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能否申請追加被告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2014-01-03 15:53:3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楊傑 許磊

  【案情】

  原告甲在好友乙的汽車修理部玩耍,被告丙(僱員)駕駛被告丁(僱主)的汽車駛入修理部欲修車時,將原告甲撞傷,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丙負事故全部責任,甲無責任。原告甲起訴被告丙和丁,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己賠償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丁申請追加乙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理由為汽車修理部對前來修理和消費的車輛無任何安全保障設施、無安全警示牌、對原告甲在修理部玩耍存在安全隱患不予制止、對被告丙駕駛前去修理的車輛也無人引導,故乙對該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則認為該交通事故與乙根本無關,不同意追加乙為被告;乙本人也認為本案與己無關,不同意參加訴訟。

  【分歧】

  對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請該如何處理,合議庭一開始就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權起訴被告、申請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請追加被告的情況下,被告無權申請追加被告;至於在原、被告均未申請追加被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必須追加的被告,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通知其參加訴訟。所以,對被告提出的該項申請,合議庭可當庭予以駁回。

  第二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依照該項規定,該案被告也屬於當事人,是有權申請追加被告的;關鍵是具體該不該追加被告,須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方可決定。該案的追加被告申請,經審查,其理由不成立,乙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也並非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故應依法裁定駁回被告丁的該項申請。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只有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而該駁回申請裁定並非上述裁定,當事人無上訴權。該案可以口頭裁定駁回申請,但基於該案適用的是普通程序,書面裁定更正式一些,故應書面裁定駁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請,該裁定書送達即生效,當事人無上訴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有權申請追加被告。經審查,該案中被告丁的申請不能成立,應依法裁定駁回其申請,理由同第二種觀點;但該裁定相當於駁回起訴裁定,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所以,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書面的駁回申請裁定書,並允許當事人在十日內提出上訴。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該觀點也完全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

  至於第一種觀點,與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有一定道理;但該原則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適用,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中,原告在起訴時只起訴了肇事司機和車主,但車主在應訴後申請將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參加訴訟,其申請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的,法院就應支持該申請,並依法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還有,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在起訴後隨時可以申請撤訴,法院在此時則必須裁定準許原告撤訴,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還規定了法院有權裁定不準原告撤訴的情形。所以法律的一般原則與特別情況應區別對待,不能只堅持原則,不具體問題具體處理。況且,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告申請追加被告的明確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應視為法律允許,所以在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是享有該項申請權利的。

  至於第三種觀點,也有一定道理。但原告申請追加被告與被告申請追加被告還是有不同之處的,裁定駁回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請可相當於裁定駁回起訴,而裁定駁回被告的追加被告申請絕不能認為相當於裁定駁回起訴。話說回來,法官即使認為該駁回申請裁定「相當於」駁回起訴裁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又如何私自賦予當事人對該裁定的上訴權?所以,法官應嚴格依法辦案,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做出裁判。故該案的駁回申請裁定,當事人無上訴權。

  該案由合議庭研究後最終形成統一決議意見,書面裁定駁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請,並且在裁定書中未賦予當事人上訴權。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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