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發生了理賠糾紛 ,我們可以通過協商、仲裁、保監會投訴、訴訟等多種方式來解決。
第一種方式是:協商
保險公司不會無理由拒賠,產生保險糾紛,先了解一下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分清雙方的責任。如果確定是保險公司的責任,那麼可以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
保險合同的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協商、消除糾紛、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
第二種方式是:仲裁
國家對保險企業的監管非常嚴格,各類保險合同有上千種,而且條款內容也不一樣。仲裁委員會從各個保險公司聘請了一批仲裁員處理保險糾紛,從而使保險糾紛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仲裁程序相對簡單,許多糾紛當天就能結案、仲裁裁決一裁終局,沒有上訴、申訴環節,從而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
第三種方式是:向銀保監會投訴
保監會開通了「12378」全國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保監會接到消費者投訴,會責成保險公司進行處理並反饋。作為保險公司的主管部門,保監會的權威是毋庸置疑的。
當然,也可以登錄保監會官網,提出投訴。
很多投訴案件最終責成保險公司重新處理,保險公司會更加重視,有時為了聲譽,也會做一些通融處理。
第四種方式是:訴訟
就是我們俗話說的打官司,這是最激烈的處理方式,通過法院依法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
舉個例子:
蘇女士一個月內連續在8家公司購買了8份意外險,保額共計1000萬元,蘇女士在一個月後意外身亡。保險公司認為蘇女士有騙保嫌疑。最後法院認為,被保險人因大雨、路滑、操作違規,導致汽車駛出道路,墜於水庫,溺水而亡、起因是交通事故,致死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屬於「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應在理賠範圍內。法院最終認定被保險人的死亡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身故」, 判定8家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共計1000萬元。
從情理上來看,保險公司的懷疑也不是沒有道理,而法院終究還是看重證據的,因此最後判定賠付。 所以,當我們遇到保險糾紛並且協商沒有結果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第五種方式是: 通融賠付
保險公司都會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通融賠付。通融賠付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本來不應該承擔賠付責任,但仍然賠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的行為。通融賠付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發展;有利於增強競爭力,留住客戶,維護公司信譽。但是這一般需要專業保險經紀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