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在寵物店裡的寵物死了,寵物店究竟該不該賠呢?近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三亞的張某將寵物狗寄養到一家寵物店裡,第二天就死了。為了討回公道,張某將寵物店告上法庭。近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2019年5月31日,張某讓家人將家養的寵物狗(英國鬥牛犬)送到三亞某寵物生活館寄養,雙方達成口頭寵物寄養協議:寵物生活館同意為張某寄養其寵物狗一日,一日費用雙方約定60元。隨後,張某的家人通過微信轉帳向寵物生活館支付60元。
然而,第二天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6月1日,寵物生活館發現張某寄養的寵物狗死亡,並通知了寄養人。張某隨即來到店裡領回寵物狗屍體,雙方當時未對寵物狗的死亡原因、責任問題、賠償問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事後,因寵物狗屍體無法長期保留,張某對寵物狗屍體進行掩埋。
面對寵物狗的突然死亡,張某認為是寵物生活館對其寵物狗未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而導致寵物狗死亡。2019年6月5日,張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寵物生活館向其支付賠償金40000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在案件訴訟中,張某申請對涉案寵物狗的價值進行司法鑑定。經一審法院委託,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價格評估結論:價格評估標的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價格為16000元。而張某在法庭上提供的購買寵物狗銷售協議中,協議中約定的品種為英國鬥牛犬,價格30000元,但未能提供支付憑證。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口頭與寵物生活館達成寄養寵物一天的協議,雙方形成合同關係。寵物生活館負有看管、照看寵物的義務,但寵物生活館無法舉證其已完全履行看管照看寵物義務,也無法證明寵物生活館對涉案寵物狗的死亡毫無責任,且雙方未籤訂書面的協議書未對涉案寵物狗接受寄養前的健康狀態進行詳細的約定。涉案寵物狗死亡後因屍體無法長期保存,死亡原因未能進行鑑定,目前無法明確寵物狗的死亡原因。涉案寵物狗死亡系因寵物生活館照看不當導致,還是因涉案寵物狗生病等自身原因導致均不能明確,故雙方應各自承擔涉案狗死亡50%的責任。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寵物生活館賠償張某8000元,並駁回了張某的其他訴求。
宣判後,寵物生活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寵物生活館提供一份《寄養須知》,證明店內張貼了公告,明確寄養期間寵物因病或急促死亡的責任由寵物主人承擔。但寵物生活館無法證明在寄養時明確告知了寄養人,故不能因此免除寵物生活館的責任。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寵物生活館在接受寵物狗寄養時未對其健康狀況進行詳細檢查和約定,而寵物狗的具體死亡原因由於張某的過錯已無法確定,鑑於寵物生活館負有妥善看管、照看寵物的義務。故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酌情判定寵物生活館向張某賠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