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31日 14:07 來源:揚子晚報
參與互動7月28日,在南京交警高速公路五大隊,駕駛人陳某在治安處罰決定書上籤完字後,低頭不語,對自己在高速公路上開鬥氣車的行為後悔不已。記者昨日從交管部門獲悉,陳某也因自己的不理智行為,成了南京開「鬥氣車」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第一人。
因前車變道,他追上去5次「別車」
事情要從6月中旬說起,南京交警高速五大隊接到市民蔣某報警,稱5月22日上午8時許,他駕駛一輛客車行駛至機場高速公路秣陵互通附近時,一輛白色寶馬轎車對他所駕駛的車輛多次故意「別車」,並差點引發交通事故。
高速五大隊交警根據蔣某提供的視頻錄像,核實其所述內容基本屬實。辦案交警經過連續數日的監控調閱、查找證人、調查詢問等證據收集、固定工作,確定了白色寶馬車駕駛員以及鬥氣「別車」的違法事實。
通過對雙方駕駛員和目擊證人的仔細詢問,最終查明,客車駕駛員蔣某駕車時變道,讓寶馬駕駛員陳某緊急剎車。陳某一怒之下,在高速上近500米的距離內,將車擋在蔣某所駕車輛前方,先後5次對其採取惡意「別車」、故意減速、左右變道等方式進行阻擋。不僅如此,陳某還在最後一次「別車」後將手伸出窗外做挑釁手勢,然後揚長而去。
上述過程均被蔣某車上記錄儀全程記錄,還好蔣某全程冷靜,事態未進一步惡化。
「鬥氣車」犯了什麼法?尋釁滋事!
交警將陳某傳喚到大隊後,陳某對其「別車」事實供認不諱。陳某在高速公路上開鬥氣車的違法行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的法律規定,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其給予治安拘留的處罰。據悉,陳某也因自己的不理智行為,成了南京開「鬥氣車」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第一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並未對鬥氣車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更未列出法律責任,一部分駕駛人正是因此產生了僥倖心理。
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一方面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對此類違法行為難以起到震懾作用;另一方面若以《刑法》中危險駕駛罪進行定性,則該類行為明顯缺乏構成要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關於「尋釁滋事行為」的規定,對於很多惡意「別車」的駕駛員,具有主觀上的惡意,且能夠預見到自身行為的危險性,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無事生非」的基本概念,故以尋釁滋事定性該類行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調查
近5成司機有「路怒症」
「開鬥氣車其實就是『路怒症』的一種。」交管人士介紹說,開車人討厭的「路怒」,從表現形式來看,輕的可能是互相說粗話、摁喇叭,鳴笛催促前面的車;重的就是爭道搶行,隨意變道「加塞」,強行佔用應急通道,還有就是不按規定讓行。公開披露的信息顯示,我國因堵車和路況不佳導致動怒的司機比例有48.1%,因看到別人違法影響到自己而動怒的有39.8%。
「駕車人一定要自我調控,千萬不要把『路怒』變成『馬路暴力』。」交管人士表示,路怒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出現人員傷亡,這無疑就是一種「馬路暴力」。
該人士提醒,如果你感覺自己有種報復的衝動,那麼一定要自我調控,保持心態平穩。當然,如果駕車人在路上遇到「路怒」等交通違法行為,可以通過車載記錄儀或者手機拍攝的視頻進行舉報。如果是你因為不留心出現一些狀況,給其他車帶來不便和危險,可輕按喇叭、搖下車窗招手示意,或是通過其他方式表達歉意,這樣可以安撫別人情緒,避免糾紛的發生。
通訊員 寧交軒 揚子晚報記者 郭一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