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僅打破中國傳統節日「春節」的喜慶氣氛,更給企業正常勞動用工管理等方面帶來困惑。國務院辦公廳、人社部、財政部、衛建委、醫保局、廣東省人民政府、省人社廳等部門、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為此先後發文,規範處於疫情這一特殊時期的勞動關係規範管理的規定及指導性文件。
廣東省律師協會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省疫情防控律師服務團勞動法律服務小組依照法律法規及上述相關部門的規定,針對廣東省企業關心的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勞動用工管理問題進行解答,一起來看看吧!
一、特殊期間勞動報酬管理
(執筆人:蔡飛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
1、請問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的概念,以及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請問延遲復工期是指那段時間,以及延遲復工期內用人單位應如何計算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即延遲復工期。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強制隔離治療/觀察期內,用人單位是否正常發工資?
答:應當正常發放工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4、勞動者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屬於密切接觸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離的工資報酬如何計算?
答:建議用人單位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處理,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工資待遇,如協商不成的,按事假處理較為合適。
二、特殊工時制與加班管理
(執筆人:賢笑巖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5、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疫情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能否主張加班費?
答:不可以。
這類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不屬於省政府規定的休假人員,因此,本身需要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但不屬於加班,不能主張加班費。在疫情期間,如果遇到休息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未安排補休的,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6、用人單位因疫情需要生產所需的物資或為疫情需要提供服務的,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答:不可以。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如勞動者拒絕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勞動者作出處理。
7、用人單位因疫情需要生產所需的物資或為疫情需要提供服務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數超過法律規定,是否構成違法?
答:不違法。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可以適當衝破法律規定的時數,用人單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一般來講,不構成違法。但是,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8、2020年春節假期,國家公布的延長假期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
答:應當支付。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採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但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用人單位不在此列。
9、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如申請綜合工時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答:需要支付。
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特殊工時,因此,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綜合工時制,用人單位可以靈活用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但是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三、 勞動合同合規管理
(執筆人:曾凡新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10、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勞動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
11、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
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報告相關信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條適用於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但是對於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一樣有權了解。
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及勞動合同履行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12、勞動者可否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但是,對於特殊工作人員(如醫護人員等),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相關工作安排。
13、用人單位可否安排勞動者遠程辦公?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具體勞動條件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遠程完成相關工作,勞動者應當服務安排。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安排遠程工作,具有合理性。
14、對因或可能因疫情問題導致未正常返崗出勤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係為宜?
答: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或補假手續,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等相關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書面資料,政府發布的限行通知等。
勞動者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並按照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勞動者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醒勞動者辦理請假手續,同時給予勞動者申辯和說明的機會,雙方妥善溝通解決。
雙方勞動關係履行期間,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除因處於疫區不能及時返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15、在政府通知的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提前返崗嗎?
答:在延遲復工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返崗,但可以向勞動者下達適合在家辦公的工作任務。在延遲復工期內,除遵守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規定外,勞動者應當保持聯絡暢通,聽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加強業務培訓教育,努力完成工作。
16、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經許可後要求勞動者提前返崗,勞動者可以拒絕嗎?
答: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經許可提前復工並通知勞動者提前返崗工作、安排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用人單位應當為提前返崗的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並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用人單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7、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一定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18、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可否對勞動者進行調崗並降薪?
答: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工作崗位、調整薪酬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在未經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用人單位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可以對勞動者行使適當的單方調崗權。用人單位單方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同時應當具備合理性:
第一,調崗是基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或因勞動者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導致;
第二,調崗前後工資待遇應當持平。雖然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權,但其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仍不得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調崗後是否增大了勞動者的勞動成本。即工作崗位地理位置的變更不應給勞動者照顧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負擔;
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單方調崗必須是出於其經營的正當合理需要,不能因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帶有侮辱性或懲罰性。
19、各地政府文件就延遲復工的要求和規定可能不一致,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20、對於確診、疑似新冠肺炎或者處於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1、在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答:在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2、勞動者拒絕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如勞動者屬於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符合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3、如果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復工,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為由將其解僱?
答: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勞動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面對此種情形,建議用人單位寬容相待,不輕易處分或解僱勞動者,應當先行積極了解勞動者所在地疫情並與勞動者保持聯繫,儘量為勞動者遠程辦公提供條件,當阻礙復工的因素消除後,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返崗。
24、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如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或者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5、在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利益如何平衡?
答:首先,用人單位應該保障職工基本的工資報酬權益,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其次,要平衡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安排年休假、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最後,勞動者也應當換位思考,與用人單位同舟共濟,相互體諒,相互支持理解,儘量協商處理勞動關係相關事宜。
26、用工單位可否將因疫情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答: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四、 工傷、醫療期管理
(執筆人:郭蕾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27、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印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述情形應認定為工傷,相關人員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8、用人單位委派勞動者去湖北出差過程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省人社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視同工傷。
29、勞動者因故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印發的《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30、勞動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社部門是否能夠為工傷申請提供優先服務?
答:根據省人社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各地區人社部門遇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的工傷申報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提供優先服務,縮短辦理時限。
31、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醫療期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根據國家財政部與醫保局通知規定,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3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3、用人單位申請工傷時限能否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處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長?
答:根據根據省人社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適當延長。
34、如果勞動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醫療期如何計算?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五、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執筆人:郭蕾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35、對確因工作需要於2月9日24時前返粵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否應特別加強健康防護?
答:需要的。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對確因工作需要於2月9日24時前返粵的人員,包括用人單位在內的相關部門應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用人單位還應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36、經過疫情發生地的勞動者,該如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來粵人員健康監測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粵衛明電〔2020〕11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1)完善相應設施設備:(2)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3)對返崗人員進行健康監測;(4)勞動者填報健康卡,報告健康狀況、疫情重點地區居留旅行史、以及與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接觸史等(5)用人單位根據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37、針對疫情,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落實責任主體?具體該怎麼做?
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落實防控主體責任。用人單位還應當加強勞動者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要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
六、假期管理
(執筆人:曾躍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38、基於疫情防控形勢用人單位可否自行延長勞動者的復工期限?
答:可以。非特殊行業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範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的相應工資待遇。
39、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是什麼?
答:廣東人社部門在2020年1月30日通過「廣東人社」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對延長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作出回應,其中引用的是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的相關規定,一定程度可看出廣東省人社部門認為延遲復工期間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企業停工停產的期間。因此,我們傾向認為廣東省範圍內復工期間不屬於節假日。
40、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否安排其休年休假?
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用人單位復工的勞動者,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勞動者帶薪年休假。其中,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勞動者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41、如何處理產假與國務院延長的假期重疊問題?
答:不應順延產假。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九條:「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規定,由於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為應對突發事件而統一作出的規定,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我們傾向認為產假不應順延。
42、用人單位可否安排年休假折抵國務院延長的假期?
答:不可以。本次國務院延長的假期是針對全民享受的休假,既是防控疫情需要,也是勞動者福利,其性質與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不同,兩者不能相互抵銷。
43、如何處理年休假與國務院延長的假期重疊問題?
答:順延年休假期。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規定,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為應對突發事件而統一作出的規定,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根據上述有關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我們傾向認為年休假應相應順延。
44、如何處理醫療期與國務院延長的假期重疊問題?
答:不應順延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的通知》第一條:「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的規定,由於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為應對突發事件而統一作出的規定,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勞動者醫療期與延長的三天假期發生重疊的,我們傾向認為不應順延醫療期。
45、如何處理婚喪假與國務院延長的假期重疊問題?
答:不應順延婚喪假。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九條:「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規定,由於本次國務院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措施,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我們傾向認為不應順延婚喪假。
46、探親假與國務院延長的假期重疊後可否延長?
答:不可延長探親假。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由於本次國務院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措施,該延長的假期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探親假與國務院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我們傾向認為不可再順延。
47、停工停產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否以事假方式讓勞動者休息或隔離觀察?
答:可以的,但需要勞動者提出申請。如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者填寫事假申請來規避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等義務的,這種方式無效。
48、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提前上班的要求?
答:可以拒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可知,用人單位應當無條件遵守國務院針對本次疫情的強制性規定/行政命令。用人單位如在國家規定的延長春節假期屆滿前要求員工提前上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也不得據此認定勞動者構成曠工。
七、疫情防控合規管理
(執筆人:沈威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49、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義務?
答:用人單位義務如下:1、增強責任意識和全局意識,高度重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政府做好防控工作;2、嚴格遵守當地政府關於延期復工的相關規定;3、疫情防控期間,採取網上辦公等靈活方式,減少人員聚集;4、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應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5、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6、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應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7、建立健康責任人和健康聯絡員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春節假期及復工後的疫情監測、排查、預警等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8、做好春節假期前後去疫區發生地出差、探親、訪友、旅遊員工的信息統計工作,對員工信息登記造冊,按要求報送所在社區,及時聯繫本單位正在疫情發生地的員工,勸導員工及親友延遲返粵;9、利用自有宿舍或者租用集中隔離場所,配合轄區政府部門開展的來自疫情發生地人員的醫學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工作;10、對本人或其共同居住的親友去過疫情發生地、接觸過來自疫情發生地的客戶或親友的員工,督促其按要求接受醫學隔離觀察;對有不適症狀及其他可能感染情況的員工,應督促其及時就醫,並向所在社區報告;11、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落實好員工體溫檢測等工作,加強場地環境衛生管理,建立員工健康檔案,督促員工做好個人防護和自我監測,避免帶病上班;12、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13、增強安全意識,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針對上崗員工變動的情況,做好崗位培訓,對新員工或調整工作崗位的員工,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培訓,積極向員工宣傳復工安全生產注意事項,提升員工安全意識,預防安全事故發生;14、主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15、發現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16、履行好其他應盡義務。
50、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義務?
答:1、積極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2、發現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3、本人或家人如出現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應做好個人防護,佩戴好口罩,及時前往醫院就診。前往醫院就診,應避免乘坐公交、地鐵,可以選擇步行、自駕或計程車等方式。病情嚴重的,應及時撥打120求救。主動告知醫生的旅行史、接觸史及周圍人員是否有類似病例,聽從醫務人員指引,配合醫務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詳細信息;4、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保持住所通風良好,保持樂觀心態,注意休息和營養,增強體質,勤洗手,不隨地吐痰。避免接觸呼吸道感染病人;5、嚴格遵守當地各項疫情防控規定和安排,不得擅自違反;6、在粵勞動者應避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如必需外出活動,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和其他人去聚集的室外公共場所務必戴口罩;7、在粵勞動者應避免購買活禽和野生動物,避免接觸野生動物、活禽畜機器排洩物和分泌物。食用禽肉蛋奶時要充分煮熟,不食用野生動物;8、在粵勞動者應主動通過政府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動態和預防知識,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發展或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9、湖北省疫區返粵勞動者,應記錄來粵的時間、車次(車牌、車票、航班號、座位號),並在抵粵之日主動向所在社區、單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報;10、湖北省疫區返粵勞動者,需要實施14天的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觀察,自覺接受社區工作人員、社康醫生、社區民警的聯合管理和服務;11、湖北省疫區以外地區返粵勞動者,應每日觀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狀況,自抵粵之日起,一般需要觀察14天;12、返粵勞動者,應遵守社會公德,遵守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自覺做好個人防護,避免危害他人健康,影響公共安全。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為防控疫情採取的健康狀況申報、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醫學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13、履行好其他應盡義務。
51、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答:1、承擔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行政責任。
(1)《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決定的;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無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2)《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3、承擔刑事責任。
(1)《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粵勞動者拒不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為防控疫情採取的健康狀況申報、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醫學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八、管轄範圍及法律責任
(執筆人:吳建武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2、若用人單位註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用人單位如何適用政府復工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因此, 除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有關規定執行的情形外,一般應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
53、請問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所指的特殊行業是哪些行業?
答: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8日發布的《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特殊行業是指:1、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運輸、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2、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3、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4、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
54、請問特殊行業企業需要提前復工,應如何履行申請報批手續?
答: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明確,五類特殊企業,需要在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申請報備。
55、非特殊行業的用人單位提前復工,將會承擔什麼責任?
答:非特殊行業的用人單位提前復工,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可以對用人單位通報批評,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刑事責任:造成疫情擴散或嚴重影響的,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會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民事賠償: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前復工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6、如果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將可能承擔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內防礙防疫工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行政處罰:通報批評,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7、用人單位未履行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法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承擔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種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8、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患病已治癒的勞動者回單位上班嗎?
答:如果勞動者已治癒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絕勞動者上班。這種行為屬於用工歧視,違反法律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九、勞動仲裁
(執筆人:郭蕾 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59、當事人無法在法定仲裁時效申請仲裁,仲裁時效該怎樣計算?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0、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已經仲裁機構受理,尚未開庭的案件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來源丨廣東省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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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東企業及員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專業解答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