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人大致也算是債權人,卻也不是純粹的債權人,含有一份的物權。但是純粹的債權人就不一樣了,這是很純粹的債務關係,那麼物權擔保債權人有哪些權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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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擔保債權人有哪些權利,是怎樣的?
湖北維天律師事務所黃世振律師解答: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我國有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債權人享有相應的優先受償權、收取孳息權、留置權等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據根《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湖北維天律師事務所黃世振律師解析: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於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當然還要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則可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滿足自己的債權,因此可以行使表決權.反之,則無權表決。
2,如果行使了優先受償的權利後,債權還沒得到完全的滿足,比如欠100萬,拍賣了抵押物後,還剩餘20萬元沒有得到清償,剩餘的部分還是一般的債權,不屬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因此也可以就剩餘的部分,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滿足自己的債權。因此也有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