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17年未修改 諸多規定已不符合當下需求

2020-11-29 正義網

  家在北京的張女士一年前抱養了一個小孩,但一直沒有辦理收養手續,面對旁人的疑問,她也很無奈,「我也想辦,但是手續太複雜,所以一直就這麼拖著。」

  現實生活中,對於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收養孩子是他們的一種生活選擇。還有一些人,出於幫扶殘疾兒童、孤兒、棄嬰的愛心,也會選擇收養孩子。

  與現實的收養需求相比,收養法顯得有些不適應了。收養法頒布於1991年,1998年作過一次修改,此後17年再未修改,如今有些內容有必要予以修改。

  降低收養人門檻

  ●解除「無子女」「只能收養一個子女」等收養條件的制約

  家住湖南長沙的胡女士已經有一個上初中的女兒,但「單獨二孩」政策讓胡女士萌生了再要一個男孩的念頭。

  「我年紀大了,不想再生了。」胡女士說,考慮到家庭情況,她想從老家收養一個男孩。可是,多方詢問後的結果讓她有些鬱悶:根據收養法規定,她並不具備收養資格。「沒想到只讓我生,不讓我領養。」

  我國收養法旨在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對於收養人的資格認定有著嚴格的規定和限制。現行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只要有一個條件不具備,就不能收養兒童。由於已經有一個女兒,胡女士顯然不符合規定。

  胡女士的情況並非個案。「計劃生育是收養法遵循的基本原則。」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說,「除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華僑收養之外,收養人均受『無子女』以及『只能收養一個子女』的制約。這樣的規定,雖考慮到未成年人對新家庭的契合尺度,本質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體現。」

  事實上,計劃生育制度的實施是收養法出臺的重要背景之一,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在當時國家推行獨生子女生育制度的情況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是合理的。如果允許有子女者可以收養,不僅可能會使獨生子女生育制度形同虛設,對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只生一個孩子的家庭來說,亦有失公允。」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費安玲說。

  但自2009年開始,很多地方開始實行「單獨二孩」政策試點,這就意味著收養法依據的計劃生育政策已發生了變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明確規定,凡是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另行收養,從而將不受一個子女限制的收養人範圍由華僑擴大到更多符合『單獨二孩』政策的家庭。這樣合理的變動將為更多的未成年人提供被收養的機會,也符合收養法的立法宗旨。」夏吟蘭說。

  擴大被收養人範圍

  ●提高被收養人年齡上限,明確解救出的被拐賣兒童可被收養

  在福利院的孩子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機關解救出的被拐賣兒童。也許福利院的其他孩子可以被收養,但是他們不能。

  依據現行收養法的規定,只有3類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對於公安機關解救出來的兒童,由於既不能證明是被父母遺棄,又不能證明已喪失父母,因此他們不能被收養。如果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他們便只能一直呆在福利院,特別是一旦超過十四歲,便再無被收養的可能。

  數據顯示,當前被拐賣兒童被解救後,能成功回到父母身邊的比例不到10%。面對這種情況,如何既不阻礙被拐兒童尋找親生父母,又讓確實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孩子能感受家庭的溫暖,仍然是一個難題。

  深圳市社會福利院的做法或許可以提供一些參考:這些孩子被福利院寄養到愛心家庭一段時間後可以被正式收養,但為了不阻礙孩子與親生父母團聚,福利院事先會與收養家庭談好,如果孩子父母6歲之前上門來找,收養家庭應無條件歸還,不能索要任何補償;如果孩子父母在孩子6至14歲期間上門來找,則兩家進行商量,親生父母可適當支付撫養費;若孩子年齡已過14歲,就要完全聽從孩子的意見。

  地方嘗試只是權宜之計,治本之策在於法律的修改完善。「對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致兒童無法找到其親生父母的,為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先將其作為被監護人加以保護,比如先寄養到一個家庭,對其人身財產進行保護與管理。待經過一段時間後,欲收養者向法官提出申請,經法官確認的確無法尋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后,批准收養申請。」費安玲說,「但是,必須注意留有充足的時間以便相關機構尋找其親生父母,或其親生父母尋找該兒童,較為合理的時間為兩年。」

  夏吟蘭建議,「除了現行規定的3類未成年人之外,可增加一個兜底條款,如『經相關部門審查後認為可以被收養的其他未成年人』,通過司法或民政部門的裁量,為那些不符合現行收養法規定、卻有被收養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同時,對於被收養人的年齡上限應提高至18周歲,這樣更能與其他法律銜接,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完善收養後監督機制

  ●增加跟蹤回訪規定,設立收養觀察期

  今年4月,南京市一名9歲男孩被養父母虐待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據調查,男孩於6歲時被收養,學校在去年發現其有被打的現象,身上有被打傷、燙傷、刺傷的痕跡,並且出現心理問題。在多方努力無果後,班主任只得將男孩受傷圖片上傳網絡尋求幫助。

  班主任的舉動,是對我國現有收養監管機制缺失的一種折射。現行收養法主要對送養收養程序、條件等作了規定,對於收養後續事宜並沒有相應的規範條款,對於被收養兒童的權益侵犯行為,並沒有懲治手段。

  「在國外有試收養階段和回訪機制,由社會工作者定期到收養家庭了解情況,進行追蹤回訪,並撰寫報告,提交給法庭,以確保被收養人適合收養家庭,收養人善待被收養人。在試收養階段,社會工作者提交的報告是法官決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養關係的重要依據。」夏吟蘭說。

  費安玲表示,「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關係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跟蹤、回訪,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她建議,在今後收養法修改時,應增加這方面的規定,如規定一年的收養觀察期,其間發現不適合收養的,法官可以判定解除收養關係。

  (記者 王比學 李縱參與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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