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中美建交的當年美臺生效《臺灣關係法》
美國人在中美建交時就在大陸和臺灣關係上釘進去一枚釘子——《臺灣關係法》,它不失時機的在中美關係上、大陸和臺灣關係上掣肘大陸(也制約臺灣),時下尤其突出。
美國訂定《與臺灣關係法》的要旨為:「美國政府支持一個中國政策,並且也理解臺灣內部的獨立聲音,但不支持臺灣獨立。而如何統一以和平方式達成要靠雙方進行兩岸對話。如果中共當局企圖以武力而非對話來達成,美國將提供軍事物資使它無法成功。」
《與臺灣關係法》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要設立一個「美國在臺協會」和它的職責等。與美國武力保衛臺灣相關的內容在第2條II款的美國的政策裡:
(1)保持並促進美國人民同臺灣人民,以及同中國大陸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區所有其他人民之間的廣泛、密切和友好的商務、文化和其他關係;
(2)宣布該地區的和平和穩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並為國際上所關切;
(3)表明美國決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這樣的期望;
(4)認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臺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和安全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
(5)向臺灣提供防禦性武器;
(6)使美國保持抵禦會危及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
為了實現這些政策,《與臺灣關係法》的第三條規定:
(1)為促進本法第2條規定的政策,美國將向臺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數量的防禦物資和防禦服務。
(2)總統和國會應完全根據他們對臺灣的需要的判斷並依照法律程度來決定這類防禦物資和服務的性質和數量。對臺灣防禦需要作出的這類決定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為了向總統和國會提出建議所作出的估計。
(3)茲指示總統將對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威脅並由此而產生的對美國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險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任何這類危險的適當行動。
可見,《與臺灣關係法》並沒有明確美國在臺灣遭受武力進攻時會不會直接出兵臺灣。因為美國並不承認臺灣獨立,這個法律明確要做的事情是武裝臺灣,而不是武裝保衛臺灣。
大陸「武統」臺灣,美國會不會突破這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