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門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多。長期以來構建的「1+X」管理架構,讓交通運輸主管機關成了不從事具體管理工作的領導、指揮、協調機構。幹工作,還得靠下設的事業單位們。
交通運輸部門無疑是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部門之一。
2017年9月4日,中央編辦、交通運輸部《關於地方交通運輸行業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7〕193號),對各地交通運輸行業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提出指導意見。
粗略瀏覽各地涉及交通運輸行業的改革試點方案,感覺基本還是能夠按照中辦發〔2016〕19號、中央編辦發〔2017〕193號文件精神走。儘管屬於地方主導的工作,而且上級也不得要求「機構上下對口」,但改革「萬變不離其宗」。歸納起來主要是三句話:「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一支隊伍實行綜合執法」「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服務」。
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
原屬事業單位的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政職能劃轉到交通運輸局,具體職權主要是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裁決等。但這裡的行政職能,又似乎不包括行政執法。
同時編隨事走。根據工作量核增行政編制,核銷財政補助事業編制。置換比例大約是2:3。但交通運輸部門法定的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裁決事項並不多,加上行政編制資源本來就稀缺,轉換過渡為公務員的人員估計非常有限。
一支隊伍實行綜合執法。
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和職責,統籌執法力量,組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行使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權。這又牽扯了另一項改革「行政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兩大改革在這裡交會。交通運輸行業綜合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還需由交通運輸部、中央編辦另行印發。
因此當前這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定性比較模糊,似乎是「準行政機關」,也有象嶽陽市這樣仍然定為事業單位的。
進入該機構的人員目前可能會這樣幾種編制類型:行政編制、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編制、事業編制。具體為何種編制,既要看高層是否開口子,也要看地方是否還有騰挪的空間。如果不僅沒餘編還有欠帳,那就很難有理想的編制。
行政執法機構真正成為行政機關,想一步到位目前看起來有困難。機構先定性,人員按「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可能比較現實。
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服務。
交通運輸局所屬的原專業管理機構回歸事業單位本來屬性:提供社會公益服務。雖然,政府的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的兩大職能具體界分也並非易事。但改革仍會推進。沒有公益職能或公益職能較少的事業單位會被撤併;「公路管理局」之類「傍行政」的名字會被改掉。
工作人員的身份還是事業編制,但是也會面臨一定的冗員精簡安置問題。今後事業單位中的生產經營業務會被逐步剝離,人員可能相應被分流。
以上是對這場改革的個人觀感。以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為重頭戲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接下來的盛會上估計還會被提到。關注改革,關注盛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