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若干問題

2020-11-28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若干問題
王振川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



  ■廣義的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通過賄賂手段以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經濟利益的行為。

  ■當前商業賄賂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商業賄賂已蔓延到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二是商業賄賂犯罪大案要案和窩案串案比例很高;三是商業賄賂犯罪帶有明顯的行業、領域特點;四是商業賄賂犯罪大多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權錢交易有關;五是商業賄賂的隱蔽性非常強。

  ■具體而言,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包括五項目標、四個原則和三大重點。

  ■在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準確把握法律界限,嚴格區分正常的商業交往與不正當交易行為、違紀違規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要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努力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並借鑑《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國外相關立法,我國主要應當從擴大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範圍等方面對賄賂犯罪的刑事立法進行修訂和完善。

  當前,商業賄賂在許多領域發展蔓延,已經成為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治理商業賄賂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並且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懲防並舉、標本兼治的系統工程。本文專就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中值得研究、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談談意見,以期對有效治理商業賄賂有所助益。

一、關於商業賄賂的界定



  商業賄賂從性質上講屬於一個法律上的術語,但是無論是我國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訂後的現行刑法,還是199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未直接使用「商業賄賂」這個術語。我國現行刑法中共規定了八種賄賂犯罪,按照犯罪所侵害的不同客體,包括:賄賂犯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單位的六種賄賂犯罪,即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規定在第八章貪汙賄賂罪中,在偵查分工上由檢察機關管轄;另外兩種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犯罪,即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規定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由公安機關管轄。相對於侵害公共利益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侵害商業利益的各種經濟犯罪也常通稱為商業犯罪,因此很多人僅把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稱為商業賄賂罪,實際上這是不全面和不準確的。

  為了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1996年1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這是「商業賄賂」作為專門術語第一次在行政法規中出現。該條第二款對商業賄賂作出了明確界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這一界定主要從行賄方的角度來判明什麼屬於商業賄賂,抓住了商業賄賂是基於商業目的實施賄賂行為這一本質特徵,總體來看是比較準確的,在執法實踐中也比較容易掌握。但是,這一界定只是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貫徹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把商業賄賂的範圍僅僅局限於「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領域,而中央部署治理的「商業賄賂」是廣義概念,涵蓋了商品購銷、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金融服務等經濟活動中的所有領域,二者顯然並非同一個概念。

  筆者認為,廣義的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通過賄賂手段以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經濟利益的行為。首先,商業賄賂行賄方的目的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既包括已經從中獲取現實經濟利益,也包括通過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以獲取交易機會。如果行賄方並不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是為了其他利益,如職務升遷、升學就業、辦理戶口、人事調動等,則不屬於商業賄賂。其次,商業賄賂的行賄主體只能是經營者。如果行賄主體不是經營者,即使行賄的目的與經濟利益有關,也不屬於商業賄賂。如地方政府或其部門為了爭取建設項目和資金向上級有關部門行賄,目的雖然是為了地方經濟利益,但作為政府行為不能視為商業賄賂,如果政府部門是在幫助企業辦事,則應另當別論。第三,只有發生在商業活動中的賄賂行為才構成商業賄賂。司法實踐中有些賄賂行為的行賄方是經營者,行賄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但因其不是發生在商業活動中,侵害的客體與發生在商業活動中的賄賂行為截然不同,也不構成商業賄賂。如一些經營者為了打贏經濟官司向審判人員行賄,就不屬於商業賄賂。總之,同刑法按照犯罪客體和主體來劃分貪汙賄賂罪與公司企業人員犯罪不同,是否屬於商業賄賂,應當主要根據行賄主體、目的及其發生領域等來判斷,從受賄方來看商業賄賂與其他賄賂並無明顯的不同。

二、當前商業賄賂的主要特點



  從近年來檢察機關查處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的情況看,當前商業賄賂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1.商業賄賂已經滲透、蔓延到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競爭日趨激烈,商業賄賂逐漸成為一種主要的不正當競爭手段,蔓延到各個地區、各行各業。在有些領域商業賄賂甚至已經演變為一種「潛規則」。

  2.商業賄賂犯罪大案要案和窩案串案比例很高。據統計,2003年至2005年,檢察機關查辦的涉案金額5萬元以上的賄賂大案達17158件,佔賄賂案件總數的54.3%,其中百萬元以上的592件;縣處級以上賄賂犯罪要案達4452人,這些賄賂案件在性質上大部分是商業賄賂案件。

  3.商業賄賂犯罪帶有明顯的行業、領域特點。從發案領域看,權力比較集中、資金比較密集、資源比較緊缺、競爭比較激烈、商業利潤空間比較大的領域,往往容易成為商業賄賂犯罪的高發領域。中央確定的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領域以及出版發行、銀行信貸、證券期貨、商業保險、電力、電信、質檢、環保、體育這15個專項治理的重點部位,都是商業賄賂高發、社會各界關注的領域和行業。

  4.商業賄賂犯罪雖然發生在經營活動中,但大多數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權錢交易有關。一些國家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與不法經營者勾結,以犧牲國家公共利益為代價,大肆索取收受賄賂、謀取私利,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從司法機關查辦商業賄賂案件情況看,檢察機關每年查辦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單位的商業賄賂案件都達1萬餘件,而公安機關2001年以來查辦的公司企業人員商業賄賂案件僅2000餘件,這表明商業賄賂現階段主要發生在經營者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必須將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案件作為辦案的重點。

  5.商業賄賂的隱蔽性非常強,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商業賄賂是一種人所共知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了掩蓋事實、逃避追究,賄賂過程往往十分隱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賄雙方「一對一」進行,既沒有旁證也沒有其他書證、物證。除了直接送錢、送物,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有的還假借促銷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服務佣金、提成獎勵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形式,變換手法實施商業賄賂。同時,由於受賄方和行賄方都能從中獲取各自的利益,行賄方通常不會主動向司法機關舉報。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看,商業賄賂案件同貪汙、挪用公款等案件相比,明顯具有發現難、突破難、認定難的特點。

三、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的目標、原則和重點



  中央在《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堅決遏制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使市場秩序逐步規範;同時,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體系,不斷剷除商業賄賂滋生的土壤和條件,從而明確了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目標。具體來說,主要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見到明顯成效:一是在全社會形成反對商業賄賂的氛圍,使經營者和國家公務員普遍受到教育,自覺合規經營、抵制商業賄賂的法制觀念和經營理念明顯增強。二是對過去發生的商業賄賂進行全面清理,掌握各個領域、行業商業賄賂的實際底數,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在整治重點領域和行業商業賄賂高發問題上取得明顯成效。三是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集中力量查辦商業賄賂犯罪大案要案,在嚴懲嚴重商業賄賂犯罪、有力震懾和遏制商業賄賂犯罪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四是結合專項治理工作,修訂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使我國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體系更加完善。五是著眼於預防商業賄賂,深化體制改革,建立企業自律機制,在健全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治理商業賄賂直接關係到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要保證專項治理深入健康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必須正確把握工作原則。一是堅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一起行動,全社會共同參與,有效形成治理商業賄賂的強大合力。二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既要運用法律手段堅決懲治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又要運用教育、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既要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突出治理重點,有效遏制住商業賄賂發展蔓延的勢頭,又要著眼於長遠,健全完善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鞏固和深化專項治理的成果。三是堅持法治原則,依法治理。必須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而不能拋開國家法律搞運動,更不能為了打擊商業賄賂犯罪,背離法治原則違法辦案。四是堅持正確把握政策,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努力做到既堅決治理商業賄賂,又保持正常經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要保證這次專項治理工作儘快取得階段性成果,必須突出治理重點,著力解決突出問題。中央明確要求,要著力解決公益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執法執紀機關在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工作中,應當從三個方面來把握辦案的重點:一是在辦案領域上,圍繞商業賄賂高發領域和行業,重點查辦發生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領域以及出版發行、銀行信貸、證券期貨、商業保險、電信、電力、質檢、環保、體育等行業的商業賄賂案件。二是在查辦對象上,重點查辦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公務員利用職權索取和收受商業賄賂的案件。國家公務員在商業活動中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索賄受賄,性質更加惡劣,危害更加嚴重,必須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大肆行賄、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也要依法懲治。三是在案件類型上,重點查辦涉案金額大、涉案範圍廣、涉案人員多、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商業賄賂大案要案。要通過集中力量重點查處這些案件,昭示黨中央治理商業賄賂的決心和專項治理工作的成效,有力震懾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從而遏制商業賄賂的發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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