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眼下,租賃房屋的房東大多都不給房客提供發票,但若一旦開具正式發票,則會產生發票面額的稅金,那麼該筆稅金又該誰來承擔?近日,就有法院對因承擔稅金引發的房屋租賃案作出判決,由房東何先生,給付房客霍露露保證金兩萬五千餘元。
2011年10月,異地求職的霍露露與房東何先生籤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何先生將位於當地的一處商品房,以月租金人民幣1.3萬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的價格,出租給霍露露1年,租期從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保證金為2.6萬元。雙方還設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何先生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霍露露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霍露露。」2012年8月17日,雙方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續租補充協議》,約定租賃期限延長至2014年2月1日,對保證金及相關條款未做出新的約定。2014年1月31日,作風嚴謹的霍露露退租將房屋交還何先生,雙方籤署了《房屋租賃退房交接清單》。2014年3月12日,霍露露起訴法院稱,續租合同期限屆滿後,自己不再續租並於2014年1月31日辦理了退房交房,但何先生至今未按約返還保證金,請求法院判令何先生返還保證金及利息損失。
律師說法:
本案中,何先生辯稱,合同籤訂時雙方曾口頭約定租金不含發票稅價格,自己所提供發票及代開發票而產生的稅金應由霍露露承擔。認為在霍露露租賃期間臥室進口牆紙多處破損,客廳餐廳牆壁多處損壞,影響再出租的租金損失5.2萬元,聲稱霍露露應承擔該修復費用,還尚存未結清的租賃期間電費、燃氣費數百元,應從保證金中抵扣。針對房東主張的未付清電費、燃氣費,霍露露認可在退還保證金中抵扣。
法院認為,依據雙方籤訂的合同,期限屆滿後霍露露不再續租,並辦理了退房交接手續,何先生應當將保證金作返還。涉及保證金返還,因霍露露確有部分費用在搬離時未能付清,符合雙方籤署的《租賃合同》中拒絕返還保證金的條件。現霍露露已同意在保證金中予以抵扣,何先生應當於判決生效之日,將抵扣費用後保證金剩餘部分無息返還給霍露露。
但何先生主張曾替霍露露承擔開具發票的稅金,因《租賃合同》對此沒有約定,且開具發票本身就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該抗辯法院不予採信。涉及何先生辯稱房屋在出租中遭損,則可另行主張起訴,遂法院一審判決何先生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