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為了維護合法權益,被拆遷人會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比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民告官」,起訴時肯定要確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那麼,在行政訴訟中,能否追加被告呢?其實,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行政訴訟中,被拆遷人是可以追加被告的。具體情形有:第一種情況,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在起訴時,原機關和複議機關都是被告(共同被告),如果被拆遷人只起訴了一個行政機關的,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否則就要依職權追加被告;第二種情況,原告申請追加被告。比如,在強拆房屋案件中,起訴的時候,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一個行政機關進行了強拆行為,但是在開庭前,又獲得了其他行政機關參與強拆房屋的證據,此時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
以上,就是在行政訴訟中,追加被告的情形。徵地拆遷維權,是一個複雜系統的工程,不僅要關注各種維權程序的期限問題,還要對提起何種法律程序進行仔細甄選。因此如果您在徵地拆遷期間遇到了法律問題,建議您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