立的「訴訟服務群」內正常聊天發言時,被該群群主即被告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並在其他律師拉柳孔聖重新入群時,如江湖老大般的說出「被我從群裡刪除的,你邀請進群,是什麼意思」之類的話,至今原告無法進入該微信群。
原告柳孔聖認為,被告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聲譽,要求被告重新邀請自己入群,並連續3天在群內公開賠禮道歉,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由於立案期間微信群被解散,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
撤回訴訟請求第1項;變更第2項為:判令被告向原告書面道歉或視頻道歉;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被告劉德治表示,該群是個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和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柳孔聖移出群聊是群主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
被告委託代理人:其次,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權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將原告移出群聊這一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從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看,沒有損害事實、沒有過錯和因果關係,不具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被群主移出微信群 法院會怎麼判?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網際網路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原告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網際網路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被告劉德治並未對原告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33條等法律規定,法院作出宣判: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
宣判後,原告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近年來,微信群已經是社交生活的一部分。近兩年,關於微信群、QQ群群主「踢人」出群而引發的糾紛、維權,已多次見諸報端。 曾有家長因質疑老師收禮或者反對其他事宜,而被班主任「踢」出家長群。也曾有記者做了行業監督報導,而被跑口宣傳幹部移出微信工作群。 微信群的法律問題複雜多樣,而且由於法律的滯後性,目前並沒有直接相關的法律來約束。但是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實踐中出現了這些問題,也必將推進立法層面的進步,更好地規範人們生活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