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就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召開了不公開聽證會。這是2019年12月30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修改以來,第一檢察部依職權審查的第一宗羈押必要性審查並召開聽證會的案件。
聽證會由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亦乾主持,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作為聽證員,偵查機關、被害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及近親屬等人員參加了聽證,最終一致同意建議偵查機關對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耿某某變更強制措施。
什麼?!
過失致人死亡,還能不羈押?
這是什麼神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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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耿某某駕駛粵WK4781號二輪摩託車與被害人(步行)李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
事故發生後,耿某某搭乘受傷的李某某前往河口衛生院治療。到達河口衛生院後,耿某某趁李某某不注意,駕駛摩託車逃逸。李某某見狀跑步追截,追上逃逸車輛後,拉扯逃逸車輛並被逃逸車輛拖拽倒地、受傷昏迷,經醫院救護人員到場救治無效當場死亡。
經法醫鑑定,李某某符合在嚴重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變基礎上,因外傷、情緒激動、追逐拉扯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而死亡。
召開不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檢察官介紹了案情,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及近親屬提出羈押必要審查並陳述了理由,偵查機關和被害人近親屬分別陳述了相關情況和發表了意見,聽證員就相關事實向偵查機關等參加人員進行了提問。
經過聽證及討論,聽證員一致認可檢察機關提出的本案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具有的從寬情節:(1)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在嚴重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變基礎上,因外傷、情緒激動、追逐拉扯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而死亡,被害人自身所患嚴重疾病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2)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被抓獲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願意接受刑事處罰;(3)犯罪嫌疑人家屬已經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全部損失,並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害人家屬也出具了諒解書;(4)本案是過失犯罪,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是初犯、偶犯。
基於以上理由,聽證員一致認為: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罪名、事實、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第一檢察部當場建議偵查機關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規則》明確,由捕訴部門負責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是檢察機關「捕訴一體」工作機制改革的表現之一。對罪行較輕、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作羈押必要性審查,並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有利於節約刑事訴訟資源,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也鼓勵了其他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改過自新,積極賠償被害人,真正實現了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法 條 延 伸
《規則》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規則》第五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負責捕訴的部門依法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規則》第五百八十條第(七)項規定能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責任編輯:吳紫燕
編輯:李松帶
【來源:雲浮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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