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前,43歲的餓了麼騎手韓某偉在配送了33單外賣後,倒在了第34單外賣配送途中。經警方調查,韓某偉系猝死。其家屬在追究其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時,被餓了麼告知,韓某偉與平臺並無任何關係,平臺出於人道主義,願給家屬提供2000元,其他則以保險公司理賠為主。
提到這,我們可以先看一個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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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認為:
周一是蜂鳥眾包平臺的用戶(騎手),該平臺區別於餓了麼平臺的最大特徵即為兼職,自然人均可自行註冊,同意協議即可成為騎手,平臺僅是在騎手和顧客之間提供信息撮合服務,與騎手之間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騎手可根據意願隨時搶單,也可隨時終止搶單。平臺對騎手不進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規定出勤時間,不分配工作任務,不限制搶單時間、數量。雖然平臺對騎手的顧客滿意度、投訴等問題進行管理,但此屬業務質效方面的管理,是企業基於經營而必然採取的措施,此管理與勞動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區別。
這是2020的一個案子,蜂鳥平臺的回應可能從中得到了啟發,很顯然,這看似合情合理的回應,顯然不能使大家滿意,那這是為什麼呢?
我們假設這麼幾種場景:
1.小麗今天過生日,但是蛋糕忘買了。於是打開外賣APP,在蛋糕店購買了一個蛋糕;我是一個上班族,下班了想賺點錢補貼家用,於是我在這個外賣平臺接到了這個訂單。途中,我一口氣沒上來涼了。
2.小麗今天想吃點好的,於是打開外賣APP,在蛋糕店購買了一個蛋糕;我是一個無業游民,前一階段在APP註冊做了外包騎手,每天送個幾十單,系統分給我小麗的單子。配送途中,我一口氣沒上來涼了。
3.我是信息公司的一個苦逼碼農,這幾天都在實現如何讓小麗更快的收到蛋糕的代碼。某天加班到凌晨1點多,我一看到點了,也涼了。
在法律意義上來講,1、2都不屬於工傷,只有3才屬於工傷。1和2都不存在勞動關係。
從事實上來講,1中的我,本職工作已經結束,是我自己想多掙點錢,做了外包騎手,和2中的我都是由平臺進行「撮合」,這個事是發生在我和某個「特定人」。我可以服務小麗,也可以服務任何人。在這個期間,APP只是起到一個平臺作用。它把小麗的需求給我,我去給小麗完成,平臺賺取服務費。
1和2都屬於眾包模式,這個模式不是勞動派遣,但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是海量專家精算後對騎手們降維打擊。其實就是現在非常火熱的「靈活用工」的玩法。
通過眾包模式的包裝後,騎手與蜂鳥眾包和餓了麼之間的關係就搖身一變,成為了類似餓了麼的商家和餓了麼平臺之間的關係。
餓了麼的商家攤煎餅的時候燙傷了,餓了麼平臺會負責嗎?
所以騎手出了事情,蜂鳥眾包和餓了麼也能理直氣壯地不負責任。
有人說這個現行模式是鑽了法律空子。但這一問題不是僅僅補上這個漏洞就可以的。
在此希望國家完善相關法律,為這種模式制定一個標準。而各個企業享受靈活性的同時,對於事實上為平臺「打工」的人們,應不應該給一個名分。
沒有完美的答案,但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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