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11年的比熊犬寄養2天死亡,寵物店主賠償精神撫慰金

2020-11-23 澎湃新聞

家養寵物的主人遇到沒人在家的時候,往往將寵物寄養。王豔因為全家外出旅遊,將養了11年的比熊犬寄養在小張寵物園,沒想到2天後就被店主張鳴告知狗已經死亡並火化,要求查看監控也被拒絕。王豔無奈之下將張鳴告上法庭。日前,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店主張鳴賠償王豔精神撫慰金2000元。

比熊犬寄養2天後死亡

2019年,因全家出國旅遊,王豔將其飼養的比熊犬寄養在張鳴經營的小張寵物園。寄養僅僅2天後,張鳴突然告知王豔,寄養的比熊犬死亡並立即進行了火化。因該寵物犬在交付前處於良好的健康狀態,王豔要求張鳴提供相關寄養期間的監控錄像,但竟遭到拒絕。

王豔認為,張鳴未提供妥善的寄養、保護措施,導致自己的比熊犬在寄養期間中暑,且在寵物犬昏倒後還對自己隱瞞寵物犬的身體狀況,未及時送醫,導致寵物犬死亡,應由張鳴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王豔表示,這只比熊犬已經陪伴自己長達十餘年,具有較深的感情,張鳴未經同意就擅自處理它的遺體,也存在過錯。事後,張鳴僅通過微信轉帳2000元,退了王豔之前在寵物店辦的消費卡內的餘額,未支付任何賠償款,卡內餘額還有739元未退還,王豔從未收到張鳴任何現金形式支付的款項,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張鳴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400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張鳴辯稱,其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他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照看寵物犬只的義務,定期餵食、餵水,早晚各遛狗一次。當發現比熊犬出現異樣,張鳴及時告知了王豔,王豔表示由其男友到場處理。等男友到場後比熊犬已死亡,其男友表示不需去醫院查明死因,直接火化。張鳴這才在第二天將狗火化。

關於監控一事,張鳴表示監控視頻僅保存15天,王豔隔了一個多月才要求查看監控,此時視頻已經刪除。除此之外,他還表示王豔的比熊犬已經11歲,本身有諸多的慢性病,它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導致,並非是自己照顧不周所致。同時,他也已經向王豔通過微信轉帳支付了2000元,作為對王豔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慰問,而卡內餘額也通過現金的形式全部退還了王豔,故要求駁回王豔全部訴請。

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

長寧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小張寵物園是否盡到了合理的照看與注意義務,張鳴方作為專門從事寵物美容、寄養等經營者,有義務和能力預見到損害後果的發生並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然張鳴自認在發現涉案比熊犬出現異樣後僅是等待王豔的朋友到場,並未將犬只送至醫院醫治,直到犬只死亡。對此,張鳴方存在過錯。張鳴雖主張曾徵詢王豔是否送醫的意見,並系按照王豔的指示等待王豔的朋友到場處理,但遭王豔否認,張鳴也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

其次,雖然涉案犬只已近11歲,從現有證據來看,難以證明系爭寵物犬的死亡與張鳴方的照料及未送醫等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全部的因果關係。然張鳴在其經營場所內設有監控錄像,在發生涉案比熊犬死亡事件後理應及時封存保管當天的監控錄像,以作為判斷犬只在寄養期間是否受到外力或者其他外來因素影響的依據,張鳴未及時保存監控錄像,亦構成過錯,難以排除其行為與犬只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關於損失的認定,對於王豔主張的寵物犬飼養以來的狗糧、寵物用品等費用支出,僅是維持寵物犬生存費用,不屬於侵權損害賠償的損失範圍,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王豔主張的犬只的價值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張鳴表示願意補償王豔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00元,法院予以準許。根據微信聊天及轉帳記錄,張鳴並未支付王豔精神撫慰金,轉帳的2000元為退卡費用。

據此,長寧法院判決張鳴賠償王豔2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駁回王豔其餘訴訟請求。(文中均為化名)

陪伴多年的愛寵突然死亡

作為主人肯定是傷心不已

就在今年1月

上海閔行法院也審理了一起

寵物意外死亡

主人訴討精神撫慰金的案子

14歲愛犬寄養寵物醫院意外被咬死

法院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千元

顧先生家中長年養著一條哈士奇,顧先生十分喜愛,給它起名為「奇奇」。被告陳女士則是案外人陸先生的公司員工,受陸先生委託在其外出期間代為照看金毛犬。

今年6月26日,顧先生因近期要外出,於是決定將奇奇委託瑞鵬寵物醫院暫管。寵物醫院當天對奇奇做了常規體檢,一切指標正常,於是奇奇留在了醫院。次日晚7時許,奇奇由寵物醫院工作人員帶出散步,在行至閔行區華商時代廣場內時,恰逢陳女士牽著一隻金毛犬也在散步。不料,金毛犬見到奇奇後,突然掙脫陳女士的狗繩衝向奇奇,並從後面一口咬住哈士奇的背、脖等處,奇奇當場死亡。

寵物醫院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繫了顧先生,心急火燎的顧先生趕緊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現場,當他看見心愛的奇奇被咬死的慘狀後,瞬間情緒崩潰,妻子則在一旁報了警。經警方了解,陳女士照看的金毛犬根本沒有養犬證及狂犬病免疫證明,此前曾多次咬傷他人寵物犬。

痛失愛犬的顧先生內心深受創傷,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陳女士賠償奇奇的醫療費、屍體存放費、火化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7萬餘元,此外,顧先生還在訴請中主張了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庭審中,被告陳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她表示,哈士奇犬死亡的直接原因雖系金毛犬撲咬,但哈士奇犬當場即被咬死,後續醫療費、屍體存放費、火化費及交通費不是必要支出。她還認為,犬只飼養日常成本、用藥及用品費用屬其正常生存的基本維持成本,不屬於賠償範圍,此外,原告本人人身權益未受侵害,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並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金毛犬在被告管理期間咬死原告的哈士奇犬,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雖哈士奇犬屬法律上的財產範疇,但顧先生在飼養該犬14年間投入了大量感情,甚至作為家庭成員對待,該犬作為顧先生生命歷程的見證者對其具有特殊紀念價值。法院結合顧先生對哈士奇犬的飼養年限、情感投入、顧先生親見該犬被咬死後的慘狀等因素,認為該犬死亡必然對顧先生身心造成一定損害,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關於飼養人就寵物死亡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可在特定條件下考慮,但還須嚴格限制。精神損害賠償以法律規定的範圍為限,不宜作隨意性擴大。寵物能否上升為具有精神屬性或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物品,從而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應當從人對寵物所給予的感情和依託寵物所形成的人格利益來分析確認。在對寵物受損時飼養人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上,則必須考慮人之侵權受損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界定,不宜出現過高的賠償金額。

作者 | 翟夢麗 季張穎 陳淋清

編輯 | 王菁

原標題:《陪伴11年的比熊犬寄養2天死亡,法院判寵物店主賠償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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