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近期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審議,其中同時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監護、收養等人員性侵犯罪作出相關規定。收養制度中的異性收養問題,由於收養人屬於無配偶者,被收養人又是異性,往往涉及倫理道德和法律規範等問題,一直引發社會關注和網絡熱議,這也促使我們從法律視角重新審視這一社會問題。異性收養是否存在法律空白,是否有罪惡之手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呢?如何防範收養人借收養之名侵害未成年人?其實,這些問題都能從民法典收養制度中找到答案。
1、異性單方收養應有40歲以上的年齡差
收養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法律效力上,收養是一種法律擬制血親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同於自然血親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在社會意義上,收養是一種社會家庭關係的重要補充方式,不僅可以使喪失父母的孤兒、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養父母的培養教育下,享受家庭溫暖,得到健康成長。同時,也能幫助一些單身人士、失獨家庭或不能生育的父母享受天倫之樂,晚年老有所養。
為了維護社會倫理道德、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於異性收養制度規定了特殊要件和禁止限制。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了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五個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這是對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特殊規定,由於法律上允許單身無配偶者收養異性,為了防止借收養之名侵害未成年人或以結婚為目的收養兒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律對異性收養規定了如下特殊要件:
一是年齡差距四十周歲以上。民法典規定的「以上」包括本數,因此異性單方收養時,應具有40周歲以上(包括40周歲本數)的年齡差距。此處與舊的收養法相比,涵蓋了單身女性收養男性,也應具有40周歲以上的年齡差距。與某些地區立法僅要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20歲以上相比,我國民法典立法採用「40周歲」年齡差,更有利於保護異性被收養人的權益,生理年齡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異性收養性侵犯的發生概率。
二是禁止血親結婚的限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一旦在法律上形成收養關係,雙方之間成立擬制血親,也就是在法律關係上等同於有血緣關係的血親,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此,即便被收養人日後成年,異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也受此條禁止血親結婚的限制,雙方不得締結婚姻,進而遏制了「養女變養媳」這種以結婚為目的收養兒童的行為。
2、新增「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法條
王某是某公司董事長,經濟條件頗豐,但是無奈膝下無子,便想收養一名棄嬰,日後養育成人繼承家業。於是,王某向相關民政部門遞交了收養申請。在審查收養人資質時,相關部門發現王某曾經因吸食毒品被處十五日拘留,存在違法記錄,因此認定王某不符合收養人的法定條件,其違法行為不利於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
「與收養法原規定相比,民法典新增了一項收養人的法定條件,即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收養人除了在經濟上應具備撫養能力,在道德層面和法律意識層面上也應具備一定的標準才能作為適格的收養人。法官認為,本項規定的「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不僅是指犯罪記錄,還應擴大解釋為包括違法記錄。例如收養人存在嫖娼、吸毒等違法行為,雖然該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是從保護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維護被收養人利益角度出發,存在此種違法記錄的人,在法律上宜認定為不具有收養人資格。此項新增規定,從源頭上對收養人的資質進行審查、篩選、把關,確保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得以實現。
3、收養八周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
招弟(化名)今年9歲,她在家裡排行老四。招弟的父母受傳統觀念影響,一直想生個男孩延續香火。但是直到招弟出生,他們依舊未能得償所願。隨著孩子的增多,招弟家的日子越過越窮。拮据窘迫之下,父母想把招弟送養給隔壁村的王某,王某欣然同意。但是聽說了送養之事後,招弟表示堅決反對,在她幼小的內心裡根本無法接受離開父母和姐姐們去其他家庭生活的事實,她堅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那麼,對於還是孩子的招弟來說,她的意見在法律上會影響收養關係成立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可見,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並非收養人、送養人均自願同意,收養關係就可以成立。「收養實際上是涉及三方的合意,即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雖然他們在法律上還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已具備一定的智力水平和對事物一定的識別判斷能力,因此在建立收養關係時,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取得被收養人的收養同意權。收養同意權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遏制一些收養人和送養人想借收養之名變相買賣兒童的行徑。
4、收養程序從形式審查轉為實質審查
王某想通過兒童福利院收養一名孤兒,他到福利院準備收養孩子並辦理收養登記時,工作人員告知他,收養孩子必須要先經當地民政部門對其進行收養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當地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介紹,收養評估一般包括收養人家庭基本信息、收養動機、經濟能力、個人文化水平、身體健康情況(包括心理健康)、家庭背景、子女情況、收養人主要社會關係對收養的看法、居住條件和環境、道德品行、對收養作出的準備、婚姻家庭關係等諸多指標。此外,還要重點評估收養人及家庭成員有無虐待兒童、家庭暴力、酗酒、吸毒、暴力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了收養的程序事宜: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此條與收養法原規定相比,新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民法典規定民政部門收養評估制度,標誌著我國收養關係的建立由形式審查轉變為實質審查,從立法及制度層面上為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築牢了最後一道堅強有力的防線。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前,現行法律對於收養制度程序的規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從上述規定可見,我國收養登記採用的是形式審查主義。由於收養制度涉及重大身份法律關係,對於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三方均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和社會關係影響,因此,國家公權力介入收養程序審查是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做法。政府監督權體現在收養程序上,充分將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全面評估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綜合評判,科學評估,使收養人的資質與能力評估更加實質化、專業化、科學化,從而最大程度維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袁京
編輯: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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