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律師服務費為41萬餘元的一個案子,長沙一律師僅收5000元。據報導,近日長沙市律師協會官網通報了該起案例,認定該律師過分低於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涉事律所和律師嚴某某給予警告的行業處分。
據相關披露,2017年5月,委託人劉某某經朋友介紹請求嚴某某律師代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礙於朋友情面,嚴某某律師決定接受委託,並指派肖某律師擔任該案劉某某一審程序的訴訟代理人。當日,湖南XH律師事務所與劉某某籤訂《委託代理合同》,代理費為5000元,至今未收到劉某某該筆律師費。
長沙拉協官網的處分通報,圖據澎湃新聞。
通常來說,律師費用太過於廉價一般存在這樣幾種可能:
一是案情簡單,律師的辦案成本事實上是由案件複雜程度決定的,大額案件可能耗時很少,小額案件也可能花費諸多精力;二是律師收費之後降低原本應有的服務質量,這一點缺乏專業知識的當事人可能難以發覺;三是委託人與代理律師存在特殊身份關係,例如親戚、同學與好友等,比如該事件中嚴某某便是「礙於朋友情面」;四是委託人與律師之間存在案件以外的利益交換,表面上費用少收了,實際上是為獲取其它方面的利益。還有一種值得注意的情況是為了避稅炮製陰陽合同,實際收取金額與委託合同約定不一致,這種情況的真實收費可能不低。
網絡上,不少人為被處罰的這家律所和律師打抱不平,認為長沙拉協給予的處罰並不合理,主要觀點集中於三處:首先處罰理由是「不正當競爭」,然而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並沒有將收費標準低幹市場指導價的行為列明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次,《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係指引性規範,並非法律,因而沒有強制力;最後,律師行業要反對的不是單純的低價法律服務,而是低價低質的法律服務,嚴某某的律所如若辦案盡責,則收費過低並不是給予其非難的理由。
在筆者看來,以低於市場價80多倍的價格收費,也有悖離業內交易習慣的一面。根據《律師法》第45條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既然成為了律協內部成員,自當遵守其就收費問題制定的《指導標準》,如同「公司章程」一樣,雖然對外部成員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是對於內部成員依然具有約束力。長沙拉協的處理結果是給予律所和律師警告的「行業處分」,即象徵性的「警告」,並未觸及涉事律所與律師的實質性利益(未予罰款)。
無論是誰,都受到法律的約束,也都有可能隨時需要法律服務,律師費的高與低也歷來都是引人注目的話題。多元社會難免立場不同,有人認為律師收費過高,自然也就有人反對律師收費過低,比如收費高有利於提高律師工作積極性,收費低有益於降低普通人的生活成本。乍一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妨設想兩種極端的情況,假如律師費用非常高,意味著「正義的成本」也將被無限拉高,大多數人即使遇到法律問題,也不會訴諸法律方式解決,最終公平正義可能會成為少數大律師與闊綽的當事人才能夠參與的遊戲。可是假如律師費用極其低,律師們就要靠「薄利多銷」以維持生存,這或會導致每一起案件的證據收集、法律文書論證等各項工作投入的時間與精力嚴重不足,那麼敷衍搪塞當事人的風氣將會蔓延。所以,律師費用的收取不是非黑即白,過高與過低都會帶來相應的弊端。
我國目前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一種以市場化為主、以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為輔的定價模式。長期以來,一地的律師收費標準受到三重因素的影響。首先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司法部2006年印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其次是各地律協擬訂的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最後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市場化的協商。三者關係為,由國家統一制定行業最低收費標準以及部分業務最高收費標準(如法律諮詢),各省律協在此基礎之上依據本區域實際情況進一步將該標準具體化,律師在前兩者所限定的範圍之內進行市場化磋商。
這種「一主兩輔」的架構大體適應國情。國內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採用合伙人制,一位律師或合伙人因親友熟人關係降低收費標準,將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即便所有合伙人同意,同樣也不允許熟人約定超低價格甚至不予收費(血緣、夫妻關係或可考慮)。這是因為「熟人」概念的外延頗廣,幾乎所有法律業務都可以打著「熟人優惠」的名義加入低價競爭。如果放任部分律師成員降低服務費用任意競爭,便會導致其超出自身承載能力接案而將職業素養與公平正義拋卻腦後的局面。如此,則失去了律師職業存在的意義。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完善律師收費業務的細分標準。比如,一些案情簡單的大額訴訟可以加以類型化,完善收費標準。例如,按照「指導標準」的最低收費,一些大城市核心區普通一套房產糾紛律師費估計就要超過50萬,這還沒有計入訴訟費以及訴訟中可能發生的其它法律費用。然而即便生活在一線城市,手頭能夠隨時支出50萬現金的人也並不是大多數。他們之所以有能力購入千萬級的房產,大多不是出於收入豐厚,只是因為當年購房時的價格比較低而已,將房地產糾紛一刀切地執行既有收費標準就不合理。因此,可以嘗試將一些案情簡單的大額訴訟加以類型化,並降低收費標準。
另一方面,收費標準也不是鐵板一塊、恆久不變,相關部門與行業協會應定期審視其制定的收費標準是否緊隨形勢變化。歸根結底,律師費的高與低需要尋找一種平衡,收費太高損害大多數社會成員與小律師的利益,而收費過低又會導致惡性競爭與偷工減料,破壞律師行業的整體生態。
作者 梁慶(南京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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