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老年人照護需求評估的評估對象、評估指標、評估實施及評估結果。本標準適用於60周歲及以上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
2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照護需求評估 care needs assessment
通過對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精神狀態、視聽覺與溝通、健康狀況等影響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核心指標
進行評估,明確老年人目前存在的功能缺陷和缺陷程度,確定老年人照護需求及照護等級。
2.2精神狀態 mental status
個體在認知功能、行為、情緒等方面的外在表現。
2.3日常生活活動能力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老年人維持生活自理所需的基本活動能力,這一能力的喪失也標誌著老年人獨立生活時期的結束。
獨立生活所需要完成的日常活動通常會被劃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BADL),
第二個層次是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IADL)。
2.4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 basic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吃飯、穿衣、如廁、室內移動、洗澡等旨在維持生命持續條件的基本日常活動,如果這部分能力受損,老年人獨立生存的狀態將無法維繫,需要外界提供持續的、及時的服務支持。
2.5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 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老年人能夠完成基本的社會性活動所需的能力,包括家務勞動(諸如洗衣、做飯)、購物、管理財物、打電話、乘坐交通工具、服藥等活動,老年人完成該類活動的能力受損不會直接危及他們的生命,但是其對周圍環境的參與和控制能力降低,從而導致生活質量的下降。
2.6視聽與溝通能力 activity of communication vision and hearing
個體在視力、聽力、溝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2.7社會生活環境 social living environment
人類生存及活動範圍內的社會物質、 精神條件的總和。
3 評估指標
3.1 評估參數共5個,一級指標共7個,二級指標共39個,具體指標見表1。
表1 老年人照護需求評估指標體系
4評估結果3.2各項指標的評分標準參見附錄A。
4.1 總體原則
7個一級指標中,採用「認知能力」、「精神行為問題」、「視聽覺與溝通」、「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4個一級指標確定老年人的照護等級;「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健康狀況」、「社會生活環境」將作為等級調整以及明確老年人照護需求的依據。
4.2 一級指標的分級
4.2.1 認知能力通過對4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見表2。
表2認知能力等級劃分
4.2.2 精神行為問題通過對 8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見表 3。
表3精神行為問題等級劃分
4.2.3 視聽與溝通能力通過對 4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見表 4。
表4視聽與溝通能力等級劃分
4.2.4 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通過對 10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見表 5。表5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等級劃分
4.3 相關指標的分級
4.3.1 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通過對 8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見表 6。
表6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等級劃分
4.3.2 營養狀況通過對 6 個三級指標的評定,將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見表 7。
表7營養狀況等級劃分
4.3.3 壓瘡風險通過對 6 個三級指標的評定,將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見表 8。
表8壓瘡風險等級劃分
4.3.4 疼痛評估採用兩種評價工具,首選數字評價量表,當老年人無法溝通交流時採用疼痛行為評估, 等級劃分見表 9。
表9疼痛強度等級劃分
4.4 老年人照護等級劃分
按照對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認知能力、精神行為問題、視聽覺與溝通這4個一級指標評估等級數值表(見表10),將4個一級指標賦予相應權重,單項分值加權處理後相加得到老年人照護等級評分。結合健康狀況中7項健康問題評估結果(見表11),依據老年人照護等級劃分標準(見表12),得到老年人最終照護等級分級。
表10一級指標各等級對應的分值
表11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表
5評估實施
5.1 評估原則
5.1.1 中立公正
評估員與評估對象之間無利益關係。
5.1.2 客觀真實
評估對象應真實反映相關信息,評估員應客觀評估老年人照護需求。
5.1.3 科學規範
評估員應遵照標準規定的評估參數和程序進行專業評判。
5.1.4 嚴格保密
評估機構和評估員應保護評估對象的個人隱私,未經評估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披露評估對象及評估的相關信息。
5.2 評估員
5.2.1 評估員應具有醫師、護士、康復治療師、社會工作者、高級養老護理員等相應執業資格。
5.2.2 評估員應具有 2 年及以上老年照護及相關工作經歷。
5.2.3 評估員上崗前應參加專業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5.3 評估要求
5.3.1 評估員要求
5.3.1.1 每次評估時應當由兩名評估員同時進行。
5.3.1.2 評估員應規範著裝,配戴有自己身份標識的證件;態度和藹,使用禮貌用語。
5.3.2 評估環境要求
5.3.2.1 評估環境應清潔、安靜、光線明亮、空氣清新、溫度適宜。
5.3.2.2 評估機構應當設有專門的評估室。評估室至少有三把椅子和一張診桌、4~5 級的臺階,以供評估使用。
5.4 評估方法
5.4.1 受理
對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應進行評估,接受服務後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能力或健康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進行及時評估。
5.4.2 評估
評估對象或協助評估者應當如實填寫《誠信聲明》。然後評估員通過詢問被評估者或直接照顧者, 按附錄A逐項進行評估。
5.4.3 評估參數項目的總結
評估過程結束後,評估員依據評估結果對評估對象的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精神狀態、視聽覺與溝通、健康狀況、社會生活環境等各評估參數項目進行評判或描述,並按附錄A逐項填寫。
5.4.4 評估報告的確認
評估人員在完成評估後,再次確認評估的內容和該次評估的種類,參照等級數值表和老年人照護等級劃分標準,得到老年人最終的照護等級結果,並完善附錄B,最後由評估員本人和送養人(監護人) 籤字確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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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