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在某陶瓷公司任職期間,自願放棄購買社保,離職後,以公司多次無故拖欠工資及沒有為其購買社保為由,向佛山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向其支付相關費用。記者日前從禪城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包括工資、高溫津貼、經濟補償金共計115760.85元。
籤訂承諾書 自願放棄社保
2008年4月17日,羅某入職陶瓷公司,從事搬運工作並籤訂了《勞動合同書》。在職期間,羅某向陶瓷公司出具《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承諾進廠當天就收到公司為其《申報社會保險繳費通知》,要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由於本人家庭困難,資金周轉緊張,故本人申請放棄在貴公司參保,本人承諾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後果自負,並且不因此與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
但現羅某提出離職,並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公司未為其購買社保為由,請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資、高溫津貼、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後不服仲裁裁決,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公司賠償工資等11萬餘元
禪城法院經審理查明,確認2019年6月26日,羅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羅某雖主張陶瓷公司未購買社保,要求解除與陶瓷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但羅某籤署了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申明因個人原因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
可見,羅某自身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存在一定過錯。其在自願放棄購買社保後,又以此為由主張經濟補償有違誠信。故此,法院認為羅某提出的陶瓷公司未購買社保故需支付經濟補償的理由不成立。
關於羅某主張的經濟補償的問題。該院認為,公司延遲支付羅某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可認定該公司存在未及時支付羅某勞動報酬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羅某以拖欠工資為由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合理有據。
最終,法院判定陶瓷公司賠償包括工資、高溫津貼、經濟補償金在內共計115760.85元。
法官說法
法官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羅某出具的《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應為無效。但儘管《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是無效的,但這是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真實的意思表示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主觀並無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故意。
因此,勞動者若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依法得不到支持。本案以判決的方式,對放棄購買社保的勞動者,具有很大的教育作用。同時也提醒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謹守誠實信用原則。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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