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 檢察機關為何建議不予羈押

2021-01-16 瀟湘晨報

2021年1月7日,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就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召開了不公開聽證會。這是2019年12月30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修改以來,第一檢察部依職權審查的第一宗羈押必要性審查並召開聽證會的案件。

聽證會由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亦乾主持,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作為聽證員,偵查機關、被害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及近親屬等人員參加了聽證,最終一致同意建議偵查機關對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耿某某變更強制措施。

什麼?!

過失致人死亡,還能不羈押?

這是什麼神仙操作?

別急,聽雲檢君給你慢慢道來

▼▼▼

基本案情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耿某某駕駛粵WK4781號二輪摩託車與被害人(步行)李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

事故發生後,耿某某搭乘受傷的李某某前往河口衛生院治療。到達河口衛生院後,耿某某趁李某某不注意,駕駛摩託車逃逸。李某某見狀跑步追截,追上逃逸車輛後,拉扯逃逸車輛並被逃逸車輛拖拽倒地、受傷昏迷,經醫院救護人員到場救治無效當場死亡。

經法醫鑑定,李某某符合在嚴重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變基礎上,因外傷、情緒激動、追逐拉扯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召開不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檢察官介紹了案情,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及近親屬提出羈押必要審查並陳述了理由,偵查機關和被害人近親屬分別陳述了相關情況和發表了意見,聽證員就相關事實向偵查機關等參加人員進行了提問。

經過聽證及討論,聽證員一致認可檢察機關提出的本案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具有的從寬情節:(1)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在嚴重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變基礎上,因外傷、情緒激動、追逐拉扯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而死亡,被害人自身所患嚴重疾病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2)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被抓獲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願意接受刑事處罰;(3)犯罪嫌疑人家屬已經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全部損失,並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害人家屬也出具了諒解書;(4)本案是過失犯罪,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是初犯、偶犯。

基於以上理由,聽證員一致認為: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罪名、事實、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第一檢察部當場建議偵查機關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規則》明確,由捕訴部門負責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是檢察機關「捕訴一體」工作機制改革的表現之一。對罪行較輕、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作羈押必要性審查,並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有利於節約刑事訴訟資源,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也鼓勵了其他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改過自新,積極賠償被害人,真正實現了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法 條 延 伸

《規則》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規則》第五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規則》第五百八十條第(七)項規定能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責任編輯:吳紫燕

編輯:李松帶

【來源:雲浮檢察】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瀋陽刑事律師諮詢: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如何區分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故意傷害致死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應綜合全案考察主客觀方面因素,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過失或意外地致人死亡。二者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十年,適用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失致人死亡,法院這樣判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秉乾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鑑於羅秉乾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對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實施了一定的照管、幫助行為,犯罪情節較輕。羅秉乾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羅秉乾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 過失致人死亡,嘉魚法院判了!
    過失致人死亡,嘉魚法院判了!(網絡圖片)案情經過2020年6月的一天,張國棟(化名)在駕駛鏟車時,因加油泵需要工具開蓋,到機修房找陳江民(化名)拿工具,陳江民以機修房的工具不能亂拿為由,雙方遂發生爭執並相互對罵,持一根鋼管毆打張國棟,在搶奪鋼管時,張國棟踢了陳江民腹部一腳,打了其頭部二拳,致其倒地
  • 這起案件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後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及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
  • 【海紅說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分
    【海紅說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分 2020-10-26 16: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案例:飼養人因管理不善致犬只咬人致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適用緩刑
    ,導致其所飼養的二隻杜高犬竄出將被害人反覆撕咬致其受傷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觀上輕信將二隻杜高犬分別關養在空置房和簡易犬舍內即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導致其所飼養的二隻杜高犬竄出將被害人反覆撕咬致其受傷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 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其採取腳踹行為是排除妨害,因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而致被害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客觀構成要件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
  • 2012-2016年檢察機關對1.2萬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nbsp&nbsp&nbsp&nbsp白皮書:2012年至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對12552名犯罪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nbsp&nbsp&nbsp&nbsp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 榮啟涵、檀易曉
  • 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劉美榮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美榮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劉美榮的行為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劉美榮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態度較好,本案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被告人親屬及村民請求從寬處罰被告人。並提交一份劉秀芝的證言,以此證明被告人劉美榮向其說過要投案的事實,並證董中強平時確有打罵劉美榮的事實。
  • 刑法專家: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難成立
    東方網1月9日消息:針對林森浩辯護人提出的「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說法,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刑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學教授劉憲權做了細緻分析,並表示這兩種說法都難以成立。  「其實,『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這兩個觀點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行為人對死亡結果都是過失的,也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劉憲權說,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肯定態度,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態度。「只有過失犯罪,行為人從內心來說,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的,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實際上違背了行為人的意願。」
  • 「見死不救」鏟車司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是否涉嫌間接故意...
    17日晚,北京交警通報:戚某某,男,22歲,駕駛不允許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駛的無號牌輪式自行機械車,在南四環主路由西向東行駛,適有一輛白色小客車同方向由戚某某車後駛來,小客車前部與輪式自行機械車尾部發生碰撞,後小客車起火燃燒,造成小客車內張某,女,31歲,和白某某,女,34歲,兩人死亡,兩車損壞。目前,戚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 過失致人死亡罪律師_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
    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點?過失致人死亡罪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幾年 年以上年一下,情節教輕的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3條範聖忠律師過失致人死亡的,處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 按你表述的情況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建議委託律師代理會見嫌疑人、查閱相關證據。謝謝你的關注與支持。
  • 本案應定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
    法醫鑑定結論:被害人丁娥金系因左胸部遭單刃刺器作用,刺穿左胸壁、左肺下葉、胸主動脈導致左氣血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最大爭議是被告人潘水生的行為構成何罪,形成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
  • 慣偷吞食鐵釘逃避法律制裁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破難題
    正義網泉州12月28日電(通訊員王榮燦)「檢察機關加大法律監督力度,特別是針對社會違法亂象問題,採取有力措施打擊犯罪,保障司法法律權威,做法值得點讚。」日前,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檢察院針對一起盜竊嫌疑人慣用「吞食鐵釘逃避法律制裁」案件,主動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推動犯罪嫌疑人順利交付。
  • 兒童被狗咬傷致死狗主人被刑拘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
    兒童被狗咬傷致死狗主人被刑拘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時間:2020-12-20 17:34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毛青青 川北在線核心提示:原標題:兒童被狗咬傷致死狗主人被刑拘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 【河南一兒童被狗咬傷致死 狗主人被刑拘】據河南鶴壁公安@平安紅旗2011 消息,12月15日,鶴壁柳江村一兒童被狗咬傷。
  • 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及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過失致人受傷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呢?很多人認為過失致人受到傷害,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雖然過失致人受傷,自己的行為和結果有著因果關係,但是由於沒有主觀故意,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究竟是這樣嗎?
  • 3歲男童被鄰居看門狗咬死,鄰居或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 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已被依法處置。    何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是過失犯罪的一種。
  • 北京:將辦理代表建議融入檢察工作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市檢察院辦理2020年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議情況的報告。據了解,2020年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的代表意見建議主要涉及加強未成年人檢察保護、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等四方面。
  • 僱員重大過失肇事致人死亡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某某受山東某物流公司僱傭駕駛一輛大型貨車沿G106線自北往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平江縣梅仙鎮團山村地段超車時,張某某駕駛車輛往右打方向避讓過程中與被超車輛由李某某駕駛的兩輪摩託車(後載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當場死亡、李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