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在寄養時死亡,可以索賠精神撫慰金嗎?

2020-12-05 民主與法制網

作者:秦風

金萍(化名)女士出外探親,將愛犬寄養到名犬社接受訓練,並為此支付了萬元培訓費。誰知不久後,金女士卻被名犬社告知愛犬死亡。聽到這一消息,金女士急火攻心,她決定為愛犬討個說法,遂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名犬社賠償其包含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在內的13萬元賠償款。

寄養的愛犬死亡

已過半百之年的金萍居住在廣東省廣州市,兒子兒媳一家在澳門定居。2016年10月,兒子怕金萍退休生活寂寞,便從澳門帶回一條博美寵物狗,取名晚晚。此後,金萍生活中有了晚晚的陪伴,樂趣無窮。她把晚晚視為家人,傾注心血照料。 一年之後,金萍打算去澳門與兒子一家小聚。其實,金萍本想帶著晚晚一起去,無奈犬只出入境的檢疫手續比較繁瑣。再三思量,金萍決定將晚晚放在靠近住宅區的名犬社寄養,順帶委託名犬社對晚晚做一些訓練。 2017年10月30日,金萍將晚晚送到名犬社,經過體檢確認晚晚身體健康後,她與名犬社籤訂了《訓練寄養協議》,並交了兩個月的寄養及訓練費1萬元。經名犬社工作人員當場推薦,金萍在店堂內購買了一瓶海藻粉給晚晚。還根據名犬社的要求,金萍在第二天到相關部門為晚晚辦理了廣州市養犬登記證。半個月後,金萍乘坐航班飛往澳門。暫住澳門期間,金萍經常抽時間通過微信視頻觀看晚晚的生活狀況,名犬社對晚晚的訓練也讓她滿意。 2018年1月18日,金萍在兒子家中接到名犬社的電話,對方稱晚晚突然死亡,懷疑是疾病所致。聽聞此訊,金萍十分焦急,當天下午就趕回了廣州。見到晚晚的那一刻,她傷心欲絕。金萍不相信晚晚是因病死亡,立即將晚晚送至動物醫院進行屍檢。屍檢報告顯示晚晚胃內大量食物,結腸段脹氣,小腸段空虛,體表沒有明顯傷痕等,動物醫院的醫生認為,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徵。見此結果,金萍拒絕帶回晚晚,於是,晚晚的遺體暫放在名犬社保存。 經過數次溝通,名犬社工作人員承認晚晚系在訓練時溺水。為此,金萍列出了一張13萬元的索賠清單,其中包括購買晚晚的4萬元費用,平時養犬及護理7萬元費用,以及晚晚的喪葬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對於金萍提出的要求,名犬社老闆說:「這是天價,即使醫療事故出了人命,也未必有這麼多。」當場斷然加以拒絕。

寵物已經擬人化

因索賠未果,2018年11月,金萍將名犬社起訴至廣州市番禺區法院。法院在先行調解時,金萍主動從名犬社領回了晚晚的屍體。 一審開庭時,金萍泣不成聲地說,晚晚是她的兒子從澳門花4萬元購買的純種博美犬。更重要的是,金萍和晚晚共同生活了一年的時間,已成為她的精神寄託。直到如今,金萍在夢中還經常夢見晚晚,每每回憶起與晚晚相處的點滴生活,都是一種煎熬。 名犬社當庭提交了訓練員與金萍的微信聊天記錄,稱晚晚在死前的日常訓練中已經出現了抽搐的現象,訓練員懷疑晚晚存在疾病,但名犬社不是獸醫院,寵物訓練員也不是專業的獸醫。如果正如金萍所述晚晚對其太過重要,金萍應及時帶晚晚到寵物醫院進行治療。對於晚晚的死亡,金萍作為主人應承擔疏忽大意的過錯責任。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名犬社與金萍對晚晚的價格爭論不休,法院根據金萍的申請,委託廣州市一家價格事務所對晚晚於2018年1月18日死亡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018年9月3日,評估報告確認晚晚在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4800元。名犬社預付了評估費5000元。金萍當庭對該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認為評估機構沒有註明同類型犬只具體是何類型以及評估報告本身存在限定條件,因此該報告不能客觀反映小狗的真實價格,並堅持認為晚晚是純種博美犬,是兒子以4萬元的價格從朋友處買來送給她的,她當庭提供了晚晚父母的國際公認血統證書,並要求對晚晚的純種程度進行鑑定。金萍因不能提供鑑定小狗純種程度的機構而無法鑑定。 名犬社認可評估價格,不認可金萍提供的國際公認血統證書與晚晚存在關聯性。法庭上,名犬社的代理律師譏諷道:「除非帶這條小狗與其做DNA鑑定,看來是無法辦到的事。」 法庭辯論時,名犬社提出金萍主張的精神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據此,金萍的人身權益並未受到侵害。 名犬社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金萍並不是無人照顧的孤寡老人,寵物狗本身也不具備不可替代性,更不能呈現出特殊的人格利益。」同時,金萍主張的喪葬費更是聞所未聞,沒有法律和習俗上的依據。

名犬社一審判賠

法庭調查表明,名犬社提交的工商登記資料中,明確犬類馴養需經相關部門許可審批,然而,直至開庭時,名犬社尚沒有取得馴養資質。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名犬社的經營範圍並不包括犬類馴養,因此,該公司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馴養金萍的小狗晚晚屬於超範圍執業。此外,根據小狗晚晚的屍檢報告,其死亡是因為胃腸脹氣及溺水等原因造成,證實名犬社在馴養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以及照顧不當。故此,名犬社應賠償全部損失。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金萍為晚晚辦理了養犬登記證,並將晚晚送去名犬社寄養及訓練。晚晚作為寵物,一定程度上已經擬人化,成為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物品。因此,小狗的死亡必然給金萍造成精神痛苦。對此,法院酌定支持金萍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還認為,雖然依據《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屍體,不得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屍體,對犬只屍體應當送衛生處理單位作無害處理。但從金萍在調解時主動要求領回小狗晚晚的屍體可見,小狗晚晚作為寵物已經擬人化,金萍對其具有深厚的感情,因此金萍即使不設置墳墓埋葬其屍體,在對其屍體進行無害處理時採取一定的弔唁方式,也是符合常理的,該費用可酌定支持2000元。 此外,金萍主張的平時養犬及護理費用7萬元,是小狗晚晚在與金萍共同生活中產生,並非名犬社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結果,金萍要求名犬社賠償該項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9年3月11日,番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名犬社賠償金萍損失29038元。 名犬社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寵物狗作為寵物,按照養犬習慣,雖說已成為金萍的家庭成員之一,但不能因此就將寵物狗擬人化,小狗晚晚並不具備與人相類似的情感及動作,不具備擬人化的構成要素,不能視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同時,根據《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金萍為小狗晚晚辦理養犬登記的行為雖符合相關規定,但犬只的登記制度不能等同於人類的身份登記,不能因為金萍辦理養犬登記而認定小狗晚晚一定程度的擬人化,從而具備人格象徵意義。因此,原判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喪葬費均沒有法律依據。 親愛的讀者: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直接規定在寵物受到損害時,寵物主人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金女士卻不只提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還要求賠償喪葬費。那麼,金女士的訴訟請求能獲得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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