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觀念的開放,未成年人接受整形美容或口腔護理等醫療美容服務現象日益普遍,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日漸增多。17歲的琪琪(化名)在上海某整形醫院整形後,以自己整形時是未成年人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為由將整形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認定醫療服務合同無效。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17歲少女花費36萬整形
琪琪出生於2001年底,據她自己介紹,初中畢業後就沒有再讀書,而是由父母資助在外遊玩。天性愛美的她曾在北京進行整形,但術後感覺不夠滿意,於是2018年底至2019年初,先後兩次在上海某整形醫院進行面部和身體等多處的整形手術,並且手術時使用了案外人已成年的「劉某某」的身份而非自己的真實身份,手術共花費36萬餘元。
整形前的聊天記錄
然而,術後沒過幾個月,琪琪一紙訴狀將該整形醫院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無效,並要求整形醫院退還全部手術費。
手術籤名真偽成爭執焦點
庭審中,琪琪稱,自己是在整形醫院員工的推銷慫恿下進行整形手術的。被告在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向自己提供案外人「劉某某」的身份信息並讓自己以假身份接受整形手術,被告提交的兩份病史中「劉某某」的籤名均不是自己親筆書寫。
整形醫院辯稱,根據病史記錄,原告是因為對外院整形手術效果不滿意才在到被告處進行修復手術,原告冒用案外人「劉某某」的身份接受整形手術,被告並不知曉原告當時是未成年人。原告在被告處花費的醫療費金額巨大,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當知曉。並且,被告發現原告早在2017年就使用藝名從事模特工作,每月收入不菲,應視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證明該觀點,被告提交了以原告藝名為搜索詞的百度搜索截圖作為證據。再者,醫療服務合同未對當事人年齡有強制性規定,被告認為自己的相關行為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原告否認被告提供的問診記錄、知情同意書等材料上的「劉某某」籤名系原告書寫,被告申請對籤名進行筆跡鑑定。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劉某某」籤名均系原告所寫。
字跡比對
法院認定醫療服務合同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至被告處接受整形手術時已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接受整形手術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雙方的醫療服務合同未經過原告法定代理人追認,故判斷該合同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原告訂立合同時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是否適宜。
首先,原告在進行本案整形手術之前接受過整形手術,其對於整形手術有一定的認知;其次,原告至被告處就診時冒用「劉某某」身份,可見原告主動規避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最後,原告的銀行帳戶自開戶起至2019年1月期間,每月有大量入帳記錄,帳戶餘額最多達60餘萬元,說明其能夠自主處置較大金額,能夠自行負擔較大金額的合同。
因此,雖然原告與被告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時尚未成年,但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時,其年齡、智力及精神狀況與之相適應,該合同應為有效,無需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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