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籤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2020-12-03 鄉下的故事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並不違法,因為夫妻忠實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於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於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義務,法院應當予以認可。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有在沒有具體協議約束的情況下,雙方承擔的是道德義務,而道德成本對於個人來說是隱性的,是不確定的。一旦籤訂了協議,就將隱性化的道德成本顯性化了,當事人很可能就會三思而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於維繫婚姻穩定將起到積極作用。

也有觀點認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意在提倡而非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係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係。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

還有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籤訂的「忠誠協議書」,雖不違法無效,但這種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院不能賦予「忠誠協議書」強制執行力。因為「忠誠協議書」要獲得法院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必須經過一系列的查證舉證程序,法院審理這類「忠誠協議書」案件,必然會面臨尷尬而危險的舉證困境和一系列社會負面影響,應當考慮賦予「忠誠協議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巨大社會成本。「忠誠協議書」更多可能是情緒化的產物,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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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間「忠誠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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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雷:論身份關係協議對民法典合同編的參照適用 | 法學家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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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原告認為撫養費偏低,房產分割顯失公平,韋麗拿到大棟房產,自己只有一小面積的套房,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撫養費按當地生活標準每月變更為600元;撤銷雙方所籤訂《離婚協議書》中第三條關於房屋分割的全部協議,重新分割房產。  【分歧】  針對本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否存在顯失公平問題,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