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今年64歲,名下無子女,在十年前與老家一對未婚生育的父母籤下了《收養協議》,任某收養該父母生育的男嬰,並當即收到該嬰兒父母交付的《出生證明》。老來得子,任某甚是高興,拿著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了市裡的戶口,但戶口上登記的與戶主關係並不是父子,而是侄子,當時任某也沒有當回事,心想反正該嬰兒是自己撫養的就行了。可是到現在,孩子十歲了,孩子的養父母要求任某歸還孩子,並揚言不歸還就向法院起訴任某。
任某帶著《收養協議》、《出生證明》、《戶口簿》等證據找到了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敘說了上述事實,任某認為收養協議也是一份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籤字確認了就應該有效。
沒有想到的是,任某的觀點許小軍並不認同,這讓任某性情火急起來了,為什麼呢?連續反問三聲。許小軍耐心地說:「任老,普通的合同關係,按您的思維一般講是有效的,但收養孩子牽扯到人身法律關係,它是受《收養法》調整的。因為收養屬於一種法律行為,通過這一行為,其實可以在本來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建立一種擬制的血親關係,在收養關係合法成立之後,那麼也是會適用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規定。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而在養父母年老的時候,作為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養子女,也是要對養父母履行贍養義務的。並且他們之間是互相享有財產繼承權的。所以收養關係的建立,需要嚴格按照《收養法》中的規定來操作才行。」
隨即又向其講解了《收養法》對於收養孩子的法律規定。收養小孩一定要到相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去辦理相關手續才合法有效的。許小軍律師解析說,首先你要符合領養小孩的條件。 其次領養小孩的程序領養小孩需還要準備以下材料: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2、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其中材料包括以下內容(1)想要領養孩子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想要領養孩子的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領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領養登記機關收到領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領養登記,發給領養證,領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領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期限內。
任某聽到收養孩子的相關法律規定之後,明白了自己與孩子父母私下簽訂的收養協議原來一直都是無效的,也懂得了該如何處理和面對這起糾紛了。(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