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孩子是父母心裡的寶,
現實生活中,
有些父母因為不得已的苦衷
不得不將孩子送養他人。
此後又因種種原因反悔,
想將孩子要回來,
於是就產生了矛盾糾紛。
近日,永定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孩子送養產生的糾紛案件,送養的親生孩子能要回來嗎?且看法官如何審理這起親情案。
01
戀人負氣分手 親子送養他人
小芳與小軍原本是一對恩愛戀人,在兩人尚未辦理結婚手續時,小芳便懷孕生下孩子小頂,原本恩愛的戀人在小頂出生不久後便爭吵不斷,最終兩人負氣分手。分手後,小芳與小軍失聯,小芳自己一人沒有工作,無力撫養剛出生的小頂,迫於生活壓力便決定將小頂送養。
遊某夫妻的愛子2014年因病不幸去世後,40多歲的遊某夫妻膝下無兒無女,十分想要一個小孩承歡膝下。是再生一個還是領養一個?夫妻陷入了兩難。遊某夫妻經過第三人了解到,遠在江蘇的小芳因為與男友分手,自己一個人照顧孩子心有餘而力不足,希望有能力、有責任心的家庭來撫養,了解這個情況後遊某夫妻產生了領養小頂的想法。
2016年10月初,雙方在第三人的介紹下正式認識了。遊某夫妻在看到小頂的第一眼開始,就喜歡上了小頂這個可愛的孩子。夫妻倆回去一合計,決定收養小頂。2016年10月底遊某夫妻和小芳共同籤訂了《送養協議書》將小頂送給遊某夫妻收養。協議約定,小芳將小頂無償送養遊某夫妻,遊某夫妻應將小頂作為親生兒子全權哺育、培養和監管。
遊某夫妻收養小頂後,對小頂視如己出,精心照顧。小頂被送養時還是哺乳期的嬰兒,小頂被收養後就進入斷奶期。突然斷奶的小頂出現了各種不適應,整夜的啼哭。遊某夫妻就整夜整夜走抱哄著小頂睡覺。為了讓小頂能夠健康的成長,遊某夫妻還購買了大量的進口奶粉,將自己所有的時間和精力都放在了小頂身上。遊某夫妻為了能夠全身心的照顧小頂,甚至放棄了生育準備。
02
孩子生父出現 反悔要回孩子
小頂的到來撫慰了遊某夫妻膝下悽涼,讓遊某夫妻再次感受到了做父母的快樂,小頂和遊某夫妻感情越來越深。但是由於對法律知識的欠缺,雙方一直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一年後,小頂的生父小軍出現。當知道小頂被送養後,小頂的生父小軍極力反對,強烈要求將小頂要回來。此時小芳又想要反悔,為此多次電話與遊某夫妻聯繫,並於2017年年初、2017年10月兩次來到遊某家中索要小頂,卻遭到遊某夫妻拒絕,於是一紙訴狀將遊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拿回孩子撫養權。
03
收養手續不合法 法官依法判決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芳與遊某夫妻雖然自願籤訂了《嬰兒送養協議書》,但雙方至今未到相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該協議並未生效,收養關係依法不成立。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精神,遊某夫妻在小芳不宜撫養孩子的時刻代其照顧了孩子的成長,為孩子的成長付出了較大的心血,至今撫養孩子也將近2年之久,故小芳對遊某夫妻的撫養行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遊某夫妻將小頂視為己出,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成長,其與孩子之間已建立起較為深厚的感情,而且遊某夫妻之前就經歷過一次喪子之痛,現小芳又要求將小頂要回撫養,必將給遊某夫妻及其家人帶來一定的感情傷害。
據此,永定法院酌情認定小芳給予某夫妻2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遊某夫妻將小頂返還小芳撫養,小芳給付遊某夫妻從2016年10月起到判決生效之月止每月2500元經濟補償款和20000元精神撫慰金。一審判決生效後,護子心切的遊某夫婦不服判決,於2018年7月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10月,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治君說法: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小芳與遊某夫妻雖然自願籤訂了《送養協議書》,但雙方一直未到相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所以該協議並未生效,故小芳作為小頂的母親,有權要求遊某夫妻將小頂返還給其撫養的訴訟請求。在此法官提醒有收養意願的群眾,在收養孩子時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法律上確定收養關係,保障兒童健康成長、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收養法》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即收養人在收養未成年人時一定要取得未成年人親生父母的一致同意。案例中小頂的親生母親小芳瞞著孩子的親生父親小軍,私自和遊某夫婦籤訂收養協議,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即使雙方辦理了登記手續,此次收養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來源:龍巖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