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16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案。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北新罰〔2020〕8號
當事人: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20105MA05XY0JX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區新開河街普吉家園4-1-2506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金強
2019年11月15日,新開河市場監管所接舉報轉辦單,舉報人為天津市河北區新開河街普吉家園4-1-2506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其反映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未在註冊地經營,且從未取得過該住所的合法使用權,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名下的住宅地址登記為該公司的登記住所。
2019年11月26日,舉報人到新開河市場監管所提供了《申請書》、《房產證》等書面材料。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2019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未在其登記住所從事經營活動,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2019年12月3日,當事人被我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執法人員登錄天津市市場主體年報系統後臺管理系統對當事人年度報告情況進行查詢,經查詢,當事人申報了2017、2018年度報告,年報中預留的企業聯繫電話已為空號。
執法人員調取了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登記檔案材料,檔案材料中預留的電話號碼與年度報告中預留的企業聯繫電話一致,因此,無法與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監事取得聯繫。2019年12月5日,執法人員向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強郵寄《責令改正通知書》、《詢問通知書》,向監事李國富郵寄《詢問查通知書》,要求上述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到新開河市場監管所就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一事接受調查,同時責令當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住所變更登記。
向法定代表人王金強郵寄的文書於2019年12月6日由其本人籤收,向監事李國富郵寄的文書於2019年12月10日由他人代收,在規定的期限內上述人員未到新開河市場監管所接受詢問調查,也未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住所變更登記。
調查認定的事實:依據現有證據,執法人員認為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執法人員調取當事人登記檔案材料、戶卡信息表各1份,共19頁,證明當事人註冊登記信息;
2、向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郵寄法律文書及郵件跟蹤查詢系統截圖1份,共5頁,證明執法人員向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郵寄法律文書的具體籤收情況;
3、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2張、執法人員列印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1份,共5頁,證明當事人未在註冊地經營且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已於2019年12月3日被我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具體情況;
4、執法人員登錄天津市市場主體年報系統後臺管理系統對當事人年度報告情況查詢截圖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的年度報告的具體情況;
5、舉報人提供《申請書》、《房產證》等書面材料1份,共6頁,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我局於2020年4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北新聽告〔2020〕2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案件性質: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天津宏致商貿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未在登記住所從事經營活動,且未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住所變更登記,責而不改,上述行為情節及危害後果嚴重,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吊銷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